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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浏览:34972024-06-09

  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监督工作,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年工作规划》、《*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机制的主体和责任划分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纪委、监察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纪委、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事项;

  2.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追究事项;

  3.纪委、监察处牵头,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责任追究事项调查报告,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津贴;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告诫、批评、调离;

  3.劝其辞职、引咎辞职;

  4.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6.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政治责任追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政治责任。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反学院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议事程序、范围、决定的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等环节中出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追究其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4.落实《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5.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对制造矛盾、诬告陷害他人、传播不利于团结的小道消息者和对歪风邪气纵容、不管不问,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6.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不按《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部门负责人责任。

  7.落实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落实学院关于职称评定、干部调动、教师引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定、出国审批等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按照学院保密规定,凡是损害学校科技、信息等学校主体利益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学院大额项目支出审计实施办法》,对设备、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未按学院规定实行招标、违反招标程序或不提供基建、修缮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的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对违反学院规定,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及违反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及学校统一财务管理的规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岗位责任追究:

  1.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严格执行《关于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责的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2.教学、科研部门应认真履行教学、科研部门职责。对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损失,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追究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后勤管理及基建维修部门按照其职责,在项目的立项、经费的使用、财产物品的管理、各项服务等工作中违反学校的规定,或在上述工作中造成严重浪费,按学院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违反学校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在财务收支、大宗物资的购买过程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资金浪费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安全保卫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火灾、失窃,师生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等事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作为而不作为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领导责任追究:

  1.失误失察。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规的行为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滥用职权。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按国家、学校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3.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任意蛮干、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不尽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4.徇私舞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于私心、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本人责任。

  5.决策失误。给学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思想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篇2: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监督工作,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年工作规划》、《*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机制的主体和责任划分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纪委、监察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纪委、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事项;

  2.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追究事项;

  3.纪委、监察处牵头,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责任追究事项调查报告,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津贴;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告诫、批评、调离;

  3.劝其辞职、引咎辞职;

  4.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6.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政治责任追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政治责任。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反学院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议事程序、范围、决定的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等环节中出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追究其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4.落实《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5.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对制造矛盾、诬告陷害他人、传播不利于团结的小道消息者和对歪风邪气纵容、不管不问,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6.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不按《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部门负责人责任。

  7.落实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落实学院关于职称评定、干部调动、教师引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定、出国审批等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按照学院保密规定,凡是损害学校科技、信息等学校主体利益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学院大额项目支出审计实施办法》,对设备、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未按学院规定实行招标、违反招标程序或不提供基建、修缮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的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2.对违反学院规定,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及违反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追究其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3.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及学校统一财务管理的规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岗位责任追究:

  1.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严格执行《关于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责的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2.教学、科研部门应认真履行教学、科研部门职责。对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损失,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影响范围追究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后勤管理及基建维修部门按照其职责,在项目的立项、经费的使用、财产物品的管理、各项服务等工作中违反学校的规定,或在上述工作中造成严重浪费,按学院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违反学校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在财务收支、大宗物资的购买过程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资金浪费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安全保卫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火灾、失窃,师生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等事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作为而不作为者,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领导责任追究:

  1.失误失察。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规的行为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滥用职权。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按国家、学校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3.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任意蛮干、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不尽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4.徇私舞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于私心、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本人责任。

  5.决策失误。给学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思想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篇3:党政班子带队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大发〔2020〕4号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班子带队开展2020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中心、大队及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29号)、《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岁末年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县级领导带队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桃安委发〔2020〕1号)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各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对分管的行业领域、联系的村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度。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全镇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管道、非煤矿山、校车、消防、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商场、酒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村(社区)、各办、中心、大队及镇直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切实制定检查方案,突出重点,认真安排,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牵头组织的部门,要综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和行程,认真组织开展。其它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认真配合。由镇安委牵头组织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部门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域、各厂矿、各村(社区)开展地毯式巡查整改工作,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系统查、系统报、系统整改。村级开展全面查全面报全面整改工作。

  (二)依法处置,跟踪督办。各部门要坚持立查立改,跟踪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督促并跟踪相关责任单位全面落实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一单四制”要求,列入清单,及时交办,督办直至销号,同时,明确临时防护措施,严管严控,确保安全。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要曝光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应急知识,营造遵规守矩、安全生产的气氛,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归纳总结,拾遗补缺。各分管领导、各办要逐项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整改处置情况,归纳总结,举一反三,督促各单位拾遗补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镇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镇党政领导带队检查安排表

  2.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检查现场记录表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镇党政领导带队检查安排表

  带队领导 牵头部门 检查范围(每月25日以前完成)

  应急办、党政办 全镇辖区内各行业、各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应急办、党政办 全镇辖区内各行业、各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联系黄栗洑村“和平加油站”、“环宇烟花批发”、地下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社会事务办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九龙洞水上乐园”、“安宁竹谷”、“咱们的村庄”、学校、校车、敬老院、旅游娱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县海湾加油站”、农林牧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执法大队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交通、马路市场整治、栗山河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

  自然资源办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国土、城建、地质灾害、建筑施工行业和“青山府”安全生产工作。

  党建办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德茂园村“中石油加油站”、宗教城所安全生产工作。

  经济发展办 负责分管领域、联系村(社区)及电力、工业企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现场记录表

  检查人员 带队领导签字

  参与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单位 所在辖区 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情况及

  存在的问题和

  安全隐患

  处理意见和措施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跟踪督促整改

  落实情况

  跟踪检查人签字:

  带队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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