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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浏览:95242024-06-22

  党费收缴制度

  为明确和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二、支部所有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时,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重新计算党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支部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支部,就应向我支部交纳党费。

  四、支部所有党员应严格按照厅机关党委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将本人党费亲自交给支部党费管理员。管理员应在党费收缴汇总齐后5日内上缴至厅机关党委。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五、党员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党费,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因生病等特殊情况,导致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七、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八、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必须由监交人员负责监督。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资料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九、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件:党费缴纳计算依据

  20**年2月21日

党费缴纳计算依据

  一、缴费基数计算标准:缴费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个税-养老金-通讯补贴。

  二、缴费比例标准: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篇2: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具体表现。

  1、党员交纳党费的原则与要求

  (1)党员本人亲自交纳。

  (2)遇到特殊情况,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交纳党费。

  (3)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4)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费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2)专立账目,及时统计。

  (3)定期报告,定期检查。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4)党费一般用于培训党员,购买党员教育资料,表彰先进、补助困难党员等方面;党费的使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篇3: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经贸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照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1、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持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证》的党员,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在我校交纳党费,去校外工作学习的向接收单位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可暂不交纳党费,待恢复党籍后补交;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免交党费。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分别如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我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补贴的全额和校内津贴的50%相加,扣除应缴的相应比例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计算基数中的校内津贴,根据《关于20**年度校内津贴发放的通知》(沪贸院人【20**】73号)的规定,分别包括:教师津贴中的科研津贴和课时津贴;研究人员津贴中的科研工作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技术工作津贴;管理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行政工作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津贴中的工作津贴;工勤人员津贴中的技能津贴和工勤工作津贴。

  (2)交纳比例

  根据以上计算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交纳数额

  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数额,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信息数据统一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二级基层党组织审核,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新转入组织关系或新入党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

  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交纳比例

  根据以上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交纳数额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分别由离休干部直属支部和退休教职工总支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等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数据统一计算,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3、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在我校就读的专科生、本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在我校就读的研究生党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以每月固定收入或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津贴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无工资收入或未领取普通奖学金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员每月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如学生党员每月可自愿交纳1元;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二级基层党组织代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上级党组织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费的收缴与下拨

  (一)党费的收缴

  1.党费的收缴是各级党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增强党员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党支部、二级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2、党费收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党支部每月15日前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当面记入《党费交纳清单》;

  (2)二级基层党组织每月20日前收齐各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同《党费交纳清单》,全额上缴校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汇总各二级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制作全校的交纳党费汇总清单,全额移交校财务处,办妥移交手续。

  (4)财务处党费会计对党委组织部移交的党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党费出纳存入党费开户银行,并按50%的规定上缴上级党委,划入规定账户。

  (二)党费的下拨

  1、上级党委规定留给学校使用的党费,由学校党委每年年底按比例下拨给二级基层党组织,以作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必要经费。如有较多党费结余,将视需要不定期再行下拨。

  2、下拨的党费数额,根据各二级基层党组织缴纳党费的总额和以下比例计算:

  (1)离休干部直属支部和退休教职工总支按缴纳党费总数的50%计算下拨;

  (2)其他二级基层党组织按缴纳党费总数的40%计算下拨;

  (3)其余部分由校党委留存使用。

  3.党费的下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计算,提出书面请示,经校党委批准后,由财务处审核并划入各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账户。

  三、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党费的管理

  1、学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下拨给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管理,做好每一笔党费收入、开支、结存的明细记录备查。

  2、学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会计每年底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作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经党委组织部核对后,报上级党组织。

  3、学校的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和二级基层党组织应分别向党代会和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或者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党委组织部要对二级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必须专款专用于党组织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党员培训教育活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和慰问生活困难、遭受灾害、身患重病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报销

  1、党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党费和财务报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符合党费使用规定和财务规定的应坚决不予报销。

  2、学校层面的党费报销必须经党委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报销必须经书记审批。

  3、财务处受理报销时,须经党费会计审核,由党费出纳予以报销。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违的,以《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准。

  *z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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