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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幼儿园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9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卫生保健,一般卫生保健相关的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以下是www.glwk8.com小编精心整理的实验幼儿园卫生保健十项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卫生保健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目录

  1.一日生活制度

  2.膳食管理制度

  3.体格锻炼制度

  4.卫生与消毒制度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伤害预防制度

  9.健康教育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二)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三)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2.5小时/日为宜。

  (五)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年龄

  饮食

  室外活动

  时间(小时)

  睡眠

  次数

  (正餐+点心)

  正餐间隔时间(小时)

  日间次数

  日间时间(小时∕次)

  夜间(小时)

  1岁~

  3+23.5~4≥21.5~2.510~121.5岁~

  3+23.5~4≥22~2.5103~6岁

  3+2或13.5~4≥22~2.58~10

膳食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3.儿童膳食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膳食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膳食。

  5.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二)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

  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

  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摄入量达DRI80%以上。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2~15%、30~35%、50~60%。

  5.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6.加强体弱儿膳食管理。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肥胖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儿童各类食物一日建议摄入量

  食物种类

  1~2岁

  3~6岁

  谷类

  100~150g

  180~260g

  蔬菜类

  150~200g

  200~250g

  水果类

  150~200g

  150~300g

  鱼虾类

  100g

  40~50g

  禽畜肉类

  30~40g

  蛋类

  60g

  奶类

  350ml

  300~600ml

  大豆及豆制品

  —25g

  烹调油

  20~25g

  25~30g

  体格锻炼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根据儿童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三)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布置好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

  (四)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注意观察儿童运动中的面色、神态、呼吸、出汗量等反应和运动后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根据个体差异,合理调整运动量,对个别体弱的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有条件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健康教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入机构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定期健康检查

  (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

  (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

  (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力测查,血红蛋白检测。

  (4)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入儿童保健手册,并向家长反馈,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诊疗。

  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

  (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还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

  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传染性疾病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诊疗。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需离岗治疗。

  6.离岗诊疗者需持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卫生与消毒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7.托幼机构的活动室要注意采光,提供的儿童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至少每日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

  3.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4.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5.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

  6.工作人员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

  2.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开窗通风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3.儿童餐饮具每餐使用后应当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保洁。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

  4.儿童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5.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抹布每次使用后消毒。坐便器每次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消毒。

  6.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儿童入托幼机构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2.督促家长按免疫规划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配合做好儿童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

  3.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4.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患儿时,应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5.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人时,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6.班级内发生传染病人时,对患儿所在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幼机构和转托幼机构手续。

  7.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午检和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醒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

  8.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二)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2.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断及矫治。

  3.对贫血、营养不良及超重/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度以上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4.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5.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伤害预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健康教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1.入园检查。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市、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2.定期体检。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5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3.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人员体格检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备注: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以上疾病应离职治疗或调离。

篇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编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健康证明过期或者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格,仔细验明食品的经营资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可以使用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每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

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制度。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自查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二、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自查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三、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四、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监管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六、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八、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行动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3、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机关报告。

4、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拒绝、不阻挠、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会毁灭有关证据。

篇3: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持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床路径是以循证医学证据和疾病诊疗指南为指导,由相关专业的诊疗小组人员共同针对某一疾病的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建立一套具有严格的工作顺序和目的、准确的时间要求、能够被大部分患者所接受的标准化治疗模式与治疗程序,是一个有关临床诊疗的综合模式,最终起到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变异,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作用。

第三条

临床路径管理应坚持:

(一)以患者为中心,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为第一原则;

(二)临床工作标准化原则,责任落实到人;

(三)院科两级管理原则,多部门分层次监管;

(四)持续改进原则,管理工作有记录、有书面文件。

第二章

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临床路径管理组织为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

第五条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

(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六条

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一)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2、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3、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4、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医务科为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临床路径执行情况的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向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报告。

2、医务科负责协调解决临床路径执行过程中各科室间存在的问题;负责临床路径实施中依法执业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3、医患沟通办负责协调解决临床路径执行过程中医患间存在的问题;指导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事项,避免和预防医患纠纷。

4、护理部负责组织开发与修订护理版临床路径表单;负责临床路径实施中护士执行临床路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负责监管科室临床路径执行情况满意度调查工作。

5、信息科负责配置和调试信息系统,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要求;负责临床路径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完成卫生局要求的有关临床路径信息上报工作。

第七条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

(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促进实施本科室各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标准化医嘱;

(五)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

(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临床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开发与修订临床路径文本;

(二)与个案管理员共同决定患者是否进入临床路径;

(三)执行临床路径标准化医嘱,对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修订建议。

第十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操作规程,讨论与确定与护理服务相关的部分;

(二)监测并执行临床路径表单上应执行的项目;

(三)负责患者的活动、饮食和相关的护理措施;

(四)协助和协调患者按时完成项目;

(五)负责提供患者与家属的健康教育;

(六)制定和执行出院计划,做好患者满意度调查;

(七)参与讨论并提议需要改良服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麻醉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临床路径麻醉相关部分的内容;

(二)对于进入路径的麻醉患者,协助临床医生记录麻醉变异情况,并协助分析麻醉变异原因;

(三)参与临床路径文本中麻醉内容的开发与修订工作,为其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临床药学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测合理用药;

(二)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降低用药成本;

(三)协助处理与药物有关的变异,并协助分析变异原因;

(四)参与临床路径文本开发与修订工作,为其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医技科室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时限执行临床路径表单上本科室辅助检查项目;

(二)协助处理与本科室有关的变异,并协助分析变异原因;

(三)参与临床路径文本开发与修订工作,为其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经营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临床路径文本开发与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卫生经济学成本核算建议;

(二)监测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卫生经济学指标变化情况,及时向实施小组提出建议。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订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临床科室应结合本专业实际,优先实施卫生部已经制订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

第十六条

各临床科室自行开发临床路径文本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第十七条

临床路径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项目和非医嘱类项目。

医嘱类项目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原则,同时参考卫生部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协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包括饮食、护理、检验、检查、处置、用药、手术等。

非医嘱类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项目。

第十八条

临床路径文本包括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一)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是以时间为横轴、诊疗项目为纵轴的表单,将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项目依时间顺序以表格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

(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是用于告知患者其需要接受的诊疗服务过程的表单。

第四章

临床路径实施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施临床路径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具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标准;

(二)临床路径文本中所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可及性、连续性有保障;

(三)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管理文本和训练;

(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

(五)有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进行相关培训。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

1、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委员及指导评价小组成员;

2、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成员及个案管理员;

3、临床医护人员,药学、医技及其他相关人员;

4、各相关职能处室人员。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

1、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2、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3、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工作流程;

4、科室级培训内容为本专业实施病种的临床路径文本。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1、医院通过讲座、业务例会、院刊宣传等形式进行全员培训;

2、临床科室开展内部讲座学习本专业临床路径文本,并能以多种形式讨论,充分理解临床路径具体实施方法;

3、实施临床路径的医护人员应通过自学掌握本专业病种临床路径文本,并开展临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床路径标准化医嘱管理

(一)临床科室实施临床路径前应依据医师版临床路径文本在医生工作站按时间(或阶段)制作完成本科室各病种临床路径的标准化医嘱(套餐医嘱);

(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应对标准化医嘱进行审核确认;实施小组组长是标准化医嘱的第一责任人;

(三)标准化医嘱由临床路径实施小组负责修改,未经过实施小组同意任何医师不得随意修改;

(四)医院建立临床路径管理系统后,按相关规定权限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满足以下条件: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临床路径实施流程: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三)对于进入临床路径患者应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根据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内容,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相关事宜;

(四)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五)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服务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的服务项目完成后,执行(负责)人应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第二十四条

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或需要转入其它科室实施治疗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床路径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

(一)警告值是指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

(二)经治医师或值班医生应按规定查房,及时发现紧急情况警告值,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入径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紧急情况警告值,应立即向值班医生报告;

(三)入径患者出现紧急情况警告值时,经治医师或值班医生应立即给予适宜的处理,同时向上级医生报告,以确定或调整诊疗方案;

(四)上级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按变异处理或是否退出临床路径;

(五)已经退出临床路径的病例,当紧急情况警告值解除后,是否再进入临床路径,应重新进行入径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记录: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四)讨论: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二十七条

各医技科室做好配合工作,保证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辅助检查,不得延误临床路径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

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九条

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第三十条

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与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三十二条

执行临床路径的病例,将平均住院日、诊疗效果、30日内再住院率、再手术率、并发症与合并症等指标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六章

临床路径信息统计与申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息统计管理

(一)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院信息统计系统的衔接;

(二)各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由专人负责报送医院信息科及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医院信息科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

(三)医院信息科根据相关职能科室对临床路径管理指标的需求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临床路径申报管理

(一)各临床科室新开发或重新修订的临床路径拟实施前应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各临床科室将开发、修订完成的临床路径文本及实施临床路径申报表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

2、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对临床路径文本进行审核;

3、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委员按要求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在临床科室实施的意见,并签字;

4、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临床路径文本,临床科室应予以修改。

(三)临床路径文本应标记“某年某月版”,新版本下发后,旧版本同时作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按要求执行本制度的科室,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质量控制、成品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成品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精品工程目标组织施工并据此编制施工方案认真对目标、指标进行量化分解提出可靠的保证措施。

2、各分包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并报项目部认可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项目部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质检员必须严格按

标准规范和及质量目标进行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

3、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必须贯穿于整个工程做到质量专人负责全员参与把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4、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后及时进行质量方面的交底。互相探讨议定的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相关的施工规范结合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单位的质量要求来施工服从总包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

5、分包单位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施工工艺及时对施工队组进行交底交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总包不定期对交底内容进行检查。

6、成品保护分包单位根据各自专业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并交总包单位备案。加强施工操作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教育提高管理意识杜绝一切违规操作特殊工序施工时应派专人跟踪看护。

7、应建立质量检查、成品交接制度分包单位应根据各自专业特性制定相应作业计划对分项工程及产品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个作业段完成自检后进行相关队组等方面人员的书面交接手续。

篇5:后古小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实现开源节流,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用电管理责任制

1、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总责,学校电管员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处要根据电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触电事故发生。总务处要制定具体要求,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要和各有关处室签订用电安全责任书。

2、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扯,要符合规范要求。

3、总务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校长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落实到位

4、教导处对用电管理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安装更换电表的教师和家属,罚款200元。教师或家属不得私自乱拉乱扯,不得偷电,违者罚款200元。

(二)、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1、总务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2、电管员在维修过程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格规范操作,严禁乱搭乱扯。

3、各办公室、教研组、各班级每周要对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4、各班级、各处室、各部门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设计部门设计的灯具已配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校长批准后,由电工安装,严禁私拉乱扯线路。

5、除学校规定允许的地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能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大容量电器。

6、靠近电源的地方,任何班级和个人都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由当事人负责。

7、教师用电耗材,自电表入户的耗材由各教师自行负责。自电表入户的故障由各教师自行维护检修。(新分配教师新安置的住房使用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耗材由学校负责。自电表以外的故障由学校组织维护检修。

(三)、要注意节约用电

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对班级、宿舍实行量化管理,发现一次长明灯现象,扣班级量化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古小学

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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