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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学位委员会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新建或调整的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办学条件。

  (二)审定教学质量工程的规划、立项,验收、评定建设成果。

  (三)研究、审议教材建设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定优秀教材。

  (四)审议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审定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验收、评定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

  (六)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教学成果奖、名师奖等教学成果。

  (七)审定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八)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审定实验室建设计划。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或院务办公会安排审议、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原《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14号)、《z理工大学z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加强校风建设,强化质量意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本科教学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等自适应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担负学校各种教学活动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和咨询等任务,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任组长,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含督导组成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含督导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含督导组成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六条进行增补。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办公室由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及权力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每学期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确定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并实施工作计划,学期末向主管校领导提交工作总结。

  (二)对于各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建立闭环的信息反馈流程。将通过督导检查、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等渠道得到的意见、建议以“督导书”或“建议书”的方式传递给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息提供者。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进行听评课。

  (五)组织、开展考场巡考,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

  (六)适时召开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收集意见,了解情况。

  (七)指导校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的工作。

  (八)开展同兄弟院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改进我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学期末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

  (二)对本单位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情况进行全面督察。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对本单位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进行听评课。

  (四)对本单位各类人员执行听课制度的状况进行督察。

  (五)每学期召开本单位教师、学生座谈会,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以文字形式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六)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布置的其它教学督导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每学期主任委员听课不少于50节,兼职委员(含督导组成员)听课不少于15节,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当场向被听课人反馈意见,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报告。听课记录于第17周交教学督导办公室。

  (二)参加督导委员会安排的考场巡视工作。

  (三)每学期参加一次常规教学检查。

  (四)参加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或专题调查。

  (五)第18周上交本学期个人教学督导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力

  教学督导委员(含督导组成员)挂牌上岗,有权调阅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有关教学文件;列席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有权组织关于教学的座谈会;各处室和专业学院(教学部)有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

  对于下达的“督导书”或“建议书”, 各处室和专业学院(教学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因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委员会做出的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决定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对兼职委员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年9月26日生效。《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为鼓励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激发团队协作精神和竞争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达到有效参与竞赛的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科竞赛要紧密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纳入专业建设范畴;强化学科竞赛校、院二级管理,在教学单位开展校内(校级、院级)学科竞赛的同时,鼓励教学单位竞争承办重点支持竞赛项目;相关教学单位既要重视竞赛获奖,更要重视学生参与度。

  二、竞赛类别

  大学生学科竞赛分以下几类:

  院级:教学单位主办并行文公布的校内学科竞赛。

  校级:教务处组织并行文公布,由教学单位承办的校内学科竞赛。

  市级: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及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省级:省(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及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国家级: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学术团体及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国际级: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若竞赛级别不清,报教务处审定。

  三、竞赛组织

  竞赛实行项目化管理,校内(校级、院级)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学单位主(承)办;重点支持竞赛项目必须开展全校范围的校级选拔赛,由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学单位承办。

  教务处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统一管理,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审核重点支持竞赛项目及所需经费,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问题,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相关教学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1.完成制订竞(参)赛方案,编制预算、选配竞赛指导教师,确定参赛对象,制定培训方案,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等竞赛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2.竞赛结束后,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学科竞赛总结表》(附件2),整理竞赛相关资料(包括发文、竞赛报名表、竞赛总结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竞赛作品保管工作。

  经竞赛组织、主办或承办单位同意,企业或单位可冠名赞助于校内进行的学科竞赛。

  教务处每学年末公布各教学单位学科竞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竞赛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与使用

  学校通过设立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支持、推动和保障学科竞赛项目的顺利进行。

  对于重点支持竞赛项目,按项目预算下达经费,经费不得挪用。

  对于校内(校级、院级)学科竞赛项目,学校每年从本科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中,向各教学单位下拨经费额度予以支持,教学单位应建立机制,确保经费得以充分利用,保证竞赛的质量与数量,经费不得挪用,不足部分可由教学单位专业(课程)建设经费中补充、自筹或由参赛学生自理。

  对于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参加的校外学科竞赛,费用可由教学单位专业(课程)建设经费中支付、自筹或由参赛学生自理。

  校内(校级、院级)学科竞赛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宣传费、命题费、监考费、评审费、证书费、耗材费等。

  重点支持竞赛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1.宣传费:不超过200元/项目。

  2.报名费:按正式参赛通知要求,据实报销。

  3.培训费:参赛之前,指导教师培训参赛学生费用。国际级项目5000元/项、国家级、省级4000元/项。

  4.差旅费:原则上学校为每项竞赛支付1名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标准执行;学生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报销,住宿费按照100元/人/天为上限报销。学生竞赛地市内交通费按照10元/人/天为上限据实报销;对于按规定竞赛地设为校内的重点支持竞赛项目且封闭竞赛时间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给予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工作餐补贴,标准每天50元/人。

  5.监考费:限于设置考场进行闭卷笔试的竞赛项目,执行学校标准。

  6.邮寄费:用于邮寄参赛作品、报名材料等费用,据实报销。

  7.耗材费:用于购买、加工竞赛所需材料、零部件等费用,严格控制,据实报销。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奖惩办法

  重点支持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级别、最终获奖数量及其等级按附件3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奖励,指导教师和参赛获奖学生奖励由承办单位自定。

  校内(校级、院级)学科竞赛及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参加的校外学科竞赛奖励方式及标准由相关教学单位自定。

  六、监督、异议和申诉

  1.相关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2.相关单位要设立竞赛结果公示与发布制度。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单位联合公示、发布竞赛结果,院级学科竞赛结果由主办单位公示、发布。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 7 天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过期不再受理。相关教学单位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七、重点支持竞赛项目每学年度公布一次,以公布通知为准。

  八、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z理工大学z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珠院发〔2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

  2.学科竞赛总结表

  3.重点支持竞赛项目奖励标准

篇5:师范学院绿色环保协会章程

  师范学院绿色环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由原涪陵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主管,学工部分管校团委直接进行日常指的社会实践性社团

  第二条:“绿色”意为绿色新型人才;“环保”意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宣传环保知识,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绿色人才。通过协会多项活动,激发长师广大师生的环保热情,增强同学们的环保意识,培养会员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为广大同学提供参与社会环保实践的机会,力争最终使R师范学院成为环境保护的模范先锋.同时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大学生活。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传播环保的知识与信息,拓宽广大同学的环保知识,增强其认知和参与环保的兴趣。

  第六条:组织一系列环保活动,提高自身及广大师生的环保素质,增强自身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广泛地团结一切热爱、关心和支持环保事业的人士一同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第八条:追逐环境热点,参与环保社会实践,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长知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塑造博学、善思、关心社会、奉献社会的当代绿色大学生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协会会员原则上应为R师范学院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凡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第十一条者均可申请,经审查后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条件

  1、思想健康、品行端正。

  2、爱护环境,热心环保事业,志愿加入本协会。

  3、承认协会章程,能自觉遵守协会纪律。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力。

  2、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有对协会工作监督、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力。

  4、有权要求协会对任何疑问召开会议讨论。

  5、 有权参加优秀干部或优秀会员的评比。

  6、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但需提出申请并经过协会同意并除名,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1、有遵守协会章程、纪律的义务。

  2、有维护协会利益、荣誉的义务。

  3、有按时参加协会活动、会议的义务。

  4、有服从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经登记注册后正式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取得工作(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校内各种校规制度,协会有权视情节给予撤职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为R师范学院社团工作部监督社团,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策划部,财务部、通讯部七个部门,各部一般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负责部门内部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全体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议为协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任何重大活动均需在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会长将全面负责协会内外一切事务的发起和组织工作,对协会各类事务有知情权,经理事会同意后对人事工作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团支书将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协助会长与各方面的协调。对会长有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别负责协会各类事务的具体实施和组织,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集中并召开部长会议,对各部部长及协会活动有管理和监督权,直接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产生办法:由主要负责人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最终经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产生。会长助理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副会长及各部部长将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各部分工如下

  1、秘书处:全面负责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部长会议并进行记录,总结,建立协会人事档案,监督各部门工作;

  2、宣传部:负责各项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科普讲座,广泛收集、整理和加工环保动态和环境知识,作各部门活动的技术支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3、外联部:配合组织部开展活动,联系经费及活动场地,对外洽谈社会活动事宜;

  4、网络信息部:上网搜集资料,为策划部书写策划做准备,协会网页的制作以及管理,配合秘书部整理社团的材料,利用网络对协会进行宣传;

  5、策划部:负责计划、文件、议程、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材料的策划、起草、撰写;

  6、财务部:负责经费的开支、收入,并做好记录,报帐前应通过会长的签字,方可报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购买社团所需的物品;

  7、通讯部:负责活动开展期间及开展之后,通讯稿广播稿图片新闻稿等通讯材料的书写,次日立即投稿,不得延误。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纪律为本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2、按时出席会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场纪律。

  3、如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事先向负责人请假,紧急情况可事后说明并出示证明。

  4、协会干部遵守协会干部管理规定。

  5、会员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遵守协会有关制度的,协会将其除名。

  6、会员不得以协会活动为由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活动不准影响学院第一课堂教学,不准耽误学院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活动期满一年,有突出表现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将在学期末评比出优秀干部、优秀会员。

  第六章 经费、场地申请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费申请本协会各类活动及日常事务的经费和开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1、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

  2、会员会费。

  3、挂靠单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场地申请校内活动场地将通过社团工作部申请;校外活动场地将通过外联部或校团委向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制度

  1、协会经费统一由社团秘书处管理

  2、经费开支须事先向会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同意后持发票于秘书处报销。

  3、定期审查帐目,公开帐目。

  第七章 会标、会旗、会歌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标:青山碧水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旗:青山碧水+绿色环保协会字样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歌:“明天会更好”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更改需经过理事会的同意,并由全体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章程条例解释权归R师范学院绿色环保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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