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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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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来承包商。

  职责

  3.1作业单位负责起重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2工程项目、机动设备部门负责起重作业方案的审批。机动设备部门负责公司内部起重设备设施的检验和日常管理。

  3.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内容与要求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4.7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4.8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如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4.9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4.10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4.11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4.12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4.12.1班组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12.2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4.12.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意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4.12.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4.13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4.14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4.15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16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17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4.18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4.19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6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相关记录

  吊装设施技术档案(保存期长期)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保存期一年)

篇2:公司筹备处生产工具器具管理规定

  天津大唐国际南港公用工程岛开发有限公司

  筹备处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大唐国际南港公用工程岛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处

  20**年9月29发布

  20**年10月29日实施

  生产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内容

  1.1术语和定义

  1.1.1生产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进行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巡检(日常点检)、设备点检(专业点检和精密点检)和设备维修使用的小型工具和仪器仪表,包括:

  a)仪器、仪表:如万用表、摇表、钳型电流表、气体检测仪、点检仪、红外线测温仪、红外热成像仪、测振表、振动分析仪、检漏仪、数码相机等。

  b)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高压验电器、携带式接地线、携带式行灯变压器、接线盘(包括漏电保安器)、梯子、防坠器、安全绳、登高板、脚扣、防毒面具等。

  c)一般工器具:除a)、b)外的用于生产检查、操作中的各种工器具。如:手电筒、听针、各种搬手、螺丝刀等。

  1.1.2生产工器具分为部门工器具、班组工器具和个人工器具:

  d)部门工器具是指由部门或运行控制室公用的工器具;

  e)班组工器具是指运行班(组)、检修班(组)和部门专业公用的工器具;

  f)个人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

  1.2具体内容

  1.2.1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

  1.2.2生产工器具的申请、采购。

  1.2.3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

  1.2.4生产工器具的登记、保管。

  1.2.5生产工器具的使用。

  1.2.6生产工器具的交接。

  1.2.7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验。

  1.2.8生产工器具的补充和报废。

管理目标

  实现生产工器具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杜绝因生产工器具短缺、损坏、失效造成人身伤害,操作失误和延误,检修质量不良等问题。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3.1生产工器具管理工作由生产副主任负责总体协调。

  3.2工程设备部、生产准备部、安全监察部各部长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工器具的管理工作。

  3.3工程设备部副部长、点检长、班长、专责工等,运行值长、运行班(组)长负责本区域生产工器具的管理工作。

  3.4工程设备部、生产准备部、安全监察部应明确一名兼职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申请、领用、发放和台帐登录。运行各值、各班组应明确一名兼职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本区域工器具的申请、领用、发放和台帐登录。

管理流程

  4.1生产工器具管理的流程图见附录A。

  4.2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

  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根据生产岗位检修、点(巡)检、操作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工器具管理员组织编写,各部长审核,生产副主任批准。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表见附录B。

  4.3生产工器具的申请、采购

  根据筹备处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在现有工器具不足时由各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按物资需用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按物资采购管理标准执行。

  4.4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

  生产工器具的领用按仓储管理标准执行。生产工器具的发放根据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进行。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4.5生产工器具的登记、保管

  4.5.1生产各部门和各班组、各值、各专业要建立生产工器具台帐,严格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和年限清楚。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

  4.5.2各班组、各值、各专业领取生产工器具后,必须签字确认。

  4.5.3各运行值应建立工器具登记卡,由副值(巡操)负责领用、登记、保管、交接班检查。

  4.5.4生产工器具损坏、丢失,使用者必须及时向本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汇报,及时进行补充。

  4.5.5各种生产工器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箱内且码放整齐,使用后应放回原处。

  4.6生产工器具的使用

  4.6.1所用生产工器具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入网证。所用的生产工器具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4.6.2使用者必须按仪器、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以免造成仪器、仪表的损坏。

  4.6.3工作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4.6.4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4.6.5特殊工器具,如生产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离线监测数据采集器和仿真器等,应确定专人保管,并在计划发展部备案。保管人应进行定期数据备份和仪器保养,保证随时好用。

  4.6.6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生产工器具严禁使用。

  4.6.7生产工器具不得挪做它用。

  4.7生产工器具的交接

  4.7.1运行岗位公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和交接应列为交接班内容。

  4.7.2生产工器具的保管者在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完好移交。

  4.8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验

  4.8.1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周期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关安全工器具按安全规程执行。

  4.8.2生产工器具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4.8.3生产工器具的试验周期、试验项目、更新年限应在配置定额表中明确给出。

  4.8.4下列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验、试验:

  a)新购置或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b)检修后或零件经过更新的工器具。

  c)对安全工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4.9生产工器具的补充和申请报废

  4.9.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生产工器具应报废:

  a)生产工器具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b)生产工器具存在残缺、破损、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c)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4.9.2生产工器具的报废按物资管理标准执行。

  4.9.3生产工器具报废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4.9.4生产工器具因报废和丢失等原因不足配置定额时应及时补充。生产工器具的补充按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程序执行。

  4.9.5造成工器具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报告和记录

  5.1生产工器具台帐见表1。

  本规定起草人:李超

  审核人:王立军

  批准人:孟祥东

  表1生产工器具台帐

  部门

  班组

  工器具分类

  序号

  工器具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检验日期

  有效期

  领用人

  领用日期

  备注

  AB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器具管理流程图

  结束

  区域工器具管理员领用、发放、台帐登录

  生产岗位人员离岗时交回

  专业人员进行工器具的定期检验

  部门工器具管理员领用、发放、台帐登录

  生产岗位人员使用、定期检查

  部门工器具管理员组织补充和申请报废

  计划发展部采购

  生产副主任批准

  各部长审核

  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提出配置申请

  开始

篇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结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挂帅,教务处具体负责,下设电脑技术中心。电脑技术中心在技术上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2、对信息技术人员的要求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经验。禁止录用有劣迹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计算机工作。

  3、信息技术人员管理

  (1)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

  (2)领导小组应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信息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4、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2)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3)机房应安装防盗、防火报警装置。

  5、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电脑中心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禁止同一人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3)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4)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5)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

  6、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电脑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应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7、技术资料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制定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重要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8、机房供电系统

  (1)机房应有单独的配电柜,计算机系统要设有独立于一般照明电的专用的供配电线路,其容量应有一定的余量,建议采用双路供电;

  (2)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能够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

  (3)机房应采用独立的直流地、交流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

  9、机房环境

  (1)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

  (2)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3)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备用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

  10、机房防火

  机房的防火设施不能使用水喷淋灭火设备,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设置防火设施。

  11、服务器

  服务器应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服务器应有备品备件。

  12、数据备份

  (1)必须定期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重要数据(如财务、档案等)的存储应采用只读式数据记录设备,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

  (3)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5)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13、备份数据的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火灾、水灾等灾害给数据带来损害,所以把数据保存在同层、同楼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最好保存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建筑内。

  14、技术故障的处理程序:

  (1)出现技术故障时,应报告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负责处理;

  (2)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涉密部门的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必须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处理。

  (4)进行技术处理时,应先对数据进行备份,并交由原使用部门保管,不得将计算机内的有关数据外泄。

  (5)对存有重要数据的硬盘、软盘等无很大修理价值的设备,原则上不送校外修理,采取更换新设备、利用备份数据恢复的办法进行处理,坏设备就地销毁或妥善保存。

  (6)技术中心须对有关安全问题作详细记录,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15、技术故障的事后处理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对调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篇4: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20**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对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力度,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是指通过倡导和培养,使民警在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养成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和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要坚持以教育防范为目的、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不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民警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凡是在编的民警(包括请病假、休假、借调和二线人员)都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民警在八小时以外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通过鼓励和倡导,做到以下几点:

  (一)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正确处理亲情、友情、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

  (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条

  民警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及小道消息;

  (二)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者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三)不准在非办公场所或者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谈论警务工作秘密;

  (四)不准酗酒滋事或者着警服在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消费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或者参加相关的消费、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不准为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八)不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开“特权车”;

  (九)不准公车私用以及将警用车辆在酒店、酒吧或者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十)不准与社会上行为不端、素有劣迹的人交往;

  (十一)不得有其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民警遇有下列情形,必须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如有重大事项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者推辞不掉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二)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本人房产、车辆等重大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五)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者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者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

  (七)民警八小时以外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在休假期间因事外出一日以上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由当事民警所在单位的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理,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为民警做出表率,同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民警的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而发生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上级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教育、管理、监督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一)教育警示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队伍状况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要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谈心交流制度。落实谈心责任制,分层次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与民警加强沟通交流,关心民警实际需要,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解决民警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提醒诫勉制度。对民警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和谈话诫勉。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存有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四)家访联系制度。各单位要不定期采取上门走访、民警家属座谈会或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工余时间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工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要建立民警家庭档案,广泛了解及掌握民警的家庭情况。

  (五)通报工作制度。各基层科所队领导要每半年向民警家属通报本单位及民警个人的工作情况,使家属及时了解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情况等,充分赢得广大家属对公安工作和民警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访查督察制度。各级督察、纪检、政工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警业余活动的反映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落实,由市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工勤、协警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物资采购、材料出入库管理,杜绝浪费现象发生,降低工程成本,确保企业利益,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采购流程

  提出材料需求计划:

  详细、规范填写物资需求计划单,说明物资、材料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日期(进场时间)以及采购原因,递交相应主管部门和责任人,以便对需求计划进行前期审核、评估,避免错误或不必要的采购给公司造成积压浪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提前15天提交单位工程“材料需求总计划”(特殊情况可按工程分部分项编制)和“业主供料计划”。工程开工后,项目部(车间)要根据施工进度,每月25日前提交次月“材料需求月计划”。

  采购订单:

  物资需求计划单经批准后,填写物资采购订货单。该订货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订货单上必须注明物资需求计划单号,并且随附相关业已批准的物资需求计划单,若采购订货单没有附上相关物资需求计划单,说明该采购计划未进行前期评估审核,则不允许主管人员签批该订货单

  供应商选择:

  物资采购订货单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质性采购阶段,除采购计划上注明有明确的产品、型号、规格、价格、牌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以外(此种情况必须在物资需求计划单上说明原因),采购人员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择优选购;不采购质次价高、假冒伪劣产品;不发生“关系采购、人情采购”。大型设备或大宗材料的采购则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招标、评标,得标者方能与之签订供货合同或委托加工订货。任何部门或主管人员不得有私自指定厂家、暗箱操作、泄漏机密、超计划订货、超审核价格订货、预付款超标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合同监督:

  在订货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员或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对重要采购计划的供应情况要定期造访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合同能按时、保质完成。不发生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发生因供应责任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事件。

  货款支付: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以及公司财务规定办理合同价款的支付,不允许发生借用账户、垫付支票、挪用公款等问题。

  运输:

  按照合同条款,确定自行组织运输、还是由供应商组织运输并现场交货。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律要求供应商负责运输,以节省公司运输费用。

  入库:

  采购物资抵达合同指定交货地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现场移交手续)。应确认、注明物资入库时间、数量、批次,并由库管人员保存原始入库单据,以便日后能够追溯。

  领料:

  施工部门或人员领用材料时,必须出具已经由施工单位责任主管人员签字的领料单,否则不允许材料出库。

  采购及物流过程中各部门分工及管理职责

  填制物资材料需求计划单、物资材料采购单:

  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提交材料需用计划单、以及物资材料采购单,所有单据均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请项目经理签批。甲供材料计划还须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不得出现“越级采购、越权采购”的现象。(建议所有单据一式两份或三份,项目单位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签字主管人员留存,以便追溯责任)。

  采购计划实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物资材料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还是交由公司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授权项目部自行采购的材料,由项目材料员按照计划和相关规定限量采购供应。项目材料人员要把好材料进出场验收和领用签收关。

  项目部要建立实施材料使用监督制度,对分包方是否合理用料、领发料手续、堆放保管、节超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使材料成本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1.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砼)等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安装材料,由公司集中采购、重点控制;砂石等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等可授权项目部自行采购,公司监控。用于公司内部维修工程所用的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供应。

处罚规定

  项目材料需求计划制订不及时或不准确或未按规定审签的,每次罚项目部1000~2000元。

  出现采购无计划或超计划和材料浪费严重(实际用量超出结算用量,并找不出有原因)等现象的,每次罚项目部2000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东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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