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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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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本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合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方式、标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经批准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折迁人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新村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根据经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末取得相应权证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年05月17日

实施日期:20**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政[20**]87号

作者:武汉市人民政府

日期:03-12-22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3层。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1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经批准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四、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发证、交易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政府和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各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法拆除违建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并对违规定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责令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对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超面积部分。

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不得以该违法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或发放证件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2: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六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的阴阳台及屋顶部分,包括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应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分析。

第八条

日照分析的次序和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2、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3、客体建筑自身的遮挡影响须纳入分析。

4、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点从最底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九条

日照分析软件采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按下表执行:

技术参数

计算起止时间

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计算点纬度

兰州,北纬36.017最小连续时间

30分钟

网格间距

水平面5米,立面1米

水平面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扫掠角

15度

注:待国家出台关于日照分析软件选用和技术参数的规定后,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满窗日照的计算宽度: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6米的,按1.6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8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三)

2、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四)

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窗台面。(见附图五)

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五)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第十一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在拟建建筑的扇形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为尚无规划方案的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按照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标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的0.5倍退让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划导则》中的最小退让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落放有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并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1:500或1:1000)。

2、拟建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正负零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

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

3、附图

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500或1:1000);

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

第十四条

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

篇3: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年第2号令),《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44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开展村镇银行监管试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合[2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

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

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

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办法、措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控日常资本质量状况,定期对资本质量情况进行分析。

(三)贯彻落实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资本管理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调整风险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水平。

(四)负责监测风险资产及各项资本充足水平,提出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金管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资本管理的目标

第六条

资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确保资本质量,增强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将杠杆率、流动性管理、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纳入资本管理目标,以增强资本管理的系统性。

第七条

资本管理目标。

一、资本充足目标

总体目标应达到监管要求二级水平以上,当某一指标达到风险预警线时,采取补充资本等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其中:

(一)资本充足率最低为10.5%(含储备资本2.5%),力争保持15%以上。某一时点达到10.5%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5%,力争保持7%以上。某一时点达到5%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三)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6%,力争保持8%以上。某一时点达到6%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四)杠杆率最低为4%,力争保持6%以上。某一时点达到4%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二、资本构成

(一)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4)扣除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

(5)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2.盈余公积;

3.一般风险准备;

4.未分配利润,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3)扣除当期利润中预计分配但实际尚未分配的利润。

5.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

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

资本

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我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

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三、杠杆率

(一)杠杆率为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基数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我行主要是表内各项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二)我行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股东披露杠杆率信息。披露信息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

四、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杠杆率=[核心资本净额/(表内总资产+表外业务-无条件可撤销承诺)]*100%

第八条

资本扣减项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包括:

采用权重法计算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缺口;

(五)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

(六)

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银监会认为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风险资产的计量和监测

第九条

风险资产的构成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条

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

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采用权重法。权重法下各类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以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见附表1。

(二)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2.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本金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乘以对应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资产的风险资产,再按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二、

市场风险资产的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考虑我行经营实际及管控风险的能力,本着控制风险的原则,我行不得持有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三、操作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二)本着审慎的原则及稳健的财务政策,我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以总收入作为其操作风险暴露指标,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范围参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8%。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的监测

一、风险资产管理职责

(一)本行经营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政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资产日常管理、计量与监测;财务部门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做好风险资产日常监测工作,并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拟定风险管理政策、稳健的财务政策,报董事会审批。

(四)其他部门为风险资产管理政策执行部门,按照我行制定的风险资产管理政策要求,调整资产结构,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

二、风险资产监测

(一)风险资产的监测

风险监测分为总量监测、分类监测和单项资产监测。

1.风险资产的总量监测。总量监测指按照风险资产管理按照权重法计算的表内外资产加权风险资产、按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资产之和。由于我行没有涉及市场风险相关资产业务,因此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暂不计算在内。

2.风险资产分类监测。分类监测是指对风险资产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监测,可分为现金类、信贷类、非信贷类及表外资产等。分类监测的目的旨在分析不同类别的风险资产对资本的影响程度,以调整分类风险资产结构。

3.单项风险资产监测。单项风险资产监测是指对某一项比较重大、并对风险资产总量和资本影响较大的资产进行监测,目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出现损失。

(二)风险资产监测频率。风险资产总量按季监测。每季度末,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加权风险资产,为加权风险资产分析及决策提供依据。

三、风险资产监测分析与报告

(一)分析与报告的内容

风险资产分析是指是指依据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风险资产进行分析,并提供书面报告。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供调整资产结构、制定稳健的财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权风险资产总体情况,构成及计算过程;

2.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

3.加权风险变化情况及对资本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二)分析报告的报送

分析报告按季进行分析,季度报告报送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报送给董事会的,同时抄送董事会。

年度报告报送董事会并抄报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送监管部门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内部资本评估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营业部、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应按照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内部资本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一)我行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本管理政策的依据。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我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将压力测试纳入内部资本评估范围。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逐步完善经济资本计量、预算分配方法,将经济资本纳入评估程序与薪酬管理范畴,以调整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偏好。

(四)每年要向发起行、股东及监管部门披露内部资本评估情况。

(五)建立资本规划。根据内部资本评估情况,建立资本补充规划,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六)建立内部资本评估报告制度。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1.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2.评估本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3.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本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评估科技系统,包括压力测试系统、风险管理系统、报告系统、监管部门要求评估报表等。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层定期组织检查本行评估程序,以验证资本内部评估程序的有效性、适用性、准确性及可靠性。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制定保证资本充足水平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首先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并满足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

(二)满足所有者权益项下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提取的要求。

第十七条

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保持一致。逐步实现薪酬与经济资本考核挂钩

设定合理的薪酬发放机制,经营管理层适当推延发放时间,不得对风险滞后显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利润分红:

(一)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某一项指标或全部监管指标低于监管标准,或因分红影响低于监管标准的。

(二)虽然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但经内部资本评估需要补充资本的。

(三)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的。

(四)当年经营亏损。

第十九条

虽然某一监管指标低于标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符合转增股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转增股本,但不得分红。

第五章

资本规划

第二十条

资本规划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以上目标。建立定资本规划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本规划应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二十二条

资本规划应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我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三条

应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应将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途径,并吸引股东持续注资,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资本支出和资本来源的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标,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我行应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行内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策略和程序,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并表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基本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他有关因素;

(七)

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调整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分别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一条

我行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至少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等相关重要信息应至少每半年披露;

(四)关于信息披露要求所涉及的其他信息应至少每年披露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表1附表1-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3.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3.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0%

3.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3.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

3.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100%

3.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25%

3.4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

3.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4.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25%

4.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50%

4.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00%

4.4对评级B-以下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50%

4.5对未评级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00%

4.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0%

4.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5.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

6.对符合标准的微小企业的债权75%

7.对个人的债权

8.1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5%

8.2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60%

8.3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150%

8.4对个人其他债权75%

8.租赁资产余值100%

9.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未扣除部分)250%

10.2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暴露400%

10.3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400%

10.4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风险暴露1250%

10.其他

11.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0%

11.2非自用不动产1250%

11.3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250%

11.4其他表内资产100%

上述项目所称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附表1-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

2.承诺

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

2.2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50%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50%

4.票据发行便利50%

5.循环认购便利50%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

10.其他表外项目100%

上述项目中: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附表1-3权重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包括的范围

抵质押品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八)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附表2基本指标法计算公式中总收入的范围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总收入未扣除营业费用,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扣除保险业务收入。各业务总收入组成项目,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下表为总收入的构成说明:

项目

内容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净利息收入

1-2手续费和佣金净损益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净交易损益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证券投资净损益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其他营业收入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8净非利息收入4+5+6+79总收入3+8

篇4: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综合科校发〔2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成才,建立与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学科专业,并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基础特点及其发展状况适时实行。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制不变。

第六条

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第二章

第七条

学院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程序。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八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九条

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九周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确定任课教师。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第十条

为了满足学生修课需要,学院应尽可能滚动开课。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含重修生)于第十周及下学期第一周上网申请预约,各校区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课程20人。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

各校区教务办负责协调任课教师安排,并于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进行课表编排工作;同时各单位做好选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30人,学科基础课程20人,专业课程15人。

第十三条

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修课程。有先导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通过先导课程后再修读后续课程。每个长学期至少完成15学分,最多选修30学分。

第十五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每学期,学生在公布的执行教学计划基础上,制定下学期修课计划。学生拟修读(含重修)非计划学期课程,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个别受到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取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十八条

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区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于第十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正选,于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进行;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学生在开学两周内试听,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备案后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在预选时上网申请免修(暂不选课),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学生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优秀成绩直接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选课之后,可以申请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修。学校根据学生重修要求和学期开课情况安排重修生插班修读,或单独开班。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学生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最低限定学分,学生修完各类课程并完成最低限定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分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一律为考试。课程考核形式由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绩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百分制

59.5以下

60-64.565-69.570-74.575-79.580-84.585-89.590-100绩

01.01.52.02.53.03.54.0五级分制

F(不及格)D(及格)C(中)B(良)A(优)绩

01.02.03.04.0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0.5记载,最低为0.5。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留班级建制,增设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业。指导教师由学院选拔配备,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特别是对本专业学习要求、教学计划各环节及学习研究方法等专业性问题进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取消留、降级制度。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各学期必须按《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学习活动。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限届满前办理注册手续、参加选课,复学后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工作,对修读学分过低者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各学年退学的学分规定如下:第一学年修读学分低于20学分;第二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50学分;第三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80学分;第四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20学分;第五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60学分;第六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专业总学分的10学分以上。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证书注册等事宜。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但距离专业总学分10学分以内,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吉林大学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者,可获得吉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通过辅修专业学习,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通过第二学科专业学习并完成毕业论文,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及第二学科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其他现行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

(经20**年9月9日第128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篇5: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

(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

(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

(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第十九条

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

(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

(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

(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监管部门是指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所确定的行业监管主体,包括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不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但具有指导、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是指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穗安监[20**]116号)或者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条件、标准、程序所记录和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

2.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

附件1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

评定

要素评估标准内容

标准

检查评估与评分办法

备注

主要因素

1.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

达标

有证书或者牌匾,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2.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通过

同上

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者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

表彰

同上

4.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

通过

同上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必填项)1.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符合任职条件。

通过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第11条第3款。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

3.依法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任职条件。

通过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17条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

6.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年度带班工作计划。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

7.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

8.特种作业人员实现100%持有合法证件上岗。

通过

有全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23条

9.明确企业重点岗位(危险岗位),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

有正式文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明细表,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37条;《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

10.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获得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注册、颁发证照)或者验收通过。

通过

提供相关事项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文件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法律法规

否决事项

1.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2.自上一年度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4.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标准(表二)

评定级别

评定标准

备注

A级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必填项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详见附件二《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下同);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职业危害事故,下同)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此标准为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下同)

B级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C级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或者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参与考评但未能获得通过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获得市级、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D级

未出现《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规定的否决事项,并且未列入A、B、C级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

虽然符合A、B、C级的初评标准,但是有《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规定的否决事项情形之一的。

附件2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基础信息采集表

信息项目

填写方法

填写内容

备注

一、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单位名称

企业录入

请写单位全称

本部分信息用于企业获取平台账号。按所持《企业营业执照》中信息对照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录入

如无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请勾选后面的“组织机构代码”,“无工商营业执照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企业录入

具体到所在区(县级市)、镇街和社区居委)

经营范围

企业录入

营业期限

注册资本

注册登记类型

二、单位基础信息

1、基本项目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以上信息企业注册后自动生成

单位成立日期

企业录入

生产经营地址

(如有多个可以选择增加)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单位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企业录入

固定资产(万元)

年营业额(万元)

2、上级单位情况

上级单位名称

企业录入

上级单位是指分公司、子公司的母公司

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如没有,请选择无。

注册地址

3、企业分类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拉菜单选择

在政府机关中选择/系统自动生成

行业分类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下拉菜单中选择到小类

隐患排查治理行业分类

(对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进行分类选择)

经济性质

企业所有制

经济类型

选择法人,非法人,再在下拉菜单选择具体类型

企业规模

按大中小型企业分类选择(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75号)划分)

4、企业危险特性/危险设备信息

是否是重大危险源企业

下拉菜单选择是/否

具体规范要求另行制定

是否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工工艺

是否使用特种设备

是否使用危险设备

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

1、安全生产责任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录入

如有,继续填写姓名,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选择(有,无)

如有,继续填写姓名,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选择(有,无)

如有,继续填写名称;上传相关文件

3、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4、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6、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年度计划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无到相关部门备案

选择(有,无)

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有无特种作业人员

选择(有,无)

如有,填下项

特种作业人员有无100%持合法证件上岗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操作证书》复印件

9、危险岗位管理

有无明确生产经营重点(危险)岗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

有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劳动保护用品明细表

10、安全生产事项批准、验收通过情况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获得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注册、颁发证照)、或验收通过情况

填报

如有,请上传相关事项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文件复印件

四、奖惩情况

通过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其他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相关表扬、荣誉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选择(有,无)

如有,累计扣分情况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选择(有,无)

自上一年度以来有无因安全生产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被给予行政处罚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如有,请填写行政处罚情形,处罚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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