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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员工劳动合同

浏览:95052024-06-14

培训机构员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户口所在地:

紧急联系人姓名: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办理本合同续签手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乙方愿意服从并接受。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的相关地区。

若因经营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乙方愿意服从安排,并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制定的岗位标准。

四、工作、休假时间及培训安排

第六条:鉴于本行业特殊性,乙方具体作息时间为:

常规时间:春季和秋季学期时间内为周五休息,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为下午14:30-19:00;周六、周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30,寒暑假内原则上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甲方有权依据工作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但坐班时间以外的时间里乙方应保证随时可以给学生上课。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学习及统一培训,主要由学校内部组织,有条件可以聘请外部讲师进行培训,春季和秋季学期教师培训时间常规为:周二和周四上午8:30——11:30。

五、劳动薪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定时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基本工资。

新入职员工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0日的,其工资可累计到下月一并发放。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1)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

月工资及福利构成为:基本工资

元+月考核工资

元+月其它补贴工资(按内部约定结算)

(2)暑假和寒假工资标准:(按内部约定结算)

在上班期间乙方有义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及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学生答疑、前台工作、对外宣传、招生安排等)。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鉴于本行业特殊性,甲方以乙方工作满一年,到期一次性发放年奖金补贴方式为乙方提供一定额度的年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补贴,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义务,依法承担自身社保及其它保险费用,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手续。若由乙方原因不愿缴纳或由自身原因拒绝办理社保及其它保险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工作期限满一年,年奖金社保及其它保险补贴费用为

。乙方不能依合同满一年者,不提供年奖金社保及其它保险补贴费用。

第十条:因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患病或负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乙方均不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待遇,甲方也无须承担给付乙方工作报酬以及补偿、赔偿等责任:

1.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的;

2.自伤、醉酒、斗殴、打闹的;

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4.自杀的;

5.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及驾驶或乘车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6.其他有悖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情形;

7.其他有违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情形。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安全制度,严禁违章、违纪工作,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的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2.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学生档案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培训资料,内部使用的一切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合同规定的秘密和信息。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教学活动,把所获取的学员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学员的档案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包含会议纪要、文件、制度、运作流程、规范等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的工资保密制度,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内部员工薪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数据和资料、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各类薪资及福利待遇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同事的档案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特别是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等均归甲方所有,若前等载体是甲方配备的,甲方需要使用该已经记录需要保密对象的载体或乙方离职的,乙方应返还该载体。若该载体由乙方自备,且该需要保密的对象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的,甲方有权将保密对象复制到甲方所有的载体上,且乙方须将原载体上的保密对象消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侵犯甲方秘密信息的,乙方因此所得之全部利益应返还给甲方,并按照其任职期间总收入的一半金额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包括:调查取证费用、仲载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额赔偿责任。上述赔偿金等甲方可以从乙方尚未领取的工资等报酬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属于严重违纪,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九、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包括自办与甲方业务类型和经营模式相似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客户产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利用甲方资源把学生带出去上课或转介给其他同业机构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个学生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在乙方任职其间或乙方离职半年内,使用乙方的肖像及个人资料,用于市场宣传。若离职半年后还需使用的,再与乙方商议。

十、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爱护甲方财产,爱护公共环境,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和各种社会活动,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对内部规章制度,薪资制度、奖金制度、上下班时间、休假制度等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新规章制度,乙方同意届时遵照执行。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学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离职,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若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间接)超过5000元,则乙方需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任职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过错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者;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及经济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若因乙方存在前述某一情形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在任职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身份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或婚姻状况等证件中有虚假伪造成分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残疾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健康问题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告知的;

3、应聘前有吸毒、寻衅滋事、斗殴等道德品质方面劣迹的;

4、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

7、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标准或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1、2、3、4、5、6、7、8款的规定,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

2、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的;

4、工作中出现非故意的较大差错的。

第三十八条: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已离职离岗,甲方也有权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违反保密义务的;

4、违反合同约定和法津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应在七天内与甲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甲方依据事实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注: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如发生变更,须提前书面告知对方,以保障通知或资料准备及时的送达。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篇2:广东省员工劳动合同

广东省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市场介绍或乙方自荐,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现根据《劳动法》和广东省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试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

部门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2.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乙方工资形式按下列第(

)种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工资:

元/月(或元/日、元/小时);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定为元/月。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3)其他形式。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乙方因工死亡,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如有供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社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确认为残废的,按社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补偿金。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甲方有权按国务院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甲方公司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及公告公文),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乙方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乙方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的身体健康。

4.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乙方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乙方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享有工作、学习、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等权利。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九、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1、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3、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十、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乙方被除名、开除、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200元以上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乙方为获取工作,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甲方可无条件地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之后果;

⑤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⑥乙方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甲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乙方(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甲方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甲方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和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一、其他事项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之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篇3: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雇佣

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

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

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承担。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有关短期契约工的规定

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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