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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日志使用管理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7

  日常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教学日志相关资讯,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写教学日志相关的工作文章,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院教学日志使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院教学日志使用管理规定

  教学日志是记载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出勤等教学基本情况的重要资料,是教务处及各系部进行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学日志的填写及加强对教学日志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日志的填写

  1、教学日志填写的基本要求是填写及时、内容完整(不漏项)、书写清晰。

  2、任课教师每次课后,必须及时填写教学日志。

  3、教学日志不得由学生代填。

  二、教学日志的使用

  1、教学日志以班为单位填写,每班每周填写一张教学日志。

  2、教学日志由教务处统一发放至各系,由系发放至班级。日志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保管,每周五下午课后交回,同时领取下周日志。

  3、教学日志是检查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课堂出勤和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三、教学日志的存放

  1、教学日志作为教学资料由各系负责保存。

  2、教学日志按周装订,每本封面上注明各系名称、学年学期、周次等项内容。

  四、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期末成绩记“免修”,学期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课程期末成绩记“免考”,学期成绩记“80”分。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除补考外),可以办理缓考,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五)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旷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2)应补考学生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旷考”。

  (六)违纪、作弊: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违纪”,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作弊”,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无效,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明知考试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修订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篇3:学院办公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办公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电话的管理,按照满足需要、有利工作、节约开支、提高使用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所有办公电话均责成学院办公室宏观控制管理,由办公室按学院的需要与电信部门统一签订电话的使用协议,办理电话的初装、停机、移机、拆机、号码登记等手续。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无权对外联系有关电信业务工作。

  二、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办理电话的初装、停机、移机、拆机,需向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学院办公室的领导签字,由办公室登记办理业务手续。

  三、职能处室的电话使用:

  1、学院对职能处室的固定电话,施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2、学院职能处室的电话可分外线、内线电话。电话的门数根据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由办公室确定配给。

  3、职能处室的外线电话,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处室性质、业务量大小确定使用权、分配话费数额,使用部门不得突破限额,如有结余可累计使用。

  4、确因工作需要,限额不足,需由部门说明缘由,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批准后,财务处方可报销话费。

  5、电话权限及限额每年底由办公室复核,确定下一年的权限和数额。

  6、职能处室的电话交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系部的电话使用:

  1、系部的电话初装、停机、移机和拆机,需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办公室登记统一办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系部的电话门数可根据其业务特点自主确定,但需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3、系部每月发生的电话费用自行结算。

  4、系部电话的日常维护自理。

  五、学生宿舍电话的安装使用:

  1、学生宿舍电话的安装,由办公室与学生处共同协商,统一规划。

  2、学生宿舍的电话费用由学生自理。

  六、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冲职业技术学院

篇4: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公务接待用餐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本着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原则,统一归口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二、公务接待实行用餐申报制度。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市直机关综合部门到校检查指导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直接申报。对口部门来校指导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申报。申报程序为:单位填写《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书记、院长审批。党政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安排用餐,陪餐人员由书记、院长确定。

  三、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接待用餐标准一般掌握在人均县处级以上领导80元左右,科级以下干部60元左右。特殊情况下由书记、院长根据来客职务、工作性质等因素上下浮动。

  四、会议用餐标准按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党政主要领导临时决定。严禁用公款招待校内人员。

  五、外出公务待客要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及时补填《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z城市职业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胸怀祖国,面向世界,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随新生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留级、降级、免修等要求,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z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教务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我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应结清相关费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规定参见《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处理具体申诉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受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根据《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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