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 导航

余杭高级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学术委员会相关资讯是工作中经常遇到及需要使用的,也许您正在为怎么撰写学术委员会而苦恼,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术委员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培育良好学术氛围、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委员须有特级教师、区(市)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等资格,并经校长、行政会议、学科组教师按学科比例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并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补聘。

  第四条 根据任期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设立隶属于学术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短期学术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1.评议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和教师发展等规划,向校长提供学术评审意见;

  2.就学校教育、课程与教学、管理中的重要学术问题,向校长提出建议;

  3.接受校长、行政职能部门和各学科组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等学术服务;

  4.指导、组织和协调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培育良好的学术氛围;

  5.其他适由学术委员会介入且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专题会议制。例会每学期召开1-2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可以吸收委员外与会议有关的教师参与。

  第七条 议事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评审结论和建议,一般需由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需由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议讨论情况及委员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学术建设。委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认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学术事务,做好学校教师学术研究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素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做好文档工作,合理地制定、实施学术计划,记录并保存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任期结束时应向学校档案室提交完整的工作档案。

  第十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篇2:星海实验中学骨干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海星实验中学骨干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学术研究氛围,更好地发挥骨干教师的优势和作用,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骨干教师研修会的性质和职能:

  骨干教师研修会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和论证,为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提供预案或建议

  第三条 研修会的宗旨

  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研修会的组成

  1. 研修会委员是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学科教研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以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有突出表现的青年教师为主。

  2. 研修会隶属校长室领导。

  3. 研修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研修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学术咨询: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和论证,为学校重大政策的出台提供预案或建议。

  2.学术研究:定期举行学术沙龙活动,定期开展专项调研工作。

  3.学术指导: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对提高中青年教师学术水平,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名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方案。

  4.学术评估:参与教师学术水平评定的有关工作。

  5.学术交流:组织校际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6.其它工作:承担校长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研修会委员的条件:

  1.研修会由校内教师获区级以上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称号构成。

  2.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校长室研究认定。

  第七条 研修会的工作制度

  研修会的活动分为年会与随机活动两种形式。随机活动指学期工作研讨会的集中活动和学科活动。年会与工作专题研讨会分别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第二学期开学初和暑假进行。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3:星海实验中学名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海星实验中学名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术研究,加快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师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名师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

  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本校名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品位高、教育质量优的一流精品学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 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学科教研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区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 学术委员会隶属校长室领导。

  3.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 学术委员担负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与决策性问题性提供咨询意见;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前瞻性的宏观背景与趋势研究、情报研究和现状研究。每学年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提供一份学年发展研究报告;对学科教学与教研教改进行指导、设计和评估。

  2. 评估工作:对教师的教科研课题进行立项、审批、阶段检查,论文鉴定、交流、评估和奖励;对整个学校的教学管理、课程体系、课堂教学、活动课程、学生学习质量等进行过程与结果的评价。

  3. 指导培养工作:做好中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提高工作。开设讲座,指导教学研究、教改项目设计、学科课题的选题与研究。

  4. 信息资料工作:做好小学毕业、中学中考等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 学术委员由校内教师获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构成。

  2. 学术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校长室研究认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的活动分为年会与随机活动两种形式。随机活动指学期工作研讨会的集中活动和学科活动。年会与工作专题研讨会分别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第二学期开学初和暑假进行。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4:星海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海星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青年教师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造就一批科研型、学者型的青年教师发挥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具体指导,由本校有志于教育创新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青年教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围绕“让教育成为发现与创造的艺术”这一基本理念,开展各种学习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青年学术委员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博学、乐教、善导”的师风,创导教育的创新和教育研究方法的创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条件

  1、我校参加教育工作的青年教师,年龄至30周岁。

  2、热爱教育事业,有钻研精神、合作意识,有志于教育教学研究。

  3、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陶行知等教育家的重要思想,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学习课程改革与实践方面的先进思想和经验,及时掌握先进信息,保持教育教学观念的领先。

  2、开展课堂教学的改革研究,注重教学与生活的联系,研究在课堂教学中体现第八次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带领学生进行创造性的学习。

  3、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研究活动,提高青年教师针对教育实践进行科学分析、合理总结和改进推广的能力,鼓励青年教师申报和参与立项课题研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的活动分为年会与随机活动两种形式。随机活动指学期工作研讨会的集中活动和学科活动。年会与工作专题研讨会分别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第二学期开学初和暑假进行。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5: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库分类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管理文库吧 glwk8.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