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听课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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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听课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教学工作现状,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为迎接2009年评估打好基础,现决定建立院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及专任教师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听课人员
(一)学院党政领导;
(二)院长助理;
(三)各系(部)负责人;
(四)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评建办、成教与实训中心负责人;
(五)教研室负责人;
(六)职称为讲师以上教师(包括讲师);
(七)青年教师(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二、听课次数
(一)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7次;
(二)各系(部)负责人、教务处及各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的听课次数不少于10次,其它处(室)负责人不少于6次;
(三)职称为讲师以上教师及青年教师每学期的听课次数由各系(部)自行规定;
(四)每次听课至少为1课时。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自行有计划(或随机)地选取听课的班级及任课教师;
(二)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携带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z职业技术学院听课手册》和“听课测评表”,并详细、认真地填写其中内容。要注意对教学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课后将“听课测评表”交教务处,以便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三)每学期课堂教学结束后,教务处将对收到的“听课测评量表”进行汇总统计,并以一定形式通报听课的有关情况;
(四)听课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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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教研室可参照本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有关的教学、学生管理部门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听课。
六、听课人员的听课测评意见将做为考核教师的依据之一。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职业技术学院
篇2: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及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互相学习、交流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管理干部听课
1.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
(2)各系(部)正副主任;
(3)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成教部、实训部负责人。
2.听课次数: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
(2)各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学校管理干部听课由教务处编排,并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二、教学督导室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教学督导室全体成员。
2.听课次数:
学院教学督导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6次,其他成员不少于8次。
3.组织管理
教学督导室听课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教学督导室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三、专任教师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2.听课次数:
各系(部)主任助理、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见习期教师不少于6次,其他教师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专任教师听课由各系(部)自行编排,由各系(部)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专任教师听课情况及实际完成次数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作为创先争优的评比条件之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