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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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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

  为规范校内留守儿童之家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32号)、《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办法》(民生办〔****〕1号)和《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皖教基〔****〕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留守儿童之家考核工作在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是: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指标;实地抽样验证,统一规范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考核以日常常规工作考核和年终阶段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协调办年终组织开展专项考核,并结合各地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各县(区)的考核工作由市级协调办统一组织。

  第四条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扣分以事实和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分领导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性保障措施出台和落实情况、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其完成情况、软硬件建设情况、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情况等五个方面。

  (一)领导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

  成立留守儿童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和执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分级督查、考核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建立了信息系统;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有关信息。

  (二)政策性保障性措施出台和落实情况

  结合实际制定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实施办法;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考核办法。

  (三)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其完成情况

  制定留守儿童之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四)软硬件建设情况

  留守儿童之家内部建设情况符合省定标准,具体参见《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皖教基〔****〕6号)。

  (五)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情况

  1.日常管理到位:明确专门人员;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2.活动内容丰富:加强道德品格培育;抓好健康文化熏陶;开展体质体能锻炼;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独立合作能力;进行心理健康疏导。

  第六条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其他有关教育考核、评先等依据。各省辖市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工作进行考核排序,有关县(区)的留守儿童工作评先评优工作必须建立在考核的基础之上。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协调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办法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报省协调办备案。

篇2:小学专任教师工作考核细则

  学校专任教师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任教师考核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科、教育研究室和教学专业科的正、副科长为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教务科组织安排。

  二、考核体系和分值设计:(考核基本分为100分)

  (一)教学工作(60分)

  课程教学准备(10分)

  课程教学实施(30分)

  课外教学活动(10分)

  总体教学效果(10分)

  (二)教学研究(18分)

  参加教研活动(5分)

  课题研究(3分)

  论文发表情况(4分)

  承担公开课(2分)

  专业、课程建设(4分)

  (三)教书育人(22分)

  班主任工作(10分)

  为人师表(3分)

  学生教育(3分)

  学生管理(3分)

  教育成效(3分)

  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教学工作(60分)

  1、课程教学准备(10分)

  考核内容:

  (1)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计划,实训指导书等制订、执行情况(4分)

  A.按时制订,符合要求,认真执行。(4分)

  B.按时制订,与要求有差距,基本遵照执行。(2分)

  C.未按时制订或执行情况与计划差距一半以上。(0分)

  (2)备课情况(4分)

  A.按时、按质、按量完成。(4分)

  B.基本符合要求。(2分)

  C.无教案。(0分)

  (3)教具准备(2分)

  A.选择适合教学需要的演示直观教具、多媒体课件、仪器设备等,能熟练运用。(2分)

  B.不常用演示直观教具、多媒体课件、仪器设备等。(1分)

  C.从不使用演示直观教具、多媒体课件、仪器设备等。(0分)

  考核办法:

  根据三次以上的日常教学检查情况综合评分;由教研组和专业科考核,权重分别为0.5。

  2、课程教学实施(30分)

  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内容。

  考核办法:

  学生、教师、考核小组分别依据各自的评价要求进行考核。

  (1)学生评价(9分)

  每学期中段,由教务科组织学生填写《课堂教学意见表》,统计得分。

  (2)教师互评(6分)

  教师按《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表》评分。

  (3)考核小组评价(15分)

  根据教学设计实施课听课评价、教学督导检查情况和学生座谈会有关课堂教学的意见综合评分。

  3、课外教学活动(10分)

  考核内容:

  (1)课外书面作业(4分)

  A.每次课留作业,作业量适中,并认真批改。(4分)

  B.能够留作业,但次数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2分)

  C.很少留作业,次数少于5次。(0分)

  (2)第二课堂活动(3分)

  A.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专题讲座,效果良好。(3分)

  B.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学生参加较踊跃。(2分)

  C.未能有效开展第二课堂活动。(0分)

  (3)技能竞赛(3分)

  A.认真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校内技能竞赛,效果良好。(3分)

  B.有开展校内技能竞赛。(1分)

  C.没有开展校内技能竞赛。(0分)

  考核办法:

  根据两次以上的日常教学检查情况综合评分;由教研组和专业科考核,权重分别为0.3、0.7。

  4、总体教学效果(10分)

  考核内容:

  (1)平时测验(4分)

  A.平时测验不少于3次,注重平时学习态度等过程评价,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4分)

  B.平时测验2次以下。(2分)

  C.没有平时测验。(0分)

  (2)期末工作(3分)

  A.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期末工作(命题、监考、批卷、成绩单等)。(3分)

  B.按时完成期末工作,但不能完全符合要求。(2分)

  C.未能按时完成期末工作。(0分)

  (3)学期总评(3分)

  A.考试的合格率和平均分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符合正态分布;或专业技能考证,取得好成绩。(3分)

  B.考试的合格率和平均分未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但差生的学习成绩有显著提高。(2分)

  C.考试的合格率低于50%。(0分)

  考核办法:

  根据教学专业科室检查本科教师完成以上工作的情况、测验次数、考试成绩等情况及提出的初评意见,由考核小组综合考核评分。

篇3: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对拟任人选在夷陵教育网和教育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含周六周日)。

  (五)组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局发文聘任。

  (六)任职谈话。对即将任职的校长,由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任期目标(办学思路、办学目标、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实施方案,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教育局批准后,与教育局局长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校长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受聘同一学校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校长应积极总结办学经验,教育局有计划地安排校长参加高级研修。

  第四章考勤审批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请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外出实行报批制度。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离校三天以内,向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报批,三天以上须向区教育局报批。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内的,须向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报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校长可以续聘一届。

  第二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涉及(四)、(五)、(六)、(七)条情形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其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情况的;

  (二)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三)拒不执行交流任职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推行校长交流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根据校长的任期考核情况可以继续任职的,必须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乡镇范围内交流任职,由中心学校与乡镇党委拿出方案,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跨乡镇交流任职由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逐步推行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学段之间校长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

  第二十四条校长交流任职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长选聘、任用工作在区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调整交流、聘任期满、解聘和辞职后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离任审计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篇4: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补充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组织。

  第十二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准的编制总额内,统筹配备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颁规定,规范、组织教师招聘事宜,3-5年内要补足到位,以后每年按上年退休减员人数递补。

  严禁超编进人和非教师身份人员占用教师编制。

  第十三条教师招聘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教师缺额和学校缺编情况拟定出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教师招聘条件,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新招聘教师实行聘用管理,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在新录用教师安排时应优先面向农村学校,同时也要注意解决城区薄弱学校教师问题。加强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农村和城区学校师资在学科、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第五章聘用

  第十五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原则,严格聘任程序。

  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聘约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教职工,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教师也可以辞聘。

  第十九条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62号文件精神,对于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未聘人员从第三年领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起不计算工龄。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实行绩效工资待遇和荣誉奖励。绩效工资按省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公开选拔任用制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校长选任办法,实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校长选拔任用条件和标准。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龄,中学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小学应达小一以上),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校长的初任年龄一般男不得超过50周岁,女不得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流动

  第二十二条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二十三条各层次教师流动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需有空编)。

  乡镇内部流动: 个人写出申请或因工作需要,每学期开学前乡镇中心学校研究一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内部流动:个人写出申请,原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接收乡镇中心学校同意后签字盖章,每年暑假开学前县市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开具调令,经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之间流动:个人写出申请,原所在县市区及接收县市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流向外地市的程序同上。

  第二十四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县城以上学校(含城关镇)的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已经被聘为高级职务的教师,也要轮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并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条件。定期到农村支教的城市教师,原学校不再安排工作,服从受援学校管理(含年度考核),享受工资浮动待遇。实行新进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定期服务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行中小学校长(含副职)交流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

  第二十六条编制内新进人员应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应约定任教服务期。聘任合同期内的教师不得擅自流动,如需流动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流动。任教服务期内自行流动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育人才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推介上岗、组织指导转岗培训和教育系统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二十九条大力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轮训教师。

  第三十条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任职满5年的按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提高培训。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教师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并进行预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结合校本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能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督察,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鼓励教师在岗进修,参加函授学习或自考。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离校前提供录取通知书和交费收据)。学习期间,应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考核、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

  第三十四条继续开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探索和建立“名师”培养、评选、管理的成长激励机制,评选出具有高尚师德、业务精湛、成绩突出、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师,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法》等规定的教师义务、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对教师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学校和教师工作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工作可与定期举行业务考试结合进行。考试内容不仅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还应有从事教育教学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试一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对工作变动、脱产进修、病事假情况及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中心学校校长的考核和聘期管理。任期、年度综合督导考评落后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聘期内被两次戒勉谈话或聘期综合督导考评不合格者,对其领导班子实行公开招聘,重新任用。

  第九章 请 假

  第四十二条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由中心学校校长(或县直学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等)。对申请病假的要严格审核,严禁“小病大养”,对以养病为名而从事第二职业者,按脱岗论处。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续聘的依据,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教师参加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市级组织的活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它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十四条学校校长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县直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均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须向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上述学校的副校长和其他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上分别向校长或中心学校校长请、销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请、销假。请、销假情况记入校长业务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奖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每年按一定比例表彰一批“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班集体”等。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师德风范。

  第四十六条惩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惩处违规违纪行为,按《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四十七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病退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准予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电大、师范学校、少年宫的教师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小学关爱留守儿童五项措施

  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帮助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界集实验小学制定五条措施关爱留守儿童。

  1、建立留守孩子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学校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学生的底数,建立每个留守学生的档案和联系卡片。其基本内容包括留守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留守原因,家长务工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留守孩子临时监护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身体状况、年龄等。

  2、实施关爱留守孩子责任帮扶制度。签订承包责任书,建立教师关爱学生校务日记,让有条件的教师成为“代理家长”。

  3、实行留守孩子“谈心日”制度。学校定期召开留守学生会议,通过正面引导,使学生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艰难,教育学生认真学习,遵规守纪,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父母的辛劳,班主任、老师平日要多关心留守孩子的学习、身心健康,让留守孩子深切感受班主任、老师对他们的关爱,增强师生间的亲切感和信任感,进而成为可信赖的朋友。

  4、建立“心语林”心理咨询室,加强对留守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一些留守孩子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学校要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情感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

  5、以人为本,实行“三个优先”

  (1)、学习上优先帮助和辅导。学校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业成绩及个别差异,分成小组并落到每一位任课教师头上,做到帮扶有的放矢。

  (2)生活上优先关心和照顾。学校对“留守少年儿童”实行多瞧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让爱的阳光温暖他们孤寂的心灵。

  (3)活动上优先参与和指导。除参加集体活动以外,该校还要求班主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谈心、家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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