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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职责与目标管理制度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10

  现在资讯时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校长职责相关内容以及其相关的写作格式内容等也越来越被关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校长职责与目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如对您有所帮助您可收藏必用。

  一、校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以及校党支部对教学、行政工作的决议。

  2、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办好学校的会议纪要,执行省、市、县教育局对学校工作的有关指示。

  3、在市、县教育局、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为开创新局面而积极开展工作。有下列问题由校长负责,提请校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1)本校工作的重大决策,长期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和年度、季度工作总结,以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2)本校的编制和机构的设置、变动、撤销,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负责本校人选的任免、调进、调出,干部的退休、离休,以及教职员工的晋级、调资与重大奖惩。

  (4)师资队伍的调整、充实、进修提高和各种职称的审批上报。

  (5)本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建、修建计划。

  (6)本校教职工生活上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4、注意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5、负责协调教学行政指挥系统之间的关系。

  6、深入群众、深入教学,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教学、行政等工作经验。

  7、及时阅办上级下达的文件。

  二、校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1、贯彻教书育人方针

  (1)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2)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发展。

  (3)教学质量达普教中上水平。

  (4)使学生思想品德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

  2、建设坚强的校领导集体

  (1)努力提高学校管理的有效性。

  (2)强化教育教学质量观念。

  (3)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

  (4)建立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设合格的教师队伍

  (1)使多数教师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2)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基本达标。

  (3)具有指导课外活动的能力。

  (4)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4、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改善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条件

  (2)美化育人环境。

篇2: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对拟任人选在夷陵教育网和教育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含周六周日)。

  (五)组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局发文聘任。

  (六)任职谈话。对即将任职的校长,由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任期目标(办学思路、办学目标、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实施方案,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教育局批准后,与教育局局长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校长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受聘同一学校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校长应积极总结办学经验,教育局有计划地安排校长参加高级研修。

  第四章考勤审批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请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外出实行报批制度。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离校三天以内,向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报批,三天以上须向区教育局报批。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内的,须向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报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校长可以续聘一届。

  第二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涉及(四)、(五)、(六)、(七)条情形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其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情况的;

  (二)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三)拒不执行交流任职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推行校长交流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根据校长的任期考核情况可以继续任职的,必须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乡镇范围内交流任职,由中心学校与乡镇党委拿出方案,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跨乡镇交流任职由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逐步推行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学段之间校长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

  第二十四条校长交流任职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长选聘、任用工作在区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调整交流、聘任期满、解聘和辞职后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离任审计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篇3:某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篇4:学校机械零件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是教师与学生进行教学实验的场所,一般不作它用。

  二、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扔纸屑杂物,随地吐痰、做饭、住宿,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登记建帐、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卡、物相符。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改装。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仪器设备需要报废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验室仪器的存放,必须合乎放置要求,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等,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质,更不能存放个人物品。

  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六、实验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工具一般不外借,如实验室之间相互调剂使用,经学校培训处批准,管理人员办好手续,方可外借,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七、实验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学生实验未经教师批准,不得连接电源以免接错线路,损坏仪器,如出现事故,要立即查明原因,同时上报,填写报单(包括丢失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赔偿。

  九、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使用时要严格审批手续,限制使用数量。有毒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要在通风厨内进行,室院的废渣、废液,要倒在废渣箱和废液缸中,不随便倾倒和倒入水池中。

  十、学生实验结束后,有辅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有物损坏等有关情况,教师签字后,方科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

  十一、实验室要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以及室内存放的高压容器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安全。

篇5:小学初中校长职责

  一、岗位职责制度

  校长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主持全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依法治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各项学校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开展。

  4、领导学校教育教学、思想政治和体育卫生等工作,以德治校,科研兴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合理安排各项工作,促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5、领导后勤工作,切实做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督促总务后勤人员管好校产及各种财物,加强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6、注重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和开展好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等项工作,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

  7、指导和帮助学校团、队的工作,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会小组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注意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8、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9、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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