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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浏览:62792024-06-16

  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督促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树立终生教育和终生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教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为本园在编在职教师。

  2、在试用期内的新任教师继续教育应达150学时;其他在职教师应达70学时。

  3、学时计算方法为:办班单位有规定学时数的按实际数计算;未明确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发表论文按区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6学时、国家级8学时计算;园本培训按一年12学时计算。

  4、每年六月份对教师进行验证考核。由教师本人向园部提供一学年进修学习的证明材料,由园部填入继续教育证书和登记卡,再由园部统一到区教育人事部门验印。

  5、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材料;且继续教育考核作为教师常规工作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

  6、幼儿园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行政有关人员和年级组长组成。

篇2:幼儿园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幼儿园继续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全园教职工的素质,鼓励其参加与工作岗位及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并使之纳入正常轨道,以适应新形式下幼教工作的需要。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习对象和学习方式:
1.提倡教职工参加各种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进行,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2.进修与本专业本岗位有关的比本人现有学历高一等的学历,教师岗位参加自学考试者在考前可享受每门课程一天的复习时间,但必须合理安排班内工作,保证班级日常运转,并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3.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均可提出学习申请,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注明学习时间、现有文化程度及专业、进修专业内容,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遇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二、学习费用:
1.在本园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一般指短期培训或进修),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其余费用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在编上岗人员参加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待学完全部课程,凭毕业证书和发票给予报销每门课程50元。
3.凡接受继续教育学习费用的在编教职工,必须继续在本园工作三年以上,反之,需由个人向单位支付二倍的学习培养费。
三、批准学习的教职工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重。
四、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符合时,按国家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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