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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3-10-31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廉政建设相关内容,不知道廉政建设相关文章写作的格式和写法,不用担心,阅读以下小编为您编辑的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文章,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理论、 “****” 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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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学院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严格按照程序秉公决策;坚持依法治院,搞好党务、政务公开;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属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政从教情况;

  (五)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制定工作计划,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

  (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性的了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教情况,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谈话、早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班子、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办公室报告;

  (三)认真解决责任范围内的热点、难点以及师生员工意见集中的问题,负责地处理各类来信来访;

  (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支持和协助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认真解决。

  第十一条 学院内各部门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书面自查报告交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任、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人责任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全面、或制衡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聘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组织调查。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职但按照本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其责任追究材料送本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和职务晋升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廉政承诺书

  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廉政承诺书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

  3、团结班子成员,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学院的各项规定。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可能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环节加强管理防范。

  5、严格遵守学院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6、不设“小金库”,不截留收入、不虚列支出、不私分钱物,专款专用。

  7、公道正派,公正用权,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不收取与工作有关的礼物和礼金、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8、做好党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9、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战胜诱惑,拒腐防变。

  10、及时向学院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配合学院纪委办公室工作。

  承诺人:

  举报监督受理部门:纪委办公室电话:

篇3:职业学院办公室内务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办公室内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办公室管理,规范办公室内务,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有序的工作秩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提升学院形象和员工精神面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职工办公室内务主要包括物品摆放、安全、卫生、工作秩序四个方面。

  一、办公室物品摆放规范

  办公室内物品摆放应有利于工作, 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美观、简洁、大方、实用、统一”的原则,利于清洁和保持。物品摆放设置应以通用办公物品为主。

  (一)办公室公共区域物品摆放规范

  1、文件柜、储物柜紧靠墙边摆放整齐。

  2、文件柜、储物柜顶部,茶几、窗台等台面上,除可放置奖章、花草等少量物品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物品要定位摆放整齐。

  3、公共储物柜上应标识用途或存放物品的名称、类别等。方便查找、取阅和管理。

  4、公共桌面等办公台面上物品放置要以经常使用为原则,可适当放置花草等装饰品,定位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临时物品。

  5、办公室公共区域不得长时间放置样品、纸箱等物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长期滞留办公室。

  6、公共物品使用后要及时放回原位,摆放整齐。

  7、爱护资产,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墙角。

  (二)办公桌面物品摆放规范

  1、办公桌面上除电话、电脑、笔筒、水杯、文件框(盘、夹)、日历等必须办公用品以及少量花草等装饰品外,不得有其他物品。办公桌面上所有物品要定位摆放整齐。

  2、下班或者长时间离开时,办公桌面物品要归位、摆放整齐,手头文件等临时物品不得留在桌面上。

  3、办公桌抽屉等私人空间,按照各办公室内部要求或者个人习惯,分门别类存放物品,整理整齐。

  (三)工作椅摆放规范

  1、人短暂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座位半推进。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座位完全推进。

  (四)文件、样品等存放规范

  1、文件、样品等公共物品要分门别类存放,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

  2、存放在不透明文件柜、储物柜中的文件、样品等物品,应在文件柜、储物柜上标注名称、类别等。

  3、新文件、样品等要及时按照要求归类存放。

  二、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

  1、每间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督促本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办公室内要时刻注意用电的安全,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电取暖器、酒精炉、热得快等,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3、办公室所有电器设备的修理和更换,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严禁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得在办公室内动用明火。

  5、办公桌与门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将钥匙交给亲友使用。

  6、严禁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台、橱、柜内过夜,办公室不得存放仪器、仪表

  7、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印章、秘密文件、资料锁在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必要时,应将机密材料送回档案室。

  8、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须关闭所有电器、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三、办公室卫生标准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门窗、玻璃、电扇、电灯干净整洁,无尘土和污垢。

  3、墙壁、天花板无蛛网、污迹和脚印,无乱写乱画。

  4、桌、椅、沙发、茶几、办公电话、清洁工具及柜内物品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5、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6、垃圾篓摆放紧靠墙角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四、办公室工作秩序管理规定

  1、教职工上班时衣着整洁、得体。

  2、保持办公室的工作秩序,不迟到、不早退,认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工作。

  3、保持举止大方得体,合乎常规习惯与礼仪。

  4、禁止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避免在办公室内争执、争吵。

  5、禁止上班期间在办公室内吃东西。

篇4:职业学院会议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会议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各级会议和会议室的管理,规范学院会议制度,提高学院各项工作效率,特制定本会议管理规定。

  一、会议类别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

  1.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级别的议事会议,由学院院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

  2.参加人员为全体院领导、学院督导组督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和会议认为应该参加的相关人员;

  3.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通知;

  4.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程制定、会议纪要撰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学院行政例会

  1.学院行政例会是学院例行办公例会,原则上确定于每周一上午8:30召开;

  2.参加人员为全体院领导、学院督导组督导、全体中层干部;

  3.学院行政例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通知;

  4.学院行政例会会议记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三)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

  1.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是原则上确定于每月召开一次;

  2.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参加人员为学院全体教职工;

  3.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通知;

  4.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会场布置、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等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四)部门协调会议

  1.部门协调会议是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发起召开的跨部门协调、协作专题会议,须征求院长的意见方可召开;

  2.部门协调会议的参会人员、会议议程、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由分管院领导或承办部门确定和负责;

  3.部门协调会议,如需使用学院会议室必须提前2天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4.部门协调会议会议通知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五)各部门例会

  1.部门例会是由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例会时间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特点合理安排,以不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

  2.参加人员为分管院领导、各部门全体人员;

  3.部门例会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需使用学院会议室必须提前2天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4.部门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六)其他会议

  1.学院、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各项会议,如:专题学习会、奖学金表彰大会、重大活动等。

  2.院级会议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制定会议议程、做好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3.部门召集或承办召开的涉及学院相关部门的会议,视同部门协调会议处理;

  4.各系各部门自行组织的会议或校企合作洽谈等会议,视同部门例会处理。

  二、会议室申请与管理

  (一)学院会议室(行政楼502、413、五教A118、A219)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五教A118会议室原则上作为全院教职工大会、上级领导指导工作会场,一般不外借使用,各系各部门大型活动可使用五教A219。

  (二)院级重要会议(党政联席会等)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整理事宜。

  (三)部门承办会议或分管院领导组织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或分管院领导指定人员,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到学院(党委)办公室联系,办理会议室使用预约手续。申请时请在学院办公室网站下载填写“会议室申请用表”,交学院(党委)办公室登记签字备案后使用。

  (四)学院(党委)办公室按照“系、部、处级会议服从院级会议,先定先使用”的原则统一安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准时召开。

  (五)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学院(党委)办公室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音响、功放、DVD、投影等设备,如需使用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由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派专人开启调试后,方可使用。

  (六)会议室为会议和接待来宾常规备有饮用开水,内部会议一律不配茶叶、纯净水和纸杯;如承办部门需要茶叶、纯净水和纸杯,须在预约使用会议室时一并告知;有其他需要则自行准备。部门会议请自行做好会务服务工作。在会议室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学院(党委)办公室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由承办部门及时清除并保管,以保持墙面整洁。

  (七)会议期间请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议室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由主办部门负责,使用时要爱护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学院规定赔偿。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关好门窗、空调、饮水机等设备。

  (八)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

  (九)会议所需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会议主办部门准备。

  (十)凡使用会议室的主办部门负责人即为会议期间的防火负责人。若出现安全问题及其他隐患,学院将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区第三中学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区第三中学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任务与目标,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紧紧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结合起来,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抓校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以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思想源头上警惕和预防腐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学校党支部和行政的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专项分工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支部负责受理;学校公务活动接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财务处和校工会负责;人事任命、评优评先、经费发放等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在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全体教职工监管。落实“收支两条线”由校党支部监管,校总务处负责落实。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规划,部署每学年的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组织全校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奉公、自我防范意识。

  3、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4、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的不正之风,对在党风廉政方面有问题的干部和不重视、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5、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提供条件,每学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分析会。

  6、每年年底,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下而上的大检查和考核,结合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研究解决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规划,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党支部和校行政的工作议程。

  2、经常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召开并主持校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要重视和加强校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格坚持选拔干部的条件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6、加强学校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7、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以下责任:

  1、积极配合校党支部、行政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分管科室教职工协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3、积极向支部书记、校长提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或反映给学校党支部。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一年考核一次,对有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通过考核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底写出专题报告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本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每一个行政干部的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学校党支部或上级监察审计科、纪检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委员任副组长,学校教导处、工会、团支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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