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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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保证写字楼客人和物管中心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写字楼工作的每位物管中心员工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工作守则和治安防范措施:
1.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制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2.熟知各部门及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3.遵守有关吸烟的管理规定,严禁随意乱扔烟蒂、火柴棒。
4.严禁藏匿或携带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写字楼,发现以上物品及行为,员工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或保安部。
5.保护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如遇险情要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并积极协助部门经理、值班人员、保安部排除险情。
6.员工不得在写字楼内擅自向客人及员工贩卖、索取或举行募捐活动或要求客人代办私事。
7.员工不得在写字楼内聚众闹事,煽动及参与殴斗事件及与客人进行淫秽性交易。
8.员工当班时禁止喝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等。
9.员工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自配钥匙打开客用及办公区域房门,不得私撬更衣柜和私配钥匙。
10.员工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具。
11.员工发现火情火警后,无论大小,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报火警电话(内部号码:
),电话报警要讲明火警的具体地点、火势大小、燃烧物品、报警人姓名和部门。
(2)利用现场灭火器材积极灭火。
(3)在失火区域关闭所有门窗。
(4)听从物管中心消防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指挥,若火势蔓延,应协助和指导客人及有关人员由防火通道撤离现场,切勿使用电梯。
所有员工均不得携带任何行李、衣物、包裹物品等进出写字楼,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保安人员在写字楼区域内有权随时检查员工所携带的包裹和工作证件。
篇2:石化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动土作业施工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各种设施不受破坏,避免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在企业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职责
3.1机动部门(或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票》的审批、存档和管理。
3.2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动土作业的监督检查。
4.内容与要求
4.1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票(见附件)。
4.1.1动土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土管理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动土作业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动土管理部门审批。
4.1.2在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报厂主管部门审批;厂区内公用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厂主管部门对地下隐蔽设施和动土作业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并审批;厂际间公用区域或厂区外有本公司地下隐蔽设施的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审批。
4.1.3动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动土作业票”(续批)。
4.2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机动设备、调度(负责厂界地下互供管网)、消防、安全、社区(地下煤气管网)等部门,以及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测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3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动土作业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4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在开车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5在铁路路基2米内的动土施工,施工单位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动土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
4.6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须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报动土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7各审核部门接到动土施工申请后,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有关图纸,确认无损地下隐蔽设施,不妨碍建筑物基础的安全时,方可确认审批。
4.8当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作业票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可以施工后,在落实防范措施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4.9动土施工单位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4.10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4.11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4.12在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占用消防通道应办理审批手续。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
4.13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或阻碍交通。竣工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14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4.15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相关安全措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动土作业需要用火时,按照用火作业管理。
4.16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基建部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4.17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厂及有关单位,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18凡是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危及动力设施安全,将予以处罚。
5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7记录
大庆石化公司《动土作业票》,保存期一年。
附件:施工动土作业票
编号:
申请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施工方法
人工
工程名称
机械
地点
范围
深度
附简图:
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要求: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安全要求: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审核单位
装置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隐蔽设施主管部门:
电气
工艺
消防
通讯
其他部门*年*月*日
厂主管部门:
签字:*年*月*日
审批单位
施工管理部门:*年*月*日
动土作业管理部门:*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门:*年*月*日
施工动土作业票填写说明
1、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票”;
2、动土作业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在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动土作业的周围作业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报厂主管部门审批;
3、动土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企业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
4、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需要动土作业的单位;
(2)施工单位:承担动土作业的单位;
(3)施工方法:在“人工”、“机械”两项中进行选择,确定的划“√”;
(4)施工地点深度范围:明确动土作业地点的坐标、长度、宽度、深度并附简图;
(5)安全措施:甲方安全要求:生产厂方的安全要求;乙方安全要求:动土作业施工方的安全要求;
(6)审核意见:
①装置负责人:动土作业所在车间的负责人;
②隐蔽设施主管部门:电气、工艺、消防、通讯等部门分别对所管的隐蔽设施签署意见;
③厂主管部门:指动土作业的管理部门,如机动部门或基建部门;
(7)审批意见:
①施工管理部门:需要动土作业的工程管理部门;
②动土作业管理部门:机动部门或基建部门;
③安全管理部门:动土作业所在生产厂的安全管理部门。
篇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抚顺石化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基层厂(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各基层厂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必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抚顺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各基层厂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各基层厂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代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负责人)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二):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条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及时整理入档,隐蔽工程的原始交工资料统一交单位档案室存档保管,同时分别交由动土区域主管单位、地下隐蔽设施主管单位、机动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挖掘作业属地、机动等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项目代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属地监护人随施工人员同时进场、并监护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作业票并予以落实,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续批)。
第三十九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取消、关闭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挖掘作业所属地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项目管理部门留存。
第四十一条
上述作业许可证在签发过程中如出现废票、未实施票,在票面注明,不得随意撕毁。
第四章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抚顺石化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临时用电作业票、施工动土作业票管理规定》(FSSH/WJ013.508-20**)同时废止。
附件:1.挖掘作业许可证编号规则
2.挖掘作业许可证
3.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4.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附件一挖掘作业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许可证编号由单位名称(简称)-年份-流水号(4位),如:合洗厂-20**-×××1。
二、公司各单位简称如下:
1.石油一厂
简称:石油一厂
2.石油二厂
简称:石油二厂
3.石油三厂
简称:石油三厂
4.乙烯化工厂
简称:乙烯厂
5.洗涤剂化工厂
简称:洗化厂
6.化工塑料厂
简称:化塑厂
7.储运厂
简称:储运厂
8.腈纶化工厂
简称:腈纶厂
9.催化剂厂
简称:催化剂厂
10.合成洗涤剂厂
简称:合洗厂
11.热电厂
简称;热电厂
12.矿区服务事业部
简称:矿服
13.公司机关
简称:公司机关
14.北天集团
简称:北天集团
15.开发公司
简称:开发公司
16.设备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简称:设研中心
挖掘作业许可证
记录编号:FSSH/JL
013.018-03编号:×××厂-11-0001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前检查确认以下措施
作业区域
□挖掘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完成危险评估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作业人员
属地监护人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已落实逃离进出方式和设施
作业监护人
□已确认土质类型
□已制定塌方保护措施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有效期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已办理断路申请
□已设置围栏或路障
□已落实警示标识
作业内容描述:
(包括挖掘范围、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已考虑挖出物存放位置
□已考虑排水方式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方式
□挖掘机具活动范围足够大
□已制定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具
□人工挖掘
□夜间充足照明
□已审查附图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其他
地下隐蔽设施
地上架空线路
申请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作的相关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时
□电缆
□通信线缆
□仪表线缆
□消防管线
□线缆
□给水管线
□排水管线
□工艺物料管线
□燃气管线
□工艺管廊管架
相关方
本人确认已收到作业许可证,了解该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如遇紧急情况,将及时通报信息。
属地施工管理人员:
确认人:*年*月*日时
属地单位主管领导:
确认人:*年*月*日时
其他相关方领导:
确认人:*年*月*日时
其它设施:
不确定因素:
说明:以上设施应在施工附图中标出位置、管径、走向、深度;隔离阀/开关的位置,变径位置,电力电源电压,工艺物料名称、理化性质,架空线路高度等。施工附图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
批准
本人已同作业单位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代表、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年*月*日时
总图:
电气:
工艺:
消防:
设备:
安全:
燃气:
通信:
给排水:
仪表:
绿化:
调度:
其他:
延期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否
最多延期次数: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基本要求
□制定挖掘方案
□手工挖掘定位
□人工挖掘
□机械挖掘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保护系统
□斜坡
□台阶
□支撑
□挡板
□盖板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隐蔽设施变更情况已了解并存档,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作业申请人:*年*月*日时分
监护人:*年*月*日时分
作业批准人:*年*月*日时分
进出口
□梯子
□救生绳索
□台阶或坡道
□机械升降装置
危险性气体
□气体检测
□防毒面具
□长管呼吸器
□空气呼吸器
□防爆机具
□通风措施
□气体检测频次: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作业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年*月*日时
相关方:*年*月*日时
作业批准人:*年*月*日时
个体防护
□安全帽
□安全带
□防酸碱服装
□绝缘服装
警示标识
□围栏
□路障
□警示背心
□夜间红灯
《挖掘作业许可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五份,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挖掘作业所属地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项目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相关方留存,第五联其他。
附件三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挖掘场所
挖掘地点
挖掘深度
作业申请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否
不适用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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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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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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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
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
□□□
8是否对员工进行挖掘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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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
10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
□□□
1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了适当的挖掘安全保护措施?
□□□
12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挖掘,在横向行程达7m的距离内是否有梯子、台阶或坡道?
□□□
13废土石堆或料堆距挖掘边缘是否大于1m,并有适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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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危险性气体环境是否进行有效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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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挖掘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
□□□
16在桥梁和过道上是否安装了标准栏杆和警示标识?
□□□
17跨越挖掘处的公用设施管线是否有架空支撑?是否有防止物体落下的保护装置?
□□□
18是否有挖掘排水设施?
□□□
19在敞开的坑或竖井上是否有覆盖物或设置了路障?
□□□
20技术人员是否每天进行专项检查?
□□□
简述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
注:根据检查,作出对应的判定,在“□“内划“?“。
附件四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
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1:0.50~1:0.75中密
1:0.50~1:0.751:0.75~1:1.00稍密
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1:1.00~1:1.25硬塑
1:1.00~1:1.251:1.25~1:1.50
篇4: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责任买单”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分类(本事故等级分类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包括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等):
1、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元(含)以下
B、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含)以下
2、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B、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千元(含)以上,三万元以下
3、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B、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三万元(含)以上,八万元以下
4、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B、造成一人(含)以下重伤或二人以上轻伤
C、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八万元(含)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D、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累计重伤二人(含二人)以上
5、特大事故:
A、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含)以上的
B、一次事故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
C、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含)以上
第三条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当机立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包括报警和救护),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防止事故的扩大与蔓延,并立即向公司各级领导报告情况,尽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将损失减到最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临阵脱逃,置他人或公司财产安全于不顾。
2、对较大安全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立即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找出事故原因,分工负责,分清责任,以便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3、事故处理后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等,以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事件中有功者视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特大事故后,公司总经理或各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后以最短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在外地的可指派志人到现场),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要注意及时妥善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和安置工作。
5、发生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集团领导,事故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报集团主管部门及领导批示,并通报全体员工以便宣传教育和警示。
第四条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1、小事故处罚标准
1.1由直接责任人责任比例全额承担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和处以罚金200元。
1.2对部门相关安全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并处以罚金100-500元。
2、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2.1由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全额承担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和处以罚金500元。
2.2对部门相关安全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并处以罚金500-1000元。
3、大事故处罚标准
3.1由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全额承担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和处以罚金1000元。
3.2对部门经理、直属领导等承担管理责任,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100%
4、重大事故处罚标准
4.1由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90%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记大过处分和处以罚金5000元。
4.2对部门经理、直属领导等承担管理责任,承担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应承担所剩余的10%
5、特大事故处罚标准
5.1由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80%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降级或开除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2对部门经理、直属领导等承担管理责任,承担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应承担所剩余的20%
举例:某员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其责任为70%,则员工应承担责任赔偿额为
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部分:500000*70%*80%=280000元
相关管理人员应承担部分:500000*70%*20%=70000元
6、以上责任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而发生的,且同事故责任认定部门认定的属我司当事人责任的事故,不含他方全责的事故和员工因私而发生的事故,因私所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7、以上责任事故赔偿及扣罚以各公司财务部门及事故认定部门认定的责任及核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准,处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后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如果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内无法落实实际理赔金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先按不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计算,并以此确定相应的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到账后,多核算的承担责任部分退还相关人员。
8、大事故及以下等级的事故处罚由当事人所在公司行政部根据本规定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须报送集团审批后执行。
9、当年发生有重大事故及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上司、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中不予以晋升职务或薪资等级,发生特大事故的公司总经理在年度考核中不予以晋升职务或薪资等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奖:各子公司在保证生产顺畅进行情况下,一年内无上述事故发生,由集团对公司经营班子进行表彰,并予以安全生产奖。
2、先进事迹奖:各子公司对于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或在事故中挺身而出表现无畏精神,为公司挽回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实行表彰,并酌情予以500-5000元以上奖励。
第六条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篇5:吊环吊带管理、检验、安全管理规定
吊环、吊带的管理、检验、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公司吊具器件的管理,预防由于吊具器件的检验、标识及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
范围:
公司所辖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区域。
1.职责:
1.1各吊环、吊带、吊索直接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吊环、吊带、吊索的定期检验、标识及管理负责。
1.2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在用吊环、吊带、吊索的检验证书、标识保护及管理负责。
1.3各吊环、吊带、吊索器件直接所属单位若对吊环、吊带、吊索器件进行集中或分散管理的,应该设立专门或兼职的吊具器件管理人员。(成型车间由模具管理员担任,模具车间由五金仓库管理员担任)
1.4起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吊环、吊带、吊索器件。
2.吊环、吊带器件检验要求:
2.1检验方式
购买时检验: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所有吊具必须在采购时就应该时合格的,有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具体要求,见下文采购管理中。
自检:各单位对所属和在用的吊具由专门负责人进行自检,不良吊具必须退回采购,(成型车间由模具管理员担任,模具车间由五金仓库管理员担任)
报废的吊具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3吊具管理要求:
3.1采购管理要求
3.1.1在采购吊具的过程中必须确认厂家的生产资质及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采购前应该确认认可证书的内容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应有模具部采购统一采购并进行验收)
3.1.2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1.3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吊具交货前应取得所属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和报告。
3.2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3.2.1基本要求
未经检验或已超出检验期限的吊具严禁使用;
使用前应进行常规检查,若发现损伤超过报废标准的吊具严禁使用;
任何吊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3.2.2吊具使用要求
3.2.2.1吊带的使用要求:
3.2.2.1.1为防止吊带极限工作载荷标记磨损不清发生错用,吊带本身以颜色区分:紫色为1000kg,绿色为2000kg,黄色为3000kg,银灰色为4000kg,10000kg以上位橘黄色。
吊带色卡:
3.2.2.1.2吊带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①在使用前要检查吊带有无损伤,末端金属器件是否可靠,有无变形、裂纹等缺陷;
②确认吊带能承载的重量及长度并采用正确方式吊装;
不允许将软环同任何可能对其造成损坏的装置连接起来,软环连接的吊挂装置应是平滑、无任何尖锐的边缘,其尺寸和形状不应撕开吊带缝合处;
③在吊装前应注意中心稳定,以免偏载;在移动吊带和货物时,不要拖拽;
④除钩套式外,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不得超过90°;
载荷倾斜不得超过5°,各肢间夹角不应小于30°;
⑤不要使吊带打结、打拧,不准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带长度。不允许吊带悬挂货物时间过长;
⑥潮湿的吊带处在低于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不允许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⑦吊带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坏或磨损;
⑧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的80%;
⑨吊带在弄脏或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干净;
⑩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吊带,如同时使用几支时,应尽可能是负荷均布在几支吊带上。
3.2.2.2吊环的使用要求:
3.2.2.2.1吊环额定吊重标准:
3.2.2.2.1.1使用吊环前,要注意吊环的额定载荷标识,并参照吊装方式系数正确选用,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采用栓结方法进行环绕。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注:
1、以上单位为吨(T);
2、表中数值系平稳起吊时的最大起吊重量;
3、吊环螺钉必须旋进至使支撑面紧密贴合,但不准使用工具扳紧;
3.2.2.2.2使用角度注意事项:
3.2.2.2.2.1单个螺钉吊环不允许有垂直于吊环平面的载荷。起吊缆绳夹角不应大于90°。
3.2.2.2.2.2采用双螺钉起吊方式时,应保证两吊环面在同一平面内;起缆绳垂直角度不应大于45°。
3.2.2.2.3吊环安全标准:
3.2.2.2.3.1吊环螺钉应采用20或25钢(GB699)制造;
3.2.2.2.3.2吊环螺钉必须经整体锻造;锻件正火处理,除氧化皮;成品晶粒度不低于5级(YB27-77);
3.2.2.2.3.3吊环螺钉的轴向最小断裂载荷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3.2.2.2.3.4吊环螺钉应进行硬度试验,其硬度值应符合:HRB
67~953.3.1吊具的检查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吊具的管理、使用、保养和检查制度及安全要求,并按以上要求进行自检自查;
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吊具进行常规目测检查;并确认吊具证书的有效性。
3.3.2吊具的检查内容
吊链:链环是否发生塑性变形、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以及其它部位
磨损情况、有无裂纹凹痕、有无扭曲和锈蚀、端部器件的危险端面磨损等情况。
吊带:有无穿孔切口及撕断、有无接缝绽开,缝线磨断、是否软化老化、纤维表面是否粗糙,易于剥落、吊带有无出现死结、吊带表面是否存在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坏等情况。
4.1吊具的报废制度:
吊具器件是易损耗设备,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会出现磨损、锈蚀、变形、断裂等现象。当这些现象达到一定程度时,吊具器件的安全负荷将难以保证,如继续使用会存在很大风险,甚至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吊具器件使用到一定程度时必须作报废处理。
4.1.1吊具器件的报废标准
4.1.1.1吊带报废标准
吊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①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②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③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④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⑤吊带出现死结。
⑥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4.1.1.2吊环报废标准
吊环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①吊环严重磨损、切口、撕断。
②吊环螺栓部分弯曲。
③吊装螺栓部分滑丝、裂缝、表面划伤导致变形。
④焊缝的任何地方出现错位、凹陷。
⑤吊环表面应出现毛刺、剥裂、锐角、裂纹等情况;
5.1吊具报废处理及领用制度
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符合报废标准的显现,可向模具部五金仓库提出更换申请,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
①更换人拿使用报废的吊具向五金仓库仓管提出更换申请。
②仓库人员在拿到报废吊具时,应予以合适,符合报废要求的,进行更换,需要申请的可立刻申请,采购需及时购买。
③更换人在领换取新的吊具后,在五金仓库仓管处的借工具明细里,将原来领用的同款吊具注销,同时应重新登记更换吊具的型号及时间,以备查。
④所有在五金仓库领用工具的员工在离职时需在五金仓库进行工具更换,五金仓库人员可进行核实,对归还工具进行注销,对丢失工具在《离职放行单》上注明,并标出价格,由行政部从离职人工资中扣除工具原价值。
5.1本规定自发行当日起即进行实施。
签批:
审核:
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