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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荧星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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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荧星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入机构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定期健康检查

  (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

  (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

  (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力测查,血红蛋白检测。

  (4)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入儿童保健手册,并向家长反馈,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诊疗。

  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

  (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还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

  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传染性疾病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诊疗。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需离岗治疗。

  6.离岗诊疗者需持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篇2:星辰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

  星辰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

  (一)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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