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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浏览:82622024-06-23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2: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3: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6〕45号)、桃政办(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明确管理模式

  第一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供水制度、设备操作流程、消毒及自检要求,切实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条镇水利站承担全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巩固提升、管网延伸等项目的实施,负责对责任主体、管护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考核。

  第三条各供水单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责任,是本供水工程的直接责任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直接供管水人员须取得健康证。

  第四条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一)由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的,须成立专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

  (二)由乡镇承包给个人管理的,乡镇须与承包人签订运行管理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三)由村委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的委托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四)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管理的,村委会须与承包人签订运行管理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五)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管自用。

  第五条对于供水能力大,运营基础良好,能够逐步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态势的供水工程,加大实施巩固提升力度;对设备确需维修维护后才能正常运行的供水工程,相关费用由镇村按比例承担;对于完全未运行或现有设施已瘫痪的供水工程,由镇水管站商相关村拿出处理办法。

  第六条加大老供水工程管网延伸力度;今后实施新建和巩固提升项目,原则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主要实施延伸管网和并网工程,提升新项目供水能力,并委托第三方运营。

第二章严格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供水单位的岗位定员,原则上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予以配备。同时,各乡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科学确定管理人员数量。

  第八条供水单位须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需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并有完整的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消毒台账、清洗台账、用水户台账等。

  第九条千人以上供水工程须配备完善消毒设施设备,并正常投入使用,有完整的消毒设备运行日志和消毒药剂使用台账,确保水质安全,须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十条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厂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千人以下供水工程须强化值班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工作,按规定对引水坝、反应沉淀池、无阀滤池、慢滤池、清水池、输配水管网等进行定期清洗,确保供水设施干净,无污泥、绿苔等,原则上各供水设施每季度必须清洗一次。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须定期将水质自检情况报送至镇水管站。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须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公共建设、维修改造、管线损坏等原因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须将停水原因、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通过公示公告、短信通知等形式提前12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须抓紧做好抢修工作,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章加强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须依法依规对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划定工作。镇水管站根据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指导镇、村依法依规确定水源保护地,报县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依法划定。经批准的水源保护区(保护地),镇人民政府须根据水源地保护要求,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设定警示标志、地理界标、隔离防护设施等。

  第十五条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水源地巡查制度,原则上须做到每天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并有完整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有关要求,每年对划定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至少开展一次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对在水源保护区(保护地)倾倒垃圾、投肥养鱼、排污、兴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加强水质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配合水质检测工作具体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县水利局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工作开展,负责水质不合格水厂的整改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卫生监督工作。县疾控中心承担供水工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工作,并对样品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配合县疾控中心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定期水质检测,对其他供水工程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定期水质检测,自采样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质检测结果。县卫生健康局同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须将卫生监督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至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及时将检测结果、卫生监督情况报送给县人民政府,并通报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供水单位。

  第二十一条配合县水利局在县广播电视台、县公众信息网上集中公示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结果。供水单位及时在水厂及用户密集区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配合县水利局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追究各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接引农村饮水工程的,配合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开展入塔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加强水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供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依价依量收取水费,严防跑、冒、滴、漏,严禁恶意偷盗用水。

  第二十五条依法依规确定水价,“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价须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其他供水工程水价,经县物价部门授权,可由镇、各村委会组织召开相关听证会,科学合理确定水价。

  第二十六条严格水费管理,供水单位须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建立独立账户。经营收入、财政补贴及工资支出、维修支出、电费支出要明确区分,并形成健全的台账资料。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收缴的水费原则上应提留部分用于维修维护,由各镇专户储存;其他资金用于水厂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开支,由镇、村管理的供水工程,资金剩余部分列入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八条由镇、村直接管理的须按年度进行水费公示;由个人承包管理的,镇、村原则上应当收取管理费用,收取比例由镇、村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为强化运行维护管理和水费收缴,倡导使用智能水表。

第六章 提高供水覆盖率

  第三十条各供水单位为供水工程水质保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水质保障和供水服务质量,加强宣传组织,努力提高供水服务人数,并建立完善用水户台账。

  第三十一条提高管网入户率,涉及管网延伸的,由镇指导、供水单位出具具体管网延伸方案。

  第三十二条镇运行维护基金申请原则上与入户率挂钩。

第七章落实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镇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组织开展设施维修维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并加强水费收缴。

  第三十四条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恶意偷盗用水、人为破坏供水设施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八章强化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村及镇直相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农饮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拨付与水质检测结果和水费收缴挂钩。一次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按照计划人数扣除0.5元/人,限期整改期满后,水质检测结果依然不合格的,农饮工程没有收取水费的,取消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具体考核由县水利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把关。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加强工程的运行维护、水费收缴和供水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水质达标。凡是工程长期管理混乱,水质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且整改仍不达标,供水服务不到位群众反应大的,镇人民政府要解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合同或协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归镇水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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