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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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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榆次农业信息网的作用规范信息采集、发布,及其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1.建立一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诚实守法、愿意服务三农的信息员队伍。

2.各信息站必须配备一名信息员,具备“四会”即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输信息的要求。

3.区农业信息中心是全区农村信息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员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4.信息员工作守则

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讲求诚信

宣传政策、讲求方法、热情服务

密切联系农民,了解当地农情,有效传递信息

及时、准确收集分析传输信息

严格把关、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积极完成信息中心交给得各项任务

5.信息员报送信息要求

准确性

报送当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绝不能弄虚作假

规范性

要遵循党和国家得法律方针政策,保持正确宣传导向

时效性

要及时报送各类农业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采集提交

适用性

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宗旨,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增强信息采集针对性,提高信息质量

6.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评分标准由区农业信息中心制定。每上报一条信息累计一分,并将年度信息采集工作考核纳入所属乡镇年度考核评分中,年终进行评比,对信息工作做得好的服务站、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篇2: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通知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化工基地)开园两年多来,规划、建设、招商等各方面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重大进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和服务领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工作是各局(室)、企业、参建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交流沟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园区各个方面,传达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的重要途径,是对外宣传、树立形象的重要平台,是管委领导统揽全局、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收集反映基层一线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加快推进化工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信息工作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各局(室)、企业、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信息工作,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的信息渠道,使其真正成为向领导反映和沟通情况的重要窗口。

二、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报送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的工作动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报送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及相关调研信息;

(三)报送园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四)报送园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及存在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

(五)报送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要紧急情况;

(六)经研究决定其他应报送的信息。

三、信息报送工作的原则

(一)报送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对工作经验、工作思路、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工作、工作总结等信息要做到第一时间报送。对需要管委及时掌握、立即处置的重要情况和紧急信息,要迅速收集上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不得迟于新闻媒体,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送,一事一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报送的信息反映的情况、所用的事例、数据要实事求是,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反映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要加强对报送信息的核实,务必做到所报信息准确无误。文字要简炼,标题要紧扣正文内容,简明直观。

(三)报送信息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可持续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要加强对情况的具体综合,多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信息。要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四)报送信息要规范,确保信息的可持续性。

要严格规范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等程序。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清晰精炼,意尽文止,重点突出,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建设

(一)实行全员抓信息制度。

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人员分管信息工作,信息员要经常深入园区,围绕新形势下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成效,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及时转化调研成果,提高信息质量。

(二)建立信息一周要情报送和目标管理制度。

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要及时将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工作的动态性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以短、平、快的方式,及时编写信息,字数在500字以内,统一以电子文档形式,每周周一报送办公室,一周至少编报1条以上信息,每月向办公室报送信息不少于5篇。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要紧急情况,不限时间,要随时报送,并续报事态进展。

(三)建立信息通报和考核制度。

管委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对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报送虚假信息的局(室)、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将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根据信息的采用数量、质量情况、重要程度,以五分为满分进行打分,对信息质量低或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进行减分,信息分数与奖惩挂钩,计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年终汇总情况。年底前,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对超额完成信息上报任务及采用条数的进行通报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组织工作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内容;对信息上报工作不力,没有完成上报任务和采用条数的局室、园区企业、参建单位,将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日期:

篇3: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工作,解决有争议的责任贷款;

根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十)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十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年12

月31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篇4: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处罚条例

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煤矿实际情况,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1、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熟练程度后方可上岗。通风队配合安健环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日常培训与使用训练;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未配带合格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立即升井。

3、机电队对自救器进行统一编号发放,集中存放管理。入井人员一人一台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属于自己固定编号的自救器。因自救器损坏或其他原因报废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由机电队自救器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完好自救器,之后机电队给予重配固定使用的自救器,但要将原因上报生产技术部。使用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未经同意使用的的其他自救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存放、佩发自救器,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自救器台台上架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救器由机电队派专人管理,不得出现损坏和丢失,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

5、机电队必须建立自救器日常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放情况、完好和损坏情况等等,对于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及时做好记录。报废的自救器要集中存放报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处理,并标明报废原因从台帐上注销。自救器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摆放及自救架确保整齐、清洁。

6、入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严禁碰撞和当坐垫,要爱护自救器,保证自救器表面清洁,除遇险情需要使用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确保完好无损,对无故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损坏标签和检验标志、损坏橡胶护套、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等按原价罚款。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灾害期间打开使用的自救器,事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发放新自救器。

7、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不得不交私自存放。

8、非指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或备用自救器,由机电队负责发放与日常管理。

9、自救器需要外出检验机电队用已经编号的备用自救器给予替换,但必须建立备用自救器零时使用人员台账,也必须做到专人专用,在此期间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编号的备用自救器。

10、机电队必须加强值班,严防上架自救器被盗或被破坏,并保持室内自救器架卫生良好。

11、通风队负责自救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作好记录、台帐,每次检验前必须填写自救器提取单,提取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从机电队按确定数量提取自救器外出检验。检验合格的自救器由通风队及时移交给机电队,并填写移交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移交单必须明确标明自救器的型号、厂家、完好数、报废数、检查日期、保质期。检验不合格的自救器通风队请示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

12、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主管每月对机电队自救器在册、完好、报废、使用、管理等情况和通风队自救器检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各单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在通风例会上进行通报;入井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瓦检员对员工自救器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二、自救器使用管理处罚条件

生产部、安健环部、通风队、安检科、生产办等部门科室负责对自救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入井人员未经自救器使用培训下井的,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外来人员下井,未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收发员私自佩发自救器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并罚款机电队队长30元。

2、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

3、发现收发员发放不合格自救器的,一台次罚50元。

4、不按期校验的一台次罚通风队50元,未填写移交单或提取单的一次罚通风队队长及机电队队长各200元。

5、自救器不上架者的、乱摆乱放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未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的,给予机电队队长200元罚款;发放室内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对于报废的自救器未按要求处理给予机电队队长200元的罚款。

6、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放自救器,按违章罚款100元。

7、领取后的自救器,未随身携带、乱丢乱放、碰撞和当坐垫的、表面不清洁的,罚款50元;私自打开自救器、自救器外观变形、气密性不好的、封条开启等属于造成自救器报废的,罚款200元。损坏标签、橡胶护套罚款100元

8、人员升井后,未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一次不交者罚款50元;由收发员三班进行审查,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200元,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

9、非固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发现损坏,要及时查出责任人,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按规定给予处罚,否则每台罚机电队200元。未及时建帐更换的,每台罚机电队50元。无故丢失、更换或损坏自救器,找不出责任者,每台罚机电队200元。

10、发放室卫生清理不合格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

11、不按要求建立和记录各种台账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罚款。

12、本规定中其他监督管理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

13机电队、通风队在管理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由生产技术部给予落实。其他监督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自行落实。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构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按权属分为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

第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单位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油日常仓储管理。承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制定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第十四条

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油要做到“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保管帐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帐、旧卡由承储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同一库区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油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帐、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单位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得超装。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吨(含)以上粮食或20吨(含)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质量和品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六)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改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取消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储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粮食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

(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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