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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团员推优实施细则(草案)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9

  团员相关文章是否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团员相关文章的写作格式与内容,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外国语学院团员推优实施细则(草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员推优实施细则

一、目的及意义

《团章》明确规定:“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目的是为了确保党员的发展质量,加强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党建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积极、及时地将有入党要求的条件较为成熟的优秀青年团员推荐给党组织,为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这既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加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二、推优原则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推荐那些有良好政治素质,刻苦学习,积极投身各项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团员。推优工作中既要发展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要保证团员的政治标准,保证团员的政治素质,不能盲目降低团员标准。同时,各团支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民主选举。基层团支部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与党的建设的密切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的要求,根据青年特点和团的工作实际,保证高质量地做好团员推优的各项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确保团员推优工作的质量。

三、推优条件

1、推优对象为我院在册共青团员(团龄须满一年),入校后已提交书面入党申请,参加过上海大学申请人培训班并已顺利结业。

2、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旷课、违纪现象。

3、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上学期所修课程有重修者或上学期平均绩点在2.8以下者不予考虑。但在学习上进步特别明显,或在工作中为学校、院系、班级作出突出贡献,在同学中间反应良好者可以特殊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推优。

4、社区表现良好。社区个人行为登记中为“差”的学生不予考虑。

5、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院系、班级活动;自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各类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

6、为人正直,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推优流程

1、由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或在团支部组织生活上进行推优。在推优工作中,各班辅导员要深入到基层团支部中,指导推优工作的进行,辅导员要全面掌握推优工作的进程,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到场团员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人数的2/3,推优流程方为合法;得票必须超过到场团员人数的1/2,选票方为有效。推优名额的最高限度为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0%。推选出的优秀团员由团支部填写推荐材料,进一步考察、审核后报学院团委审批。

2、由基层团支部对推优名单进行审核后,交由院团委组织部,经学院团委审核通过;经过三天公示之后确认为上海大学优秀团员青年,之后再推荐给学院各党支部,进行培养考察。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共青团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员推优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团年月

申请入党年月

职务

民族

被推优日期

所在院系、团支部

自我评价

获奖情况:

社会工作:

平均绩点

其他

团支部意见

投票结果

团员人数

投票人数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团支部书记签名:

院系团组织意见

团委书记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钢笔填写

填表日期:

共青团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制

附件一:

上海大学优秀团员青年推荐表填写要求细则

一、本推荐表需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二、职务和职称处若无,则不需填写任何内容;

三、所在院系、团支部填写格式请照参见下列所示;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级**专业**班团支部

四、获奖情况,请填写自大学期间所获奖励情况,若无获奖则不需填写;

五、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和团支部意见投票结果,请根据团组织生活会上民主选举情况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该生一切推优资格;

六、在“团支部意见”栏,请各班团支书代为填写支部大会对该生的讨论意见或“不同意原因”并签名;若团支书本人被推荐,请班长填写好团支部意见;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

二O一一年十月

附件二: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员推优汇总表

(专业)

级班

序号

学号

姓名

绩点

团支书

辅导员意见(签名)

填写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学生团支部书记存档,另一份交团委组织部存档

篇2: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沂临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应在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学院(校区)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基层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荐采取答辩制、公示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共青团员和我校在职教职工团员(非团员教职工由党团组织和群众直接推荐)。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需要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学生学习目的明确,近两学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同层次排名前40%且合格以上。研究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2.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科技文化艺术节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七条 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章程》,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

  第四章 组织推荐

  第十条 培训与动员。基层党委要在“推优”前对学院(校区)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培训与动员;学院(校区)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团会议精神,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达到80%以上方可开会)。推荐程序为:

  (一)团支部书记向全体团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团员大会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校团委副书记、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也可由校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院团委书记、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也可由院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参加推荐大会的人员分别为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程序为:

  (一)校(院)团委书记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传达党团会议精神、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组织审定。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公示情况以及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意见,学院(校区)团委审定。学院(校区)团委审定同意后,团支部将“推优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学院(校区)团委备案、一份推荐到党支部。

  学院(校区)团委应及时将各团支部的“推优”汇总表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基层党委。

  第十四条 推荐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沂临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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