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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大学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的公告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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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大学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的公告

  近年来,随着农林大学的规模化发展以及校园周边经济圈的迅速扩展,校园内外的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车辆随意停放,驾驶无牌无证、非法改装二轮摩托车相互竞逐、飙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仅危及师生的人身安全,也对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干扰和安全隐患。为彻底改善校园内外的交通秩序,确保师生的出行安全,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卫处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农林大学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停车秩序

  农林大学南大门附近及环城北路上禁止所有车辆停放;距离西大门红绿灯南、西、北三个方向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机动车停放,该范围内允许非机动车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有序停放在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的车辆实行路面查处和监控抓拍,并根据《z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整治二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开展校园内外二轮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牌无证及非法改装车辆一律实行查扣。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未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z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记12分;对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责令恢复并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良好的校园内外交通秩序,需要交通参与者的共同维护,望广大师生和周边商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打造“平安校园”。

  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z农林大学保卫处

篇2:农林大学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办法

  农林大学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证校园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根据“严格控制、分类收费”的原则,东湖校区、衣锦校区对出入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优先保障教职工车辆进出,控制外来车辆。

  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 40% 作为场地租赁费上交学校财务,60%用于交通设施设备、交通标识等维护、更新和完善,人员工资福利等。

  二、交通智能管理车辆的分类和收费标准

  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临安区物价部门审批,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泊位费。交通智能管理车辆分为固定车和临时车,其中固定车分为 A、B 两类,A 类固定车免收停车泊位费,B 类固定车按包年包月制收费,临时车(除特种车辆外)收取停车泊位费。

  (一)固定车

  1.A 类固定车

  (1)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名下的车辆,即车辆行驶证所有产权是“浙江农林大学”、“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或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车辆等;

  (2)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含学校离退休人员)的车辆,身份的确认以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教职工用车实行“一人一车”制,按需要可办理“一库多车”(同时入校时,后进车辆为临时车);

  (3)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外聘员工的车辆;

  (4)适用于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与学校签订合作单位的,并经校办审核同意的校外车辆;

  (5)适用于资助学校发展社会人士或校友等,并经校友办(基金会)审核同意的校外车辆;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办与保卫处协商决定。

  2.B 类固定车

  (1)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含学校离退休人员)的车辆申办第二辆固定车,身份的确认以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2)适用于与校内各二级单位有长期业务联系的外单位车辆;

  (3)适用于外单位驻校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车辆;

  (4)适用于租用校内场地经商人员的机动车辆;

  (5)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车辆。

  停车泊位费为月卡 100 元,半年卡 550 元,年卡 1000 元。

  教职工第二辆固定车、在校学生和后勤年度招标物资供应商(每单位限 2 辆)的车辆泊位费按半价收取。

  (二)临时车

  1.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邮政、环卫、运钞车进出校园,免收停车泊位费。

  2.来校公务车辆,凭接待单位提供的公务票结算。年底学校向相关单位统一按实际金额的 60%结算,学术交流中心按 20%结算。

  3.其它临时来校的车辆,根据临发改﹝20**﹞53 号文件,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如下:

  (1)机动车停放 15 分钟内免费;

  (2)小型车:5 元/辆小时,24 小时内单次停车收费不超过

  25 元;

  (3)大、中型车:6 元/辆小时,24 小时内单次停车收费不超过 30 元。

  三、公务票的申领与管理

  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公务票为学校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生成的条形二维码,由保卫处统一制作。

  (一)各二级单位按需要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公务票申请表》向保卫处申领,公务票有效期至申领当年 12 月 31 日止,每年 10 月保卫处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向各二级单位结算。学术交流中心公务票经保卫处认可,按指定样版打印,限衣锦校区使用。

  (二)教职工个人如有需要,可用现金方式购买定额(面额

  5 元或 6 元)公务票,有效期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

  (三)如有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需出车辆,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公务票(活动期间有效),免收停车泊位费。

  四、校内车辆的管理

  (一)校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浙江农林大学交通管理规定》执行。对不配合交通管理和乱停放的车辆,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车)或拍照曝光等措施,拖车的费用由车主自负。情节严重的列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黑名单(一年内不得进入校园)。

  (二)固定车实行统一审批。由申请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校园固定车申请表》,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限本人或直系亲属,非上述情况时须所在学院、部门出具该车辆供当事人长期使用证明)、驾驶证原件,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合同(年度招标合同)和当事人劳务合同复印件,校办或校友办(基金会)提供的审批材料,经保卫处审核无误后办理手续。学生车辆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审批或续费。

  (三)A 类固定车定期进行资格审查。人事处在编人员免资格审查,在编人员离职后自动失效,外聘人员车辆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其他人员按校办或校友办(基金会)审批有效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提供新劳务合同或审批材料可办理续期,否则按临时车辆计时收取停车泊位费。

  (四)B 类固定车包年、包半年、包月期满后,自动失效;若还需继续使用,须及时交验所需资料并续费,否则按临时车辆计时收取停车泊位费。B 类固定车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周期一

  年)的,不退还包期剩余费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不再受理该当事人(单位)的 B 类固定车业务。

  (五)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辆,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撤销固定车的权利、取消当事人(单位)办理固定车资格,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追缴所漏交的停车泊位费等措施,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54 号废除。

  五、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 则

  第一节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的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四条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条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外卖电瓶车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服从指挥,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六条禁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许可的除外)进入校园。

  携带大件物品或车载物品出校门者,必须凭《浙江农林大学物资准迁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卫执勤人员有权对离校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并交学校保卫部门查处。

  第八条23时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节 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一条尊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第十三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

  第十四条举止健康文明,不得有伤风败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任意涂抹刻划。

  第十六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加盖准贴章后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不得在校园内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第十七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杜绝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等安全防范制度或使用保管不妥等造成公共财物被盗,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由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十九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

  第二十一条举行大型聚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从事*、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查后,提前一周报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讲演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寒假期间,对校园内的楼层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各部门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第三节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器(实验需要经保卫处备案的除外),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或群众性活动,应当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消防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不得非机动车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不得鸣喇叭,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校园内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不得在消防通道、交通要道、校园主干道随意停放车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同相关单位查清事实。情节严重的,本校师生由学校按有关的校纪校规处理;外来人员由学校保卫处、校园警务室处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实施。

篇4: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z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z大学校十陵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及其居住校内的直系亲属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进出校园应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卡》,凭卡出入校门。出入卡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车辆,不予办理《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并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号。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和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教练场地。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要进入学校,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注意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了望,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临时机动车出入卡,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

  2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z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篇5:中学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元广中学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治庸发[20**]1号)精神,按照元广市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教育局的安排部署,我校特制定“开展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中央从严管党治吏的部署要求,以《章程》和党政规章为基本遵循,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认真落实省委“两个意见”和市委有关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从严整改作风的规定要求,着力解决精神不振、工作不实、担当不力、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全面推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努力营造勤奋高效、团结拼搏、风清气正的校园风尚。

  二、基本原则

  1.聚焦问题、找准症结。对照省治庸办所列问题表现,聚焦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找的问题,进一步逐项梳理庸懒散浮拖具体表现,确定整改清单,确定近期整改重点和长期整改任务。

  2.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典型问题、普遍性问题,深刻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个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3.从严从实、明确责任。措施到位、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4.教惩并举,严肃问责。坚持思想教育与惩处并重,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重点任务

  1.治“庸”。领导班子以创办高品质的普通高中教育为我们的第一要务,进一步强化改革精神、进取意识,强化学习能力,增强执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2.治“懒”。坚决纠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守摊子、混日子,当老好人、不愿担当的错误认识;让所有干部都能振奋精神,锐意进取。

  3.治“散”。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杜绝不讲规矩、不守制度、阳奉阴为的行为,坚决制止上班不在状态,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4.治“浮”。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继续强化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的工作精神,着力调研和解决群众的困难,着重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

  5.治“拖”。强化领导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强力推行首问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不推诿,不扯皮,提高办事效率。

  四、方法步骤

  按照上级部署,我校确定分三个阶段开展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学习讨论、查摆问题(20**年11月27日-11月30日)

  1.组织集中学习。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全体行政干部会、各支部会,分层、分批次学习“七个专题”。让每一位教职工了解“开展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让每一位干部强化责任担当和忧患意识,增强开展专项整治的自觉性。

  2.查摆具体问题。重点围绕“四个对照”查找问题。学校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个人都要列出问题整改清单,明确任务和时间表。

  3.进行自查自纠。领导班子对照单位整改清单,党员干部对照个人整改清单,采取领导谈心、党内批评、同事帮助、群众监督等方式,剖析根源,找到办法,立行立改。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改、从严问责(20**年12月1日-12月20日)

  1.加强督促检查。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坚持严字当头,督促检查副校级领导干部;副校级领导干部督促检查所领导的部门中层干部、所挂联的支部书记、教研组长,一级一级传导压力。校长和党委书记不招呼、不定时间随机抽查中层干部、支部书记、教研组长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群众监督,采用座谈、设置举报电话、意见箱、电子邮件、QQ账号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接受群众意见和建议。

  2.严格教育惩戒。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等逐格升级的措施。

  3.上下联动整改。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学校班子和党员干部在会上作专项述职,让下级监督上级。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升、建章立制(20**年12月21日-12月31日)

  1.常态开展评议。本学期期末开展学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满意度测评,以后每学期期末均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

  2.畅通监督渠道。每学期定期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内监督;定期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定期开展学情调查,接受学生监督;定期开展家长会,接受社会监督。全天开通广中QQ群进行行政值班和年级管委会等各层级督查通报,接受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市委出台的《关于解决“为官不为”问题建立奋发有为新常态的意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和专项整治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机制、管理机制、奖惩制度。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1.校长、党委书记负责我校全面开展庸懒散浮拖问题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

  2.纪委书记陈长江、党委副书记康锦秀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3.副校长李俊、行政办公室主任张宇东、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肖华负责起草工作方案、布置安排具体整改事宜。

  4.纪委书记陈长江、副校长李俊负责牵头梳理我校庸懒散浮拖方面的问题。

  5.分管各部门的副校级领导专责梳理分管线的庸懒散浮拖问题。副校长王兴福负责教研管理线、副校长向雄负责政教管理线、副校长赵怀勇负责教学管理线、副校长李俊负责干部管理线、党委副书记康锦秀负责后勤管理线和党建工作线、工会主席何晓华负责工会线和艺体卫工作线。

  6.各部门主任、各支部书记负责配合分管的副校级领导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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