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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7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岗位设置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我们收集整理了以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赣办字[20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承担我省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办法。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10.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义务教育学校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7个等级划分。其中高级岗位分为1个等级:即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事业单位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12.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结构比例初级中学2:4.5:3.5;小学0.004:5:4.99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初级中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5:4:4.5,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小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4:5,八、九、十级比例为中级4:4:2,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3.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和总量调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教师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4.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17、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并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19.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6.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8.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9.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1.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订。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3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4.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5.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中小学校,可由学校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小学(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中心小学为单位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8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38.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39.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0.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1.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2.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3.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4.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5.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47.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我省《管理实施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8.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9.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0.设区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1.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七、组织实施

52.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3.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4.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5.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2:现代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现代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深化农业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进行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挥***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县先行先试作用,通过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体系,着力破解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保险发展滞后等制约瓶颈,探索***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加速转变注入新的活力。

二、目标

通过先行试点,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订单农业+财政资金+金融资金+保险资金+其他资金”有机结合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加快探索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主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新路子。到20**年,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40%以上,粮食单产比20**年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三、任务

(一)探索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建立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对上联结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对下联结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横向与粮食收储加工企业、保险公司签订生产订单和保险合同,要素集聚、生产高效、服务到位的农业规模经营体系。

(二)探索建立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产品购销价格,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

(三)探索建立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积极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县倾斜,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示范县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示范县统筹整合农业项目资金,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效特色产业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现代加工物流园县,搭建要素集合、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的农业改革与建设平台,促进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集成推广应用。

(四)探索建立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县健全现代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创新财政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农业融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放订单权益质押、信用联保等贷款,或提供大中型农机具融资租赁等服务。

(五)探索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鼓励试点示范县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与信贷有机结合的模式,创新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四、期限

试点期为3年,即20**-20**年。

五、政策措施

遵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的相关精神指示,围绕改革农业农村体制,在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线,强化政府职能,完善政府服务,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畅通科技、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的渠道,稳步强化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基础。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业资源向种养大户、科技能手、专业户集中,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围绕高效粮食、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业、休闲旅游农业等主导产业,着力探索农业劳动力培训的长效机制,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持。

根据总体发展目标,借鉴国内外现代农业示范县的先进管理模式,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以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合力共建的组织体系为目标,合理设计示范县的组织结构,保证企业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的顺利。创新农业支撑服务体系及农村投融资制度等,打破行政县划和所有制界限,调动社会一切资源支持农业发展。同时,做好职责分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建设科学合理的运管体制,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示范县的健康发展。

1、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创新

创新农业生产方式,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积极扶持加工型、流通型的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营,加快创建国际知名农产品品牌,建立独具特色的县域性“品牌经济”,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空间。大力推广市场引领下的“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实行二次返利,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创新现代农业模式,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根据市场的需要,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把产供销、贸工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优化组合,建立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机制。

2、农村投融资制度创新

建立多层次、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招商引资,疏通与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部门的合作渠道;鼓励以股份制形式创建技术开发和产业公司;吸引科研机构自带项目经费参与园县建设,拓展投资渠道,加快园县建设和发展。

根据***县实际,探索出多种投融资模式,不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引导银行贷款、企业和民间多元化投资,积极推动贷款公司、农业资金互助社、融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农业投资公司、农村金融社县服务点、农业示范县民间投资信托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县的专项支持,争取其推出的合作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银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对***县现代农业示范县的融资支持。

发挥政府组织保障优势和银行融资推动优势,大力推进并灵活构建“组织平台、担保平台、融资平台、社会公示平台、信用协会”为一体的“四台一会”基本融资模式,引导和聚合社会各方资源,用批发的方式解决示范县融资难问题。

鼓励通过融资平台统贷统还模式、委托代建模式、资源补偿模式等方式,拓宽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探索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担保体系和保险体系的建立。依靠采取抵押贷款、“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化生产提供金融信贷服务,有效满足部分种养大户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探索推行大型农用设备、集体建设用地、厂房、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等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建立商业保险、农民互助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设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拓宽农业险种覆盖面,将种养业等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最大限度化解经营风险。

3、农业专业合作社创新

坚持****,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核心,按照“加快发展、提升水平、注重规范”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机制创新,优化农村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推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县域化、集约化生产,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户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依托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县建设,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品多社”。重点做大做强一批运作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因地制宜发展劳务合作、富民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做大合作组织规模,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综合竞争力。在培育壮大单个合作社规模的同时,要加大联合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发展种养大户、加工企业、营销组织共同组建的产销合作社,让合作社成员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效益。逐步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重点加强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规范,使之与农民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农村土地流转创新

积极创新农村经营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使得土地流转机制不断完善,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加快推进规模化、设施化、园县化、标准化进程,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结合***县实际和农民实际需求,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如搭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以“龙头企业带动型”、“全程机械化托管型”、“经营大户带动型”、“农民自发联合型”、“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型”、“土地股份合作型”、“支部+协会引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方式促进土地流转;整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先入股再流转,土地产出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农民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市、镇两级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土地流转储备、委托流转、信托流转等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流转管理的合同制和备案制,完善流转登记和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保护农民土地效益,促进土地向种养大户、种养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科技人员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5、农业规模经营体制创新

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合作、入股、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技术能人、承包大户、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经营。多渠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选择一批村党组织健全、工作能力强、两委班子团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组建社县性合作社,为村民提供防疫、收获、耕种、植保、销售等统一服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流转规范、归属清晰、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

6、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地县差距大,覆盖面狭窄;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监督乏力;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等。推进城乡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针对***县农民实际情况、多层次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建立规范、功能齐全的市场中介组织,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职业培训、咨询、就业信息、法律以及保险服务,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简化农民工外出就业手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加强对农民工权利的保障,建立既适合农民工特点又适合“三农”改革方向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更加灵活的户籍迁移政策,逐步消除农民向城市转移的门槛,深化户籍相关的配套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

7、公共服务体系创新

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途径,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县,提高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业工程现代化体系、环境保护与循环农业体系、农民培训体系及农业信息化体系的规划建设,提高示范县公共服务支撑能力,重点建设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等项目为示范县提供先进适用的良种、良法,增强了自主创新能力。示范县要不断组织考察学习,积极借鉴先进示范县的成功经验,推动示范县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协调农业与科技部门等涉农部门,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户、种养大户、农业骨干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农业加工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手。通过培训,不断增强农民吸收、应用、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并通过政策引导和多种形式的科技教育支持、信息服务等,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与能力。重点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和农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一专多能的“职业农民”队伍;建立高效、专精的农业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完成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学历教育培训等提高农民农技知识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举办现场会、培训班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培训农民,提高农民技术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8、财政投入创新

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速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落实公共财政倾斜政策,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县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和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现代农业发展投入的责任,加强部门合作,整合支农资源要素,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科学制定资金整合规划,明确整合范围,将各类支农资源捆绑使用,集中用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集中扶持一批相关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基地、重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最大程度发挥各类支农资源要素的聚合效应,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技改投入贴息补助,加大农业信贷力度,建立农产品基地补助、用电用地税收优惠和信贷扶持优先等政策,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经营主体核定授信额度,实行银企联手连续扶持,市农业贷款担保公司按规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用现代经营理念经营示范县的现代农业,推动规划实施,采用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解决自身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通过完善税收、信贷、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农民投入为补充,目标统一、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形式多样的产业投入新格局。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通过蹲点招商和项目推介等形式,做好招商引资、选资工作,加快农业项目落户,对引进农业外资100万美元以上或本县外内资50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在县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的引资奖;积极鼓励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或专业市场等开展合作,视合作规模和效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政策,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推进土地流转,鼓励土地向企业、大户、合作社流转,推进规模生产;对集中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主体,县政府按每流转10亩给予300元的奖励;同时,对协助土地流转的行政村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盈利性的项目,可采取自有资金投入、招商引资及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开拓思路,以原有品牌和原有科技成果为资本,进行产业招商,通过企业资金的注入,为现代农业改革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七、加强工作指导

示范县的建设和发展涉及***县的多个政府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示范县建设能够顺利开展、成功运营的重要保证。各政府部门要很好地发挥团体协作性,既要协调示范县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又要辅助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证“有人牵头、有人负责、目标清晰、职责明确、协调顺畅、部门配合、便捷高效”的工作状态,加快示范县建设步伐。

县政府建立农业、畜牧、财政、农业开发、经管、银行、保险、农业机械、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研究制定支持***县现代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整合力量,规范操作,统一安排,更好地促进农业建设项目的争取、实施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参谋咨询作用,创造性地完成好各项任务。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0==年1月15日

篇3:汕头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汕头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2号)和《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学位【20**】4号)的精神。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汕头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顺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的时代要求,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2、特色发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要以学校现有学科的发展现状(包括生源、导师队伍等)为基础,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

4、有序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应从汕头大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强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各方合理意见,稳步推进。

二、实施方式

(一)调整范围

20**年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范围为: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且该一级学科下仅有一个二级学科的授权点。20**年我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超过3个。

(二)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1、由学科授权点主动提出。

2、在比较相关学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由学位办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1、单位申请(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要求进行)。

2、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相关规定

1、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以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2、公示并上报。学校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省学位办。

3、复核。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进行复核。

4、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三、时间安排

(一)20**年度动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1、20**年9月12日前,召开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各项工作。

2、2014年9月19日前

,确定本年度我校拟自主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拟新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提出申请。

3、20**年9月30日前,拟新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申报材料。

4、20**年10月17日前,对拟新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

5、20**年10月24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自主取消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通过,并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6、20**年11月7日前,向广东省学位办公室上报我校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

(二)20**年后每年度动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1、3月-4月,学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

2、5月-6月,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3、7月10日前,上报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结果。

研究生学院

20==.9

篇4: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江阴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江阴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阴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因开发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并将拆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开发区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区动迁办”)负责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开发区动迁办根据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施拆迁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六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开发区动迁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调查情况和所需补偿经费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开发区动迁办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开发区动迁办在审查时应当核实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现实状况。

第八条

开发区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实时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江阴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地点设立现场办公室。

第十条

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应当根据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或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开发区动迁办在江阴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系统上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形式和补偿金额等经协商不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并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开发区国土规划局、开发区动迁办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开发区动迁办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发放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提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建房面积为准;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按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造且被拆迁人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被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和标准和相关规定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并在在拆迁地点公示。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给予认定和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认定的年代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开发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发放后,被拆迁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的材料残值补贴。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拆迁商品房给予产权置换。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按下列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加上超出50%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但每户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地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置换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套拆迁商品房的最接近户型。置换的拆迁商品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商品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建安价计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按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结算后补贴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

在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因规划控制,未批准建房且未购买村民联建房的,可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和国土所审核同意并在拆迁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经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区国土规划局会审批准,可按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价格按建安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先按第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按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乘以其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自行购房。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当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3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北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小于等于0.3的,其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0.3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给予补偿,大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新评估价补偿。

拆迁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给予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由拆迁实施单位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四章

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拆迁商品房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开发区国土规划局拟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规模,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

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按房屋拆迁时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有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适时公布。

拆迁商品房建安价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公布。

第四十条

拆迁商品房用于开发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置换,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产权置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官城市规划。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拆迁商品房小区建成后,应加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吊销上岗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估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责令改正,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拆迁商品房建设质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终身责任制,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涉及的评估办法及补偿、补助、奖励费等标准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搬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开发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

篇5: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升我省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妇幼安康工程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根据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基层儿童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设范围

(一)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参照县级标准规范建设。

三、建设目标

(一)到20**年底,40%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3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达到乡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到20**年底,80%以上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建设内容

按照《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从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五、评估方法、步骤

(一)评估标准。依据《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对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分,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要条件,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权限。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省级组织抽查。

(三)评估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估步骤。

1、医疗保健机构建设与自评阶段(20**年2月-8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进行自评。

2、评估阶段(20**年8月-9月):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将评估合格的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报省卫生厅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将评估合格的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抽查阶段(20**年9月-10月):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对设区市、县级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合格数量的1/3。

上一级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否定下一级对该机构的考核结果;1/3及以上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否定下一级所有考核结果。

六、结果应用

(一)评估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合格者优先获得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资格。

(二)省卫生厅授予合格者“江西省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标牌,有效期三年。

(三)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合格的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给予一定奖励。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的必要条件,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评估专家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综合指导。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组织管理、科室设置、房屋设施、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等,各级要逐级加强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对创建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考核评估。严格遵守《标准》,医疗保健机构要对照标准,结合机构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儿童保健门诊,根据需求开展相应服务,完善儿童保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得起检验。

附件1: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儿童保健管理,提升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推进基层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卫生厅妇幼安康工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2-4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儿童玩具;应设立预检与分诊处、候诊区,体格测量室、健康体检诊室、营养诊室、心理行为诊室、发育测评室、眼听力口腔保健诊室等,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详见附表1)。

(四)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1、工作制度:包括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体格测量室工作制度、健康检查和生长监测工作制度、心理行为门诊工作制度、听力保健工作制度、视力保健工作制度、口腔保健工作制度、疑难病例转诊制度、集体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等。

2、岗位职责:包括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不同职称的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等。

(五)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

1、技术规范:包括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测量技术规范、儿童体格发育检查和评价技术规范、儿童心理咨询技术规范、儿童营养咨询和喂养指导技术规范等。

2、诊疗常规:包括儿童营养不良诊疗常规、儿童单纯性肥胖症诊疗常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诊疗常规、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诊疗常规、锌缺乏症诊疗常规、儿童心理行为偏离和疾病诊疗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儿童视力检查常规、高危儿保健管理工作常规、健康教育工作常规等。

(六)儿童保健信息与资料管理。

1、登记本、表和记录册:儿童保健手册、儿童健康档案、高危儿管理记录本、听力筛查记录本与可疑病例追踪记录本、心理行为发育测评与智能测查记录资料、转诊记录本、例会记录本、督导记录本、培训资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记录等。

2、表册本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统计分析等。

二、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或儿童健康档案,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或/和指导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的筛查工作。

6、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轻度窒息、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对运动发育落后、发育异常、病理性黄疸、极低或超低出生体重儿(少于1500克)、重度窒息、中重度营养不良、中重贫血、中重佝偻病等高危儿童及时转诊。

7、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指导。对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疾病、智能发育落后的儿童及时转诊。

8、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1-2名,护士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最好与预防接种门诊相邻,与疾病门诊分隔),流程与布局合理,测量室和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体格测量室、健康体检诊室、听力筛查室等,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详见附表2)。

(四)工作制度、岗位职责。

1、工作制度:包括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体格测量室工作制度、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制度、喂养咨询指导工作制度、听力筛查工作制度、高危儿童转诊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等。

2、岗位职责:包括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等。

(五)技术规范、诊疗常规。

1、技术规范:包括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测量技术规范、儿童体格发育检查和评价技术规范、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咨询和喂养指导技术规范等。

2、诊疗常规:包括儿童营养不良诊疗常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诊疗常规、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诊疗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高危儿保健管理工作常规、健康教育工作常规等。

(六)儿童保健信息与资料管理。

1、登记本、表和记录册:儿童保健手册、0-3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0—6岁儿童花名册、新生儿出生登记本、儿童死亡记录卡、高危儿管理记录本、听力筛查记录本与可疑病例追踪记录本、高危儿童和发育异常儿童转诊记录本、转诊记录单、培训资料、例会记录本、督导记录本等。

2、表册本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统计分析等。

附表1:县级儿童保健规范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名称及面积

服务内容或功能

专业设备和设施

健康体检门诊

体格测量室:≥12平方米,

体检诊室:≥15平方米,

营养诊室:≥12平方米。

体格测量与评价,生长发育监测,体格检查,高危儿筛查,早期发展水平评估与指导,喂养咨询与营养指导,营养性疾病防治等。

体重计(杠杆称或电子称)、卧式量床、身高计、儿童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诊查床、诊查桌、评价表、软皮尺、访视包、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行为门诊

心理行为诊室:≥12平方米,

发育测评室:≥12平方米,

行为训练室:≥15平方米。

心理咨询,心理行为发育测评、干预训练与指导,智能发育测查(如DDST、CDCC等)。

诊查床、诊查桌、心理行为测评量表及电脑、DDST与CDCC测查工具及配套设施(小桌子、小椅子、楼梯等)、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听力、视力、口腔保健门诊

诊察室:≥12平方米,

检查室:≥12平方米。

听力筛查与保健指导,视力、眼位检查与保健指导,龋齿检查与保健指导。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点状视力检测仪、视动性眼震仪、选择性注视检测卡、聚光手电筒、额镜、耳镜、行为测听仪、耳声发射仪、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示教用品等。

健康教育

健康宣教室:≥20平方米。

育儿知识讲课,模拟示教,观看录像等。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示教用具等。

集体儿童保健

办公室:≥12平方米。

儿童保健资料,幼儿园培训与督导资料,示范幼儿园资料等。

办公桌、资料柜、电脑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球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微量元素测定仪等。

附表2:乡级儿童保健规范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名称及面积

服务内容或功能

专业设备和设施

健康体检门诊

体格测量室:≥12平方米,

体检诊室:≥15平方米,

体格测量与评价,生长发育监测,体格检查,高危儿简易五项检查,喂养咨询与营养指导,眼、口腔保健指导,儿童常见疾病预防等。

体重计(杠杆称或电子称)、卧式量床、身高计、儿童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诊查床、诊查桌、聚光手电筒、评价表、软皮尺等。

听力筛查室

检查室:≥12平方米

听力筛查与保健指导。

行为测听仪、耳声发射仪等。

健康教育

健康宣教室:≥20平方米

育儿知识讲课,模拟示教,观看录像等。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示教用具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球分析仪或血红蛋白测定仪、尿分析仪、显微镜等。

18附件2:

江西省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被评单位:

日期:

总得分:

考核项目、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与评分要点

扣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一、管理︵20分︶

(一)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1、制定儿保科工作制度、体格测量工作制度、健康检查与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制度、心理行为门诊工作制度、疑难病例转诊制度、听力筛查工作制度、视力检查工作制度、口腔保健工作制度、集体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并落实。

2、制定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护士工作职责并落实。

6分查阅档案、资料、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缺少一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扣0.5分。

2、抽查2名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落实、职责的履行情况(任选4项制度和2项职责)进行考核,每一项落实或履行不好扣0.2分。

(二)执行技术规范、诊疗常规

遵循儿童体格测量技术规范、体格发育检查和评价技术规范、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技术规范、营养咨询和喂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不良诊疗常规、单纯性肥胖症的诊疗常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诊疗常规、缺铁性贫血诊疗常规、锌缺乏症的诊疗常规、心理行为偏离和疾病的诊疗常规、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常规、高危儿童管理工作常规、健康教育工作常规。

8分查阅档案、资料、保健手册,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缺少一项技术规范、诊疗(工作)常规扣0.5分。

2、抽查2名工作人员对技术规范、诊疗(工作)常规的掌握与执行情况(任选2项技术规范和4项常规)进行考核,每一项掌握或执行不好扣0.2分。

(三)资料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儿童健康管理档案、高危儿管理记录本、听力筛查记录本与可疑病例追踪记录本、高危儿发育障碍儿转诊记录本、心理行为发育测评与智能测查记录资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记录、培训记录本、例会记录本、督导记录本、工作计划与总结、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资料,并加强管理。

6分查阅档案资料。

1、缺一项资料扣0.5分。

2、每项资料登记、记录不齐全、不规范、不及时上报扣0.2分。

二、人员︵10分︶

(四)人员配备

1、配备儿保医护人员至少4名(3名专职儿保医生、1名护士)。

2、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

3、参加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6分查验单位花名册(岗位名单)与排班表,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

1、每少一名儿保医护人员扣1.5分,不是专职儿保医生每位扣0.5分。

2、无执业资格,每人扣1.5分。

3、未参加培训每人扣0.5分。

(五)“三基”考核

4分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80分为合格,1人不合格扣1分

三、用房与环境︵10分︶

(六)儿保业务用房

1、体格测量室1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健康体检、营养诊室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心理行为诊室1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4、发育测评室1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5、干预与行为训练室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听力视力口腔保健诊室1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8分实地察看。(集体儿童保健室可与保健办公室共用,健康教育室可与医院的健康教育室共用)

1、缺一个科室(诊室)扣1分。

2、面积不足每室(间)扣0.3分。

(七)布局与环境

布局、流程合理,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

2分实地察看。

1、布局、流程不合理扣1分。

2、标识不醒目、环境不温馨扣1分。

四、设备设施︵15分︶

(八)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1、配备体重计(杠杆称或电子称)、卧式量床、身高计、评价表、儿童血压计、诊查床、听诊器、访视包、心理行为测评量表与软件、电脑、DDST与CDCC测查工具及配套设施(小桌子、小椅子、楼梯等)、视动性眼震仪、选择性注视检测卡、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聚光手电筒、行为测听仪、耳声发射仪、取暖设施(冬季不低于20度)。

2、设施、设备处于功能状态,使用正常。

12分实地察看。

1、每缺一项设备或设施扣0.5分。

2、每项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扣0.2分。

(九)其他设备设施

1、配备诊查桌、体温计、软皮尺、食物模型、食物量具、儿童玩具、点状视力检测仪、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额镜、耳镜、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口腔预防保健示教用品、电视、DVD机、血球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2、设施、设备处于功能状态,使用正常。

3分实地察看。

1、每缺一项设备或设施扣0.3分。

2、每项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扣0.1分。

五、服务内容与要求︵45分︶

(十)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与项目

提供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1、儿童健康检查与生长监测;

2、新生儿访视;

3、高危儿筛查、监测、干预与管理;

4、儿童营养分析与喂养指导;

5、儿童常见疾病防治;

6、智能测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

7、心理行为干预训练;

8、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

9、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0、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30分查阅档案、资料、保健手册,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每少一项服务项目扣3分。

2、抽查2名工作人员对服务项目的熟悉程度(任选6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每一项不熟悉扣1分。

(十一)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与管理情况

1、开展高危儿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儿比例不低于15%。

2、对筛查出的高危儿进行测、干预管理,高危儿管理率不低于95%。

5分查看资料。

1、筛查出的高危儿比例低于15%扣1分,低于10%扣2分,低于5%扣3分。

2、高危管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2分。

3、监测、干预管理不规范扣1分。

(十二)转诊要求

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及时转诊,转诊率不低于95%。

5分查阅资料。

1、转诊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2分。

2、每一例未及时转诊扣0.2分。

(十三)儿童健康建档与系统管理情况

1、儿童健康管理率不低于90%。

2、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不低于80%。

5分查阅资料,随机抽查10名儿童核实。

1、健康管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

2、系统管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3分。

江西省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被评单位:

日期:

总得分:

考核项目、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与评分要点

扣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一、管理︵20分︶

(一)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1、制定儿保科工作制度、体格测量工作制度、健康检查与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制度、喂养咨询指导工作制度、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制度、高危儿童转诊制度并落实。

2、制定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并落实。

6分查阅档案、资料、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缺少一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扣0.6分。

2、抽查1名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落实、职责的履行情况(任选3项制度和2项职责)进行考核,每一项落实或履行不好扣0.3分。

(二)执行技术规范、诊疗常规

遵循儿童体格测量技术规范、体格发育检查和评价技术规范、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技术规范、营养咨询和喂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不良诊疗常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诊疗常规、缺铁性贫血诊疗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常规、高危儿童管理工作常规、健康教育工作常规。

8分查阅档案、资料、保健手册,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缺少一项技术规范、诊疗(工作)常规扣0.8分。

2、抽查1名工作人员对技术规范、诊疗(工作)常规的掌握与执行情况(任选2项技术规范和3项常规)进行考核,每一项掌握或执行不好扣0.2分。

(三)资料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0-3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0—6岁儿童花名册、婴儿出生登记本、儿童死亡登记本、高危儿管理记录本、听力筛查记录本与可疑病例追踪记录本、高危儿发育障碍儿转诊记录本、转诊记录单、培训记录本、例会记录本、督导记录本、工作计划与总结、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资料,并加强管理。

6分查阅档案资料。

1、缺一项资料扣0.5分。

2、每项资料登记、记录不齐全、不规范、不及时上报扣0.2分。

二、人员︵10分︶

(四)人员配备

1、配备儿保医护人员至少2名(1名专职儿保医生、1名护士)。

2、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

3、参加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6分查验单位花名册(岗位名单)与排班表,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

1、每少一名儿保医护人员扣3分,不是专职儿保医生每位扣1分。

2、无执业资格,每人扣3分。

3、未参加培训每人扣1分。

(五)“三基”考核

4分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80分为合格,1人不合格扣1分

三、用房与环境︵8分︶

(六)儿保业务用房

1、体格测量、体检诊室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听力筛查室1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健康教育室1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6分实地察看。(健康教育室可与医院的健康教育室共用)

1、缺一个科室(诊室)扣2分。

2、面积不足每室(间)扣0.5分。

(七)布局与环境

布局、流程合理,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

2分实地察看。

3、布局、流程不合理扣1分。

4、标识不醒目、环境不温馨扣1分。

四、设备设施︵12分︶

(八)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1、配备体重计(杠杆称或电子称)、卧式量床、身高计、评价表、听诊器、诊查床、访视包、儿童血压计、聚光手电筒、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取暖设施(冬季不低于20度)。

2、设施、设备处于功能状态,使用正常。

10分实地察看。

1、每缺一项设备或设施扣1分。

2、每项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扣0.2分。

(九)其他设备设施

1、配备诊查桌、体温计、软皮尺、压舌板、儿童图形视力表、耳声发射仪、儿童玩具、电视、DVD机、血球分析仪或血红蛋白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2、设施、设备处于功能状态,使用正常。

2分实地察看。

3、每缺一项设备或设施扣0.2分。

2、每项设备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扣0.1分。

五、服务内容与要求︵50分︶

(十)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与项目

提供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1、儿童健康检查。

2、生长发育监测。

3、新生儿访视。

4、预防接种。

5、高危儿筛查及转诊。

6、对一般(轻度)高危儿专案管理。

7、喂养与营养、安全保护、常见疾病防治等指导。

8、心理行为发育与早期综合发展指导。

32分查阅档案、资料、保健手册,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1、每少一项服务项目扣4分。

2、抽查2名工作人员对服务项目的熟悉程度(任选4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每一项不熟悉扣1分。

(十一)高危儿童筛查与管理情况

1、开展高危儿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儿比例不低于15%。

2、对筛查出的一般(发育较好)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一般高危儿管理率不低于95%。

6分查看资料。

1、筛查出的高危儿比例低于15%扣1分,低于10%扣2分,低于5%扣3分。

2、高危儿管理率低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2分。

3、监测管理不规范扣1分。

(十二)转诊要求

对运动发育落后、发育异常、病理性黄疸、重度窒息、极低或超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中重贫血、中重佝偻病、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疾病、智能发育落后等高危儿童及时转诊,转诊率不低于95%。

6分查阅资料。

1、转诊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2分。

2、每一例未及时转诊扣0.2分。

(十三)儿童健康建档与系统管理情况

1、儿童健康管理率不低于90%。

2、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不低于80%。

6分查阅资料,随机抽查10名儿童核实。

1、健康管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

2、系统管理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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