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加强教学的过程性督查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现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1、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习辅导、考试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评估指导。学期末,要对教师备课、上课、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撰写教学随笔和论文总结等业务质量开展自评、互评,进行表彰鼓励。每学期至少要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分析研讨,研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进度)、教案(讲稿)、课标落实、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课材料、专业知识集、学生作业、后进生辅导、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做好教学全面工作的监控与指导。
3、校级行政以听推门课的形式为主,对教学的重点工作监控与指导。
4、每学期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研究情况,可提出“汇报课”申请,由教导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家长等多方进行视导与评价;通过视导了解教学中的优势和问题。对研究成效显著、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总结推广其教学研究经验。对尚存在不足的老师,及时指导其改进教学方法。
二、建立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要把教学质量检测与教学工作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以卷面测试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教师和学生业绩的唯一依据。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监控。
2、每学期安排对指定的年级、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1—2次监控测试,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篇2: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加强教学的过程性督查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现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1、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习辅导、考试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评估指导。学期末,要对教师备课、上课、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撰写教学随笔和论文总结等业务质量开展自评、互评,进行表彰鼓励。每学期至少要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分析研讨,研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进度)、教案(讲稿)、课标落实、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课材料、专业知识集、学生作业、后进生辅导、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做好教学全面工作的监控与指导。
3、校级行政以听推门课的形式为主,对教学的重点工作监控与指导。
4、每学期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研究情况,可提出“汇报课”申请,由教导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家长等多方进行视导与评价;通过视导了解教学中的优势和问题。对研究成效显著、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总结推广其教学研究经验。对尚存在不足的老师,及时指导其改进教学方法。
二、建立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要把教学质量检测与教学工作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以卷面测试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教师和学生业绩的唯一依据。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监控。
2、每学期安排对指定的年级、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1—2次监控测试,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篇3:工作督查制度
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主体
党务工作督查由人事股牵头,其他股室协助;政务工作督查由办公室牵头,其他股室协助;专项工作督查由责任股室牵头,相关股室协助。
二、督查内容
(一)党务工作
1.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政务工作
1.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综合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专项工作
1.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和部门部署交办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程序及要求
(一)登记。牵头督查股室要明确专人建立督查事项台账。
(二)交办。凡督查事项需要各医疗卫生单位承办的,牵头督查股室要在接到交办件、批示件或议决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到承办单位,其中交由机关各股室承办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到承办股室。
(三)承办。承办机构接到交办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落实。凡明确规定了办结时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反馈。承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接办事项。如要求书面报告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上报前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经办人,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牵头督查股室收到办理报告后,要严格把关,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交办领导。
四、责任管理
督查工作人员和具体承办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取得实效。督查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严格遵守督查纪律。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