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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索吊装法施工安全操作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5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相关内容,不知道相关文章写作的格式和写法,不用担心,阅读以下小编为您编辑的缆索吊装法施工安全操作规定文章,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缆索吊装法施工安全操作规定:

  1、吊装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装时应有统一的指挥信号。登高操作人员应携带工具袋。安全带不得挂在主索、扣索、缆风绳等上面。

  2、牵引卷扬机启动要缓慢,行进速度要平稳;构件在吊运时,起重卷扬机要协调配合,并控制好构件在空中的位置。起重卷场机木得突然起升和下降构件,避免产生过大弹跳。构件吊运至安装部位时,作业人员要等构件稳定后再进行操作。

  3、构件不能垂直就位而需旁侧主索吊具协助斜拉时,指挥信号要明确,各组卷扬机要协调动作。

  4、缆索吊装大型构件时,应事先检查塔架、地锚、扣架、滑车、钢丝绳等机具设备。正式吊装前应经吊载试运行后方可正式作业。

  5、缆索跨越公路、铁路时,应搭设架空防护支架。在靠近街道和村屯的地方应设立警示标志。

  6、在主航道上空吊装重大构件时,宜采取临时封航措施。

篇2: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临海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当地实际情况,现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开放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如下,临海市体育局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及日常监管工作按此规定执行。

  一、审批依据

  1.1《全民健身条例》(20**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1.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1.4《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2.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

  2.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临海市体育局

  四、申请材料

  4.1申请书(详见附件1)。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4.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4.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流程

  不符合规定,重新提交

  材料符合规定

  不符合标准,整改后再申请

  现场符合标准

  申领成功

  六、基本技术要求

  6.1救生人员

  6.1.1应当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审核。

  6.1.2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各游泳救生员3人(包括2名固定救生员和1名流动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6.1.3救生人员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6.1.4游泳场所应与救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救生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报体育局备案,并由临海市体育局发放上岗证。

  6.2场内设备设施条件

  6.2.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6.2.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保证游泳池所有区域均在救生员视线范围内。

  6.2.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6.2.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6.2.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O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2.6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6.2.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6.2.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6.2.9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并正常使用。

  6.2.l0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6.2.11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6.2.12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6.2.13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并确保畅通。

  6.2.14应设置广播设施并正常使用。

  6.2.15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2.16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6.2.17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确保都在有效期内。

  6.2.18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6.3相关制度。以下6个制度和1个公示栏应该在醒目位置悬挂。

  6.3.1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3.2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3.3场所急救应急制度

  6.3.4场所救生员管理制度

  6.3.5溺水抢救操作规范

  6.3.6现场心肺复苏步骤图示(并附心肺复苏流程图)

  6.3.7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公示栏

  (以上相关制度详见附件3,可做参考。)

  七、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7.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体育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项目(范围)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年*月*日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年*月*日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年*月*日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3相关制度(参考)

篇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1日以〔90〕化计字第781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

  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

  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上述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治理现有企业污染

  第八条

  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污染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

  第九条

  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

  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

  凡是“三废”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企业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

  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用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办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

  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扬和泥石流等危害。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保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

  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还是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重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

  5、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

  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办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办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办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办法利用的,要抓紧开辟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

  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年度计划中具体落实。

  1、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企业应高于这个比例。生产发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2、从交纳的排污费中按国家规定返回企业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3、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在投产后五年内所实现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4、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三废”资源的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

  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苏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业,凡是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企业改产或搬迁。现有污染严重的产品不得扩建。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

  第三章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注意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凡大量排放“三废”烟尘、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设备振动噪声大的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不得建在靠近城市的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城镇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新建企业投产,要符合清洁文明工厂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环评资格甲级证书并熟悉化工生产工艺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的单位按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评大纲编写,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项目的厂址,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批意见选定。凡是没有提出或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的化工厂矿、车间(包括引起成套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

  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三废”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

  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

  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5、对企业(车间)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

  6、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意见;

  7、“三废”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凡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时编制环保设计的或“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计。

  第二十七条

  化工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责。在设计中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消除或减少“三废”排放量;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三废”要采用清污分流和先进治理技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三废”没有治理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对没有“三废”治理内容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年度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先检查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效果,并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凡是防治污染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建成后经过化工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四章加强生产环境管理

  与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化工企业在日常生产指挥中,必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各级领导要在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环保工作。发生污染事故时,生产部门应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制订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的环保指标,对污染物的控制,要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的轨道。环保指标内容包括:

  1、限期治理污染项目的工程进度指标;

  2、按产品制订的污染物流失量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效率指标。

  上述指标,由各级化工主管部门下达到所属企业,企业再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考核。凡完不成当年度环境保护指标的企业,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不得评选先进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推行污染物流失总量管理办法,通过测算和实测,查明各种产品各生产工序的污染物流失点和去向,制订污染物流失定额、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对超标流失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推行内部排污收费制度。企业要给分厂、车间以至工段、班组规定每月的排污数量和污染物浓度指标,制订内部收费办法,摊入分厂或车间成本。

  第三十六条

  评选优质产品和行业质量管理奖,必须把生产环境质量状况列为评比条件之一。凡经检查发现污染严重的,不得评为优质产品和各级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企业年度生产指标计划时,必须实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对“三废”处理取得明显效果、污染物流失量小、基本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多安排生产指标,优先供应原料;对“三废”不处理、污染物流失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少安排生产指标,以减少污染。

  第三十八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开好、管好现有防治污染设施,坚持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

  各化工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并报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装备“三废”排放的计量仪器和仪表,并按照国家和化学工业部有关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填报环境统计数字和环境质量发展变化情况。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必须按照《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日期、程序和内容向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不按规定报告的,按隐瞒事故从严治理。

  第四十一条

  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是企业晋升国家级企业和化学工业部六好企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要发动群众,制订规划和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清洁文明工厂的活动。清洁文明工厂的六条标准是:

  1、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

  2、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

  3、排放的“三废”,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5、噪音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消声或隔音装置,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6、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消除了脏、乱、差,并坚持经常。厂区内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70%以上。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办公地点及生活福利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摆设整齐,用具清洁,环境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必须按标准严格验收清洁文明工厂,并报化学工业部核发清洁文明工厂证书。

  第四十二条

  各化工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每年要定期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接受群众监督。广大职工和家属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从事劳动和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借故对监督、制止和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环保人员,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和爱护。

  第五章环保科研、教育和监测

  第四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组织和加强力量,切实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在编制科研发展规划与科研计划时,应包括环保科研项目。

  第四十四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化工研究、设计院(所),要建立环保科研、设计机构。治理“三废”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亦应建立不同规模的环保科研、设计机构。其任务是:

  1、组织负责制定环保科研规划;

  2、研究和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3、研究制订“三废”排放指标和检测方法;

  4、制订治理“三废”的设计规范和通用设计;

  5、负责化工环保科技与设计情报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级化工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在安排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任务和组织召开“三废”治理技术鉴定,“三废”治理技术成果应具备工业化设计要求。凡是治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鉴定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六条

  各化工专业研究院(所)和企业研制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必须是环保部门认可已有办法消除“三废”污染的科研成果,否则,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和上报科研成果,更不得私自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七条

  化工主管部门要重视环保科研的投入,根据化工专业研究院(所)的环保科研任务,每年安排必要的环保科研经费。企业开展环保科研、监测所需费用,摊入企业生产成本。

  对于缺乏治理技术,企业又无力解决的污染防治技术难题,可委托科研单位研究,并签订合同,重大成果实行有偿转让。

  第四十八条

  加强国内外环保科技交流和情报工作。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和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是负责组织全国化工环保科技和设计技术交流的中心,在业务上受部化工情报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化工专业研究院(所)、设计院和企业要将环保科研成果、设计成果及时报送中心站;中心站要搞好资料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交流以及收集翻译国外资料等工作。

  化学工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外事部门在组织生产、建设、科研、管理等方面出国考察时,要注意安排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派环保人员参加。考察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章节。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地化工部门和企业的监测工作,研究解决监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各级监测站都要执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装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数据处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化工污染状况,预测发展趋势,为制订防治污染对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条

  各重点城市和化工生产集中的地区应建立区域性的化工环境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企业对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执行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及时向监测中心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站(组),小型企业应有专(兼)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生产过程和排污口的“三废”排放数量和浓度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经过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报告污染动向,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有计划地设立环保专业,为发展化学工业培养和提供环保专业人才。化工院校的有关专业课程要增加环保知识内容,使学生掌握防治化工污染的技能。

  化工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师生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科研单位和企业解决当前化工生产中最突出的“三废”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问题。

  第五十二条

  化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环保干部轮训班、环保技术报告会、环保专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体职工对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定期对企业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生产工人的环保业务技术知识进行考试,并将其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晋级的依据之一。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环保法规三级(厂、车间、工段)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中有关建立和健全环保机构的精神,化学工业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国化工系统环保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化工专业公司和大中型化工厂矿企业都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小型企业和大型生产车间应设有专职环保人员。环保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应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同志担任,做到有职有权,并保持人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四条

  各级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本部分、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技术经济政策,并监督贯彻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环境保护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安排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配合科技部门制定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的环保科研工作,参加技术鉴定。组织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负责组织与领导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掌握污染动态,提出改善措施。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国外引进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与厂址选择,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审批,以及环保设施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7、组织环保科技、设计情报交流,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8、组织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环保科技业务知识,配合教育部门培训和训练环保专业人员。

  9、参加检查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评选环****进单位和个人,并提出检查验收和评比意见。

  第五十五条

  环保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守职尽责,维护本规定的实施。对有可能使环境质量恶化、危及人们健康或带有潜在性危险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领导,建议立即采取限产、停产、不准施工、不准验收投产、不予技术鉴定等有效措施;领导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支持和采纳,领导采纳与否,不能采取口头表态方式,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对不听取正确意见的领导,环保机构的负责人有权越级反映情况。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六条

  凡是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环境保护计划指标完成与否,环境状况好坏,应作为评定生产奖励的重要考核因素,在污染较重的化工企业采用百分制评定生产综合奖,环保打分应占相当比重,以示奖优罚劣。

  第五十七条

  凡是综合利用“三废”资源为主生产的产品,要优先供应原料;当产品产量大于需要时,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安排企业治理污染的工程,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实行投资使用包干制。投资额经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后,签订包规模、工期、质量、效果、投资的合同,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资金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和科研,并对完成环境工程有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87)272号文件《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独立计算盈亏有盈利的综合利用项目,可以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奖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留用利润的10%,如属受中央有关部委表扬的优秀综合利用项目,提奖比例可提高到15%,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十条

  评选先进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善,长期运转不正常或废弃不用的;

  2、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不关心人民疾苦,不采取改善措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

  3、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规定,未经省级化工厅局以上主管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设项目投产污染环境的;

  4、不经省级化工厅局以上主管环保部门批准,任意将污染产品扩散到乡镇、街道企业,转移有毒有害“三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接受环保部门建议或不按期完成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致使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

  6、当年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引起人畜中毒,农、林、牧、副、渔业受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一条

  凡是由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百人以上中毒或十人以上中毒住医院、一人死亡,以及百亩农田被毁或五头大牲畜中毒死亡、二十头大牲畜中毒的企业,除追究企业厂(矿)长和肇事人的责任外,扣发企业全体职工的当月奖金。车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要追究车间主任和肇事人的责任,并扣发车间职工的当月奖金。对污染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后果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后果十分严重、情节非常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职工的处分,由企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厂(矿)长决定;对企业领导的处分,由上一级机关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主管机关领导做出决定。对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5月8日发布的《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4:腾达矿山安全生产预控体管理规定

  菏泽腾达矿安全生产预控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超前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预先控制各类隐患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推进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理向超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由“处方式”管理向系统管理转变,由被动管理向自主管理转变,实现“人、机、物、环、管”的最佳匹配和安全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特制定昌吉菏泽腾达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预控管理体系。

  1.预控机制

  建立以董事长、矿长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的预控领导机构,逐级完善风险预控保障体系,形成预控机制。

  2.分级预控管理

  2.1矿井预控

  矿井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地超前预想、预知,对安全风险预先辨识、预先控制、预先防范、过程控制、闭环管理,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矿安全生产部门每周分专业对矿井各头面、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分析,着力解决系统上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系统可靠性。

  2.2区队预控

  区队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强现场指导与监管,每天组织对所属从掘进头、机运、通防、防治水等方面进行系统审查,实施超前预控。

  2.3班组预控

  每班对头面的设计布局、生产系统、生产工艺、装备配置、水文地质条件、生产环境、灾害状况、通防系统能力、人员机构等进行超前预控。

  2.4作业场所预控

  由带领导负责,每班对生产系统的各生产要素由点到线、面、区域组织预控。

  2.5预控结论

  对所有预控的项目经综合分析形成结论性意见,对安全可靠程度进行评价,确立安全管控重点。

  2.6预控措施

  针对预控结论,研究制定安全管控重点的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环境不可靠不施工、装备不安全不使用、人员不安全不入井、作业点不安全不生产”。责任单位严格按制定的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当工作地点、场所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工作流程、设备及设施、施工队伍等发生改变时,进行变化管理,对新出现问题及时组织预控,修订完善施工措施,提高预控可靠性。

  3.隐患的排查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消除、闭环管理体系。

  3.1推行班前全员隐患排查。开工前由班组长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对行走路线及作业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的隐患进行记录。本班组能够现场解决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消除,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跟班干部和区队领导汇报。

  3.2区队领导和跟班干部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隐患进行确认,能够及时消除的,落实责任人,现场督促消除。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矿值班领导、通安科和调度室。

  3.3矿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及现场安全员要核实隐患消除情况,将新发现的隐患一并落实处理,并反馈到通安科。通安科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确认,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消除通知单。

  3.4通安科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形成报表,报矿主要领导签字,并在每天早调会通报。通安科对隐患要建档登记,并跟踪落实隐患消除情况,实现闭环管理。

  4.隐患的消除

  4.1矿井管控

  矿井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上报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跟踪落实消除情况,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通安科负责对各类隐患登记建档、跟踪落实,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消除,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环管理制度。

  4.2区队管控

  区队推行“两个一”管理模式:一表(隐患排查表):将生产任务、超前预控及措施、现场隐患排查、交接班等各项内容统一到表格中,具体见附表一。一卡(岗位操作流程卡):

  根据各工种操作规范,将各项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制成便携式卡片,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实现自我辨识、自我管控。

  4.3班组管控

  班组长(跟班区队长、安全员)对生产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人员予以消除;对本班组或当班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和通安科反馈。现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班组长、跟班区队长、安全员、现场作业人员均有权停止作业,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班组隐患控制程序见图1现场排查隐患

  研究解决隐患的方案、措施

  当班不可消除隐患

  当班可消除隐患

  上报区队值班领导和

  通安科

  落实人员,采取措施消除

  图15.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流程及考核

  5.1每季度对超前预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缺陷而导致未实现预期效果的及时修订完善。每月对隐患排查、消除、闭环管理体系进行总结、分析,对隐患的控制措施不断改进。

  5.2逐级建立安全生产预控体系考核机制。矿井主要领导每周组织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安全风险评价“分级”管理。要根据岗位安全风险的操作难易、风险高低等内容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评价并划分成“三个”级别。“一级”由主要负责人掌控治理;“二级”由分管领导掌控治理;“三级”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掌控治理。要建立对各岗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并与当班岗位个人收入紧密挂钩,促进员工规范操作、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形成“自觉+制约”的管理模式。要建立对各岗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并与月度收入紧密挂钩。

  5.3要建立符合现场实际对安全生产具有真正指导意义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达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并做到持续改进完善;要建立并执行各层级管理人员对岗位风险内容掌握情况的现场提问考核制度以及对岗位风险现场管控治理情况的检查督导制度。

  岗位安全风险预控的考核机制原则上分“四个层面”,即:班组考核岗位、区队考核班组、科室考核区队、矿考核单位,实行安全风险预控考核“双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抓考核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无缝隙的管控体系。

  附表1:腾达煤矿

  工区班隐患排查表

  月日

  巷道名称(编号)

  进尺

  出勤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超前预控

  安全关键点

  预控措施

  现场隐患排查

  排查项目

  隐患内容

  消除情况

  顶板

  机电设备

  运输

  安全设施

  防治水

  有害气体

  三违环境质量其它

  值班矿领导:

  值班区长:

  班长:

  安全员:

  交班签字:

  接班签字:

篇5:公路工程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

  公路工程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

  1、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2、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设。

  3、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度,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4、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脚手板须满铺,离立柱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20厘米;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20厘米。

  5、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6、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

  7、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厘米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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