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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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中学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20**年9月1日起至20**年8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从事学校保卫工作。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乙方实行轮流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依法给予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底为发薪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300元(含个人上缴的社会保险);考核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三)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30元/天,10元/夜的标准发放。
(四)乙方病、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病假20元/天,事假40元/天。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乙方按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乙方凭缴费单到甲方报销(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经甲方多次教育仍然未改的;
3、连续病、事假45天的。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
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名日期:
附件
1、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保安人员考核细则
篇2:学校保安用工合同书
学校保安用工合同书
甲方(公章):三都县第三中学
门卫(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韦光明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单位用人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自20**年03月01日至20**年07月01日。试用期为壹个月,即至20**年3月31日止。
第二条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巡逻制度
1、每天上午、中午、下午、深夜四个时间做到定时对全校校园进行巡逻,及时做好《安全巡逻日志》记载。
2、重点站岗巡视区域和时间:食堂的早餐、午餐、晚餐这三个时间段学生站队就餐的秩序和纪律;早操和*活动时,不允许打堆聚众、追赶打闹;午休时,不准学生在操场上锻炼、打球等,也不准学生在教室或走廊逗留;晚自习时,禁止学生起哄打闹、大声喧哗等。下晚自习后,巡视操场、食堂、宿舍等区域学生逗留情况,预防聚众打架斗殴。
3、如发现可疑、异常情况或恶劣天气,要及时巡逻,重点部位要仔细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或报警。
4、巡逻时,为保持学校宁静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应规劝教育有关不良行为的学生,杜绝喧哗、吵闹、打架和不安全的情况发生,杜绝浪费、损坏公物、破坏花草树木的情况发生。
5、放长假后巡逻时,应协助学校做好清校工作,规劝个别学生离校回家,不得在校逗留。
6、做好拉闸门、教室门的开关工作。每天放学和晚自习后巡逻时,检查学校、办公室内电灯、电扇、门窗是否关好,发现未关,应及时妥善处理,做好详细记录,要向学校政教处或后勤处领导汇报。
7、熟悉学校的地理位置,了解自身所处环境和要害部位,重点区域应做到心中有数,加强防范;熟悉校园及校园周边人员住宿和设施情况,随时收集、掌握、报告各种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及校园周边治安动态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内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发生的案(事)件。
8、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及节假日期间的巡逻、值班。在校园内及门前周边进行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接受报警,参加抢险救灾,服务师生;熟悉学校内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并能熟练使用消防设施;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对正在发生侵害师生的行为,可以使用防卫器具予以制止。
(二)、纪律要求
1、为保证安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安职业道德,要全天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岗。就餐时间必须提前,即午餐11:50和晚餐17:30前。不得离岗。
2、上班期间,必须在岗值班。若有特殊事需外出,必须向安全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学校。按轮休时间推算,每月双休日可以调休32小时,调休的时间范围为每周六早上7:00至每周日下午19:00。需要调休的,必须向安全处书面说明,并备案;如私自调休的按旷工论处。如遇学校放长假,须配合学校轮流值班。
3、按规定着装(装备)站岗,衣领、扣子、徽章、腰带、帽子、领带等均需整齐,必要时,身配装备巡逻上岗。
4、各种意见或投诉要认真听取,弄清情况,做好笔录,及时处理,如非本职工作范围,即时通知责任人或向领导汇报。
5、妥善保管好头盔、橡皮警棍、武装带、防割手套、催泪喷雾器、盾牌、叉等应急器械。
6、保安人员应在校长、主任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好以上制度。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工作报酬与发放办法:
(一)试用期内如甲方不能聘用乙方且乙方无过错的,甲方按每天50元支付给乙方劳务报酬。
(二)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按月付给乙方工资,月工资18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每天50元计算工资。
(四)食宿待遇: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食宿。
(五)保险待遇:甲方为乙方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六)乙方享受学生在校用餐期间规定的工作餐。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劳务关系。
(七)非特殊情况,若擅自离岗脱岗、上班期间打电话无故不接、体罚学生等,第一次扣工资20元,依次翻倍扣工资,直到扣完工资为止,并解聘合同。在上级检查中若因乙方工作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翻倍扣工资,直到扣完工资为止,并解聘合同。
(八)、因行业及特殊性,正常情况下,原则上乙方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未经允许自行离岗的,不发放本月的工资。如乙方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岗的,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特殊情况离岗的,是否扣发当月工资,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事确需书面请假的,要扣除请假期间各天的工资。
第四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聘用期间,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乙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学校每学期末对乙方进行考核,学校认为乙方能完全胜任工作和完全遵守本合同的,学校将继续留用,否则给予解聘。宣布解聘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四)、乙方如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时,甲方解除本合同。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两天内搬离学校。
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合同期满如甲方岗位需要,愿意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也愿意续聘,可以续聘,续聘需重新签定合同。
第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有规定按规定办,没规定的按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二)、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韦光明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电话:18084403382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20**年03月01日
篇3: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管辖
第二节仲裁参加人
第三节仲裁组织
第四节证据及回避
第五节申诉与受理
第六节
审理与裁决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等)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用人单位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分店等)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
(二)用人单位代表;
(三)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调解委员会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管辖
第十一条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中心在渝的用人单位,市外、国外及港澳台企业驻渝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件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节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推举代表1至3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死亡的劳动者,由其继续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继续人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
继续人、利害关系人在2人以上的,由其协商推举1人参加仲裁活动;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记明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权限假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必须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仲裁组织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治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数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非凡情况需要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参加的,应出具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督促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二)领导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立案及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治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三)负责仲裁庭和仲裁员的联络工作;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仲裁委员会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经济综合治理等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仲裁委员会成员可以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四节证据及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败诉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收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节申诉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劳动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续人、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内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四十二条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退回申诉人重写或补正。
第四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或者在申诉人重写或补正申诉书后的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审理与裁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办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名仲裁员,以调解方式办理;调解不成的,按法定程序办理;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仲裁员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期间的限制: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部分裁决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及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五十五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六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用人单位的,可交其负责接收文件的人签收。
第五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受送达人是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章罚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发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实材料;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稍微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与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六十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流动遵照《重庆市人才市场治理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细则
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细则
工作时间:
白班职工:上午8:00以前到岗
12:00以后下班
下午14:00以前到岗
18:00(冬季17:30)以后下班
倒班职工:白班8:00以前到岗
8:20交接班
夜班0:00以前到岗
0:20交接班
请假:
1、副主任向主任请假;车间管理人员向对口主任请假。
2、一天以上的假必须提前向班长请假,然后填写假条经班长签字后交主管主任。病假可电话请假,并好后上班迪一天向班长交病假条,无假条者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3、迟到按照10元/小时扣奖金,超过4小时视为缺勤。白班和中班以16:00为界限,休白班16:00前必须到岗、修中班16:00后才可以离岗,否则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4、职工因事中途离岗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向值班人员请假后方可离岗。班长要做好离岗时间的记录,累计时间超过4小时按一天事假处理。未经班长和车间值班人员同意擅自离岗的按照脱岗处理。
5、病事假白班扣综合奖20元、中班扣25元、夜班扣30元,全月缺勤5个班免当月奖金。
违纪处理:
1、睡岗一次扣本人500元,扣班长奖金100元。被厂里劳动纪律检查组发现的按照厂里有关规定处理。
2、脱岗或串岗一次扣本人将近500元,倒班职工一律不准到食堂用餐,否则按照脱岗处理。
3、不按照规定着装或不佩戴上岗证,每次扣20元。
4、厂内严禁吸烟,发现一律下岗。电梯内发现烟头,白天由除焦班负责、晚上由工艺班负责,每个烟头扣100元。
5、在岗不准看和操作无关的书、杂志、报纸,不得听收音机、MP3等,发现一次扣20元。
6、在各项工作中,据不接受主任、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或临时指定负责人分配工作的,视情节进行处罚,直至下岗。
7、旷工一天、全月违纪三次以上者免当月奖金,全年累计矿工三天以上者免全年奖金。
其他:
1、根据生产需要,班长有权安排其他人员的工作,拒不接受的交车间内部下岗处理。内部下岗人员,在车间出白班,严格白班考勤制度,免月绩效奖金。如三月之内仍无法上岗,由车间交人力资源处处理。
2、如有特殊情况需车间照顾出白班者,按正常白班出勤,月绩效奖金按30%发放。照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婚假、丧假、产假一次休完;探亲家、年假、婚假、丧假、月绩效奖按照均值扣,补充到当班班组。产假期间,够晚育者每月奖金50元。
4、上夜大、涵大者,考试期间(校方提供证明)工资照发,奖金按照事假处理。
5、职工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爱人)有病住院需要护理,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车间主任根据情况酌情处理,请假原则最长不超过15天,此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照事假处理。超过值日按照事假处理。爱人生孩子(够晚育)可休假三天,奖金每日扣10元。
6、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者,奖金减半,新分配大学生半年内按照半奖发,无利润奖。实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全奖发。
7、全年出勤85%以下不得评先进,晋级时酌情考虑,对于全年出满勤的人给予适当奖励。
8、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应倒班,要求调出车间者,自车间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调出,否则免所有奖金。
9、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影响本年度调资,其他违纪者按照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10、被厂劳动纪律检查组发现违纪,按照厂里有关规定执行。
篇5: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
长沙佳圆装饰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乙方:长沙佳圆装饰设计
联系电话:84582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工程委托乙方设计装饰,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2、施工项目、单价以及用材依施工图纸所制定的《工程费用预算表》为准。
3、工程承包方式为:
方式:A、包工包料;B、部分包工包料;C、其他。
4、施工期_____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工作
1、开工前_____天,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办理出入证等),以不影响施工。
2、负责施工现场水电正常,治安无忧,提供施工队临时住地。
3、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的,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4、负责协调邻里关系、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三条: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工地管理规定、施工操作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负责保护好甲方现场室内家具、设备。负责工程成品保护,直至甲方验收。
3、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尽量避免、减少扰民及污染环境。
第四条:工程变更
1、项目动工后,若甲方修改设计、更改材料工艺、或增加项目,双方应修改预算,调整相关费用和工期,并填写增减项目费用表和施工工期延期书,具体金额签字认可。甲方未签字认可和未及时交款的项目,乙方不予动工。动工前减少项目,则减少预算;动工后的项目,甲方若取消,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按该项目原预算价款金额给予赔偿。除上述原因外,合同签订后至结算。其它项目的预算单价甲乙双方不得改变。
2、项目动工后,因甲方修改、变更工程内容。双方就修改预算达不成一致而甲方又强行要修改、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项目的原预算价款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材料质量与采购
1、甲方对乙方采购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有监督权,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采购和返工,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由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根据乙方提出的质量、规格、数量、时间要求采购,并上楼送达施工现场,乙方在现场验收并在采购单据上签字,乙方未签字的单据,甲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如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若甲方不退,乙方对质量恕不负责。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因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项目的,工期顺延。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由于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气候原因不宜施工从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直接向乙方财务部或财务代表
支付当期工程款项,并索取乙方财务收据,若甲方将资金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付款次数
付款时间金额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付款时间
签订合同时
油漆进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付款占总造价的比例
60%
35%
5%
付款金额
3、工程如有增加项目,甲方应提前支付增加项目费用。第二次付款前增加的项目费用,应在第二次付款时交清。第二次付款后增加的项目费用,应先交款后施工。
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后当日内结清工程余款,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施工队退场。
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工期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为准,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壹年。
2、保修期内,若是因房屋土建质量问题,甲方采购材料质量问题和人为或外力等不可抗原因引起的损坏,乙方酌情收费,甲方所购配套家用电器故障及易损易耗品不在保修范围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甲方第二(三)次工程款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催交工程款,催款无结果,乙方有权停工。甲方人为造成停工、窝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200元标准赔偿,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按延误期每日200元的标准给甲方赔偿。
3、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条款
1、在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违规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自请的施工人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若要拆墙改动结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动手拆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拆墙。
3、物管部门收取任何装修报建费用和水电费由甲方支付。
4、乙方装饰的垃圾运送在100米以内,超过部分的运费另行收费。
5、施工期间,甲方将门钥匙交给乙方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及时更换新的大门锁,交付使用。
6、甲方付清设计费或施工完毕后,设计成果专享权归甲方。当乙方为资料保存或宣传需要进行实地拍摄、录相时,甲方应支持并无偿提供场地。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时,可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长沙佳圆装饰设计
姓名:
代表人:
(盖章)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装饰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