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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浏览:86852024-06-10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我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一所高等学校,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保证教学科研经费正常使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学院必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由学院财会处统一收取,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学费按学年度收取。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为学生缴费期,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交到财会处,凭交费票据到各系部注册。财会处要建立学生学费台帐,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帐服务,每学期要为各系及有关部门提供两次学生交、欠费名单。

  五、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和各系部的重要工作职责。学费收缴实行系责任制,和各系经费挂钩,以各系部为单位,学生综合实际缴费率达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因学生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允许有2%范围内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

  六、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原则上学院不受理第三批本科学生的困难申请,其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院通过校内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形式予以帮助。对于缓交学费的学生,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庭地方政府证明,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书记审查提出意见,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减免学费者须经院长批准。

  七、学生应自觉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义务。对无故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系部不准办理学籍注册,不准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如强行参加考试成绩无效,缴纳学费以后可以参加重修。此项工作责任者为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注册的人员及教学干事。

  2、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是系部学生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作为聘评职级的条件之一。对无故不交学费的学生不得列入入党培养对象,取消各种评优、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补助。辅导员应向欠缴学费的学生家长转达学院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办法,仍坚持不交费的学生应劝其离校。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学工部和各系部辅导员。

  3、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交清学费,缓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予办理派遣手续,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此项工作的责任者为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和保卫处。

  4、各系部要将因特殊困难经批准缓交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报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各系部书记和班级辅导员。

  5、每学期末,学生考试和毕业之前,各系部辅导员必须将学院关于交纳学费的有关规定要告知未交学费学生,对于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如逾期未交费,视为无故欠缴学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长期(一年以上)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自动失去学籍,教务处负责注销学籍,系部和公寓中心负责要求学生离校。

  八、学生因故不能坚持上学,要求退学,要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通知财会处办理退学手续。退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后半个月内申请退学者,退还所交全部学费。

  2、入学第十六日至一个月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五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3、入学一个月以后二个月以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二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4、入学二个月以后退学,本学期学费不退,只退以后学期的学费。

  5、学年第二学期退学按照1—4条办理,以后学年以此类推。

  6、公寓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日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300天计算)。

  7、教材领取后一概不退,预交的教材费,扣除所领教材费用后,其余如数退还。

  8、休学期间已交学费暂不退,可顶以后年度学费。公寓费相同。

  9、退学费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为基准日。退公寓费以办理退床位手续之日为基准日,由公寓中心出示证明。

  九、奖罚措施:

  1、凡学生缴费率达98%的系部,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系部学生活动经费8%。每年10月末为学生综合缴费率的考核时间。综合缴费率由财会处具体提供,学工部进行考核。并列入学院对系部年度责任制的重要指标。

  2、有关部门和系部相关责任人,工作成绩突出,完成本办法规定工作任务,作为职级、职评、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3、对在规定交费期内交费率达到基本要求的班级,按学生人数每生15元奖励,达到100%的班级每生奖励25元,此项奖励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4、学生无故欠缴学费严重的系部,低于基本工作要求缴费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学生活动经费4%。

  5、对因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有关程序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奖金。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部、财会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20**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20**]57号)同时废止。

篇2: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照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1、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持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证》的党员,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在我校交纳党费,去校外工作学习的向接收单位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可暂不交纳党费,待恢复党籍后补交;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免交党费。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分别如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我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补贴的全额和校内津贴的50%相加,扣除应缴的相应比例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计算基数中的校内津贴,根据《关于20**年度校内津贴发放的通知》(沪贸院人【20**】73号)的规定,分别包括:教师津贴中的科研津贴和课时津贴;研究人员津贴中的科研工作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技术工作津贴;管理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行政工作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津贴中的工作津贴;工勤人员津贴中的技能津贴和工勤工作津贴。

  (2)交纳比例

  根据以上计算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交纳数额

  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数额,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信息数据统一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二级基层党组织审核,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新转入组织关系或新入党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

  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交纳比例

  根据以上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交纳数额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分别由离休干部直属支部和退休教职工总支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等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数据统一计算,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3、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在我校就读的专科生、本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在我校就读的研究生党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以每月固定收入或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津贴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无工资收入或未领取普通奖学金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员每月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如学生党员每月可自愿交纳1元;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二级基层党组织代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上级党组织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费的收缴与下拨

  (一)党费的收缴

  1.党费的收缴是各级党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增强党员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党支部、二级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2、党费收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党支部每月15日前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当面记入《党费交纳清单》;

  (2)二级基层党组织每月20日前收齐各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同《党费交纳清单》,全额上缴校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汇总各二级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制作全校的交纳党费汇总清单,全额移交校财务处,办妥移交手续。

  (4)财务处党费会计对党委组织部移交的党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党费出纳存入党费开户银行,并按50%的规定上缴上级党委,划入规定账户。

  (二)党费的下拨

  1、上级党委规定留给学校使用的党费,由学校党委每年年底按比例下拨给二级基层党组织,以作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必要经费。如有较多党费结余,将视需要不定期再行下拨。

  2、下拨的党费数额,根据各二级基层党组织缴纳党费的总额和以下比例计算:

  (1)离休干部直属支部和退休教职工总支按缴纳党费总数的50%计算下拨;

  (2)其他二级基层党组织按缴纳党费总数的40%计算下拨;

  (3)其余部分由校党委留存使用。

  3.党费的下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计算,提出书面请示,经校党委批准后,由财务处审核并划入各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账户。

  三、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党费的管理

  1、学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下拨给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管理,做好每一笔党费收入、开支、结存的明细记录备查。

  2、学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会计每年底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作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经党委组织部核对后,报上级党组织。

  3、学校的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和二级基层党组织应分别向党代会和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或者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党委组织部要对二级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必须专款专用于党组织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党员培训教育活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和慰问生活困难、遭受灾害、身患重病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报销

  1、党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党费和财务报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符合党费使用规定和财务规定的应坚决不予报销。

  2、学校层面的党费报销必须经党委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报销必须经书记审批。

  3、财务处受理报销时,须经党费会计审核,由党费出纳予以报销。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违的,以《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准。

  *z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

  组织部

篇3: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具体表现。

  1、党员交纳党费的原则与要求

  (1)党员本人亲自交纳。

  (2)遇到特殊情况,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交纳党费。

  (3)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4)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费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2)专立账目,及时统计。

  (3)定期报告,定期检查。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4)党费一般用于培训党员,购买党员教育资料,表彰先进、补助困难党员等方面;党费的使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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