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 导航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7

  教学事故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在其所承担的与教学相关活动中因各种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干扰和影响,均构成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在与教学相关活动中,因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在较短时间内和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的消极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具体包括:

  (一)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超过10分钟);

  (二)教师批改试卷存在明显疏漏和错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三)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没有按时完成命题工作,或试题中有一般性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任课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没有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单,或上报的成绩单存在明显的由于不认真负责造成的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五)教师在监考工作中,在考场内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的职责,或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教师由于备课不认真,在课堂上出现一般性失误或错误;

  (七)未履行正常的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和地点但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八)其它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行为。

  2.重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履行正常的手续,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停课、无故缺课和漏课,擅自变动已确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此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三)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四)上课期间教师无故长时间离开教室或教学场所,使正常教学中断;

  (五)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造成考场失控和严重混乱,或在监考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

  (六)经认定在同一考场的试卷中出现8份及以上的雷同卷;

  (七)实验课无正当理由未做准备或准备失误,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15分钟;

  (八)试卷命题存在严重错误或项目缺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正考与补考试卷中,相同题目超过60%;

  (九)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

  (十)在批改试卷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评分标准混乱,或评分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或弄虚作假,更改实际成绩,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性。

  (十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单,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学位证明、学历学籍证明等。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在教师和学生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十三)其它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不可挽回损失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教学事故,应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专业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当事人单位、一份交人事处、一份交教务处。重大教学事故记录还须附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专业学院或教学部应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对责任人处理可分为批评教育、院/校内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的1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教学酬金的10%)。同一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以上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专业学院或教学部要指定专人或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评估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事故严重性和影响程度,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的20%、50%、80%或100%(外聘教师按相同比例扣发当月教学酬金)。情节严重的,教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提出行政处分(警告、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一学期、开除)意见,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此外,学校保留对责任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追诉权。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6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4.处理时效

  凡发生教学事故,各教学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全校通报批评。

  5.教学事故的备案

  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登记表”,作为重要教学档案备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三、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篇2: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相关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三日内交学校登记,由学校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序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伤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编行为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除按以上条款给予处分外,一律索赔,并酌情给予附加处罚。

  第八条 学生因旷课或考试违反纪律者,按《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者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学校公共财物的损失,由责任者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调戏女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四条 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在教学楼、宿舍和校内其他场所扔瓶子,扔烧纸,砸门窗,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而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或者提供计算机或其它放像设备播放淫秽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学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申请贷款者,学校一般不提供本学期或下学期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寄发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张贴。

  (三)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为切实体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严肃师德规范,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遏止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者、教师、职员、工人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育法规,对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1、预备铃响,教师未进教室,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提前下课。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未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违反会场纪律。

  4、应该上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有关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课堂上,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2、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教师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4、擅自安排学生自修且班级纪律差,采用放羊式教学。

  5、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造成旷课及误课1节及以上的(影响教学秩序的)。

  6、在各类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监考场次造成无人监考;无故不参加监考或监考迟到,在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报刊杂志、批改试卷、使用手机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遗收学生考卷的。

  8、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较多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9、作业批改不及时,或存在较多错批、漏批现象。

  10、校内开车、骑车,造成师生伤害的。

  11、由于任课教师的失职,在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12、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不认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3、应该上交区、局级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14、教师使用专用教室上课时,由于组织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专用设备损坏。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1、在学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se情等fan动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泄露各级各类考试题目,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发生严重伤害事故;

  4、体罚、辱骂学生,造成家长来访,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其它严重违背师德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累计三次以上的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则召开校长办公会给予第八条内的相应处罚)。

  第八条:凡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做出书面检查并计入个人档案。

  (2)扣除当月部分考核奖。

  (3)扣发部分学期考核奖金。

  (4)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先。

  (5)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扣除当月考核奖。

  (2)扣除年度考核奖金。

  (3)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转岗、下岗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相应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事故的认定、处理。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各年级年级组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查实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事故认定后的申请复议途径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由工作小组作具体解释。

  《区路西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篇4: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良辅中学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一、处理原则:

  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屡教不改,必须处理;恶性事件,从重处理;校作处理,告知家长。

  二、处理流程:

  本着负责的态度,遵循认真、慎重、妥善的原则,自下而上,以事实为根据,以育人为宗旨。由班主任审核、报送违规事实材料。

  1.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学生:

  ①由班主任进行教育,或由年级组长协同教育。

  ②学习违规情节相对严重的,由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③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④班级内作批评。

  ⑤将相关材料上交德育办存档。

  2.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学生:

  ①学生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登记表》

  ②对违规学生进行停课检查、反思等教育

  ③由德育办填写《太仓市良辅中学学生行为预警通知书》并及时发送到家长。

  ④违规学生完成反思的相关文字材料。

  ⑤德育办根据学生反思态度,报校长室同意后,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⑥在校内张贴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同时转教务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凡在毕业前未能撤消处分的同学,不发、扣发毕业证书。

  三、处理权限:

  1.班内通报批评由年级组长会同班主任作出处理意见;

  2.校内通报批评由德育办根据班主任、年级组长意见作出处理意见;

  3.纪律处分,由德育办会同校长室作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规则:

  1.一般违规:

  (1)如校内骑车、游食、乱抛杂物、自行车不上锁、吹口哨、翻越栏杆等按照“班级常规检查赋分办法”处理;

  (2)如欺负同学,语言不文明,仪容仪表不合要求,违反课堂纪律,违反作业要求等,经多次教育不改,可作出班内批评处理;

  2.严重违规:

  (1)通报批评

  不尊重师长、不遵守管理制度及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者,班内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2)警告

  ①通报批评教育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②发现恶语伤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不愿意改正者;

  ③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④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影视录像者;

  ⑤吸烟、酗酒、赌博,进娱乐场所、私自组织过生日、谈情说爱等严重违纪者;

  ⑥本学期旷课累计六节以上者;

  ⑦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由德育办审查确认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和学生手册。

  (3)严重警告

  ①警告本学期累计超过2次以上仍无收效者,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德育办确认后,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②有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

  (4)记过

  ①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②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上不良影响者;

  ③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五节以上者;

  ⑤记过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政教或教导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留校察看

  ①经记过无效者;

  ②突发恶性事件且影响很坏,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坏影响者;

  ③打架斗殴至他人伤残者或者发生较严重的偷窃行为,被公安部门传讯者;因犯罪受到公安部门拘留者;

  ④学期内旷课累计20节以上者;

  ⑤留校察看由德育办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书面通知家长。

  五、关于撤消纪律处分

  1.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2.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班主任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办,并由德育办据其行为表现、态度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

  凡受处分的一律填入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凡警告以上(含警告)未被撤消者不予毕业。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篇5:兴宇中学突发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兴宇中学突发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减少突发性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挽救生命、减少伤亡,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组织机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z

  三、具体应急措施

  1、事故现场的教职员工要第一时间向校长室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助电话。校长室要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校医和班主任老师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事故现场教职员工要以"生命高于一切"、"时间就是生命"为原则迅速组织学生自救互救。

  3、能到医务室治疗的,迅速送达,先由校医诊治。受伤学生不能移动或伤势较重的,在校医现场指导下,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候"120"救助或安排车辆护送受伤学生到医院医治。

  4、事故现场最高领导务必保持镇定、沉着指挥。在场的每一位教职员工必须迅速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混乱。要迅速组织疏散工作,保证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并根据要求,对发生危险的地段进行封闭。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后,应及时清点人数,并安排教师带队管理安全地带的学生。

  6、应急小组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外,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进一步听取上级指示。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总务处对水、电、暖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发生事故的周边地区进行细致检查,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要保障各项物资的供应,抢修受损设施。

  8、安全保卫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开展救助工作。门卫值班人员要引导有关的人员和车辆迅速到达事发现场。

  9、务必稳定好广大师生的情绪,尽可能排除因事故产生的不安定因素,尽可能减少因事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学校和当地的安定局面,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10、处理好事后的接待善后工作。做好媒体工作,避免引起社会、学生家长的不必要的恐慌。同时要做好受伤受惊同学的心理咨询与心理调节工作,逐步消解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其他不良心理反应。

  本预案启动时间为: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文库分类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管理文库吧 glwk8.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