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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盱小学学生行为要求

编辑:管理文库2023-11-01

  行为要求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河盱小学学生行为要求,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河盱小学学生行为要求

  一、路队

  1、队伍整齐,前后左右间距匀称;

  2、精神饱满,双臂自然摆动,脚步声轻;

  3、不谈话。

  二、环境

  1、教室环境:参照《河盱小学班容班貌要求(试行)》

  2、监督区管理:无纸屑杂物

  三、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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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规定校门进出,有秩序,不推挤。

  2、*时不随便说话。

  3、会主动问好,“您好、请、谢谢......”常挂嘴边。

  4、走廊上脚步轻轻、说话轻轻。

  5、上下楼梯靠右走,礼让他人,不追跑。

  四、用餐

  1、有秩序排队盛饭菜

  2、在座位安静就餐

  3、饭后将碗放回规定区域

  4、保持教室干净

  五、卫生习惯

  1、纸片、糖纸、食品袋、食品棒、果核等垃圾,自觉放进垃圾筒

  2、见到地上、花盆里、水槽里有纸片、食品棒、布条竹丝等杂物,主动捡起放到垃圾筒

  3、每次大小便后及时冲厕所

  4、洗拖把时用水桶接住过走廊

  5、不吃零食

  6、不在桌凳上乱涂乱写乱刻乱贴

  7、不往窗外扔纸屑

  六、两操

  1、早操:队列整齐,精神饱满,动作标准,按口令

  2、眼操:安静,坐姿端正,按口令,动作标准,不做其它事情

篇2:河盱小学班容班貌要求

  河盱小学班容班貌要求

  一、总体要求:明快、宁静、整洁、实用

  二、具体要求:

  1、墙壁、磁砖

  (1)合理高效利用教室后板报,尽量不在墙壁、磁砖上张贴任何资料;

  (2)无张贴印痕,实在抹不掉的印痕,适当遮掩;

  (3)学生作品(荣誉)临时性展出必须用到墙壁、磁面的,应考虑拆卸后不留痕迹,禁用双面胶粘贴;

  (4)临时性教室布置应考虑易拆卸,活动结束后及时拆卸收尾。

  2、门、窗:无张贴印痕;不贴窗花;窗台上无灰尘,不摆放任何杂物。

  3、讲台、电脑桌、老师用桌、书柜、壁橱、电视柜

  (1)讲台:除粉笔、教鞭外,不堆放书簿、杂物;

  (2)电脑桌:不堆放书簿、杂物

  (3)老师用桌:书簿各种用品摆放整齐;

  (4)书柜:书簿等放置整齐;

  (5)壁橱:合理利用;

  (6)杂物及时清理,台面无灰尘。

  4、课桌凳

  (1)严禁粘贴纸、挂钩等,严禁涂、刻、画,无粘贴印痕;

  (2)课桌内外学习用品放置整齐;课前准备时学习用品从上到下有序地放在课桌左上角。

  (3)桌凳排列整齐,搞好卫生后凳子全部翻下,插入桌子底下。

  5、书包:一律放课桌内,不得放地上、桌凳上、壁柜内。(一年级开始)

  6、卫生用具(拖把、扫帚、水桶、纸篓、畚斗等)

  (1)排放整齐,妥善使用保管(使用保管情况列入班主任考核);

  (2)教室内不钉铁钉,挂抹布用粘贴型塑料挂钩。

  7、地面、屋顶:地面清洁、无纸屑杂物;屋顶、墙角无蛛网。

  8、“浪花天使”:无张贴印痕(以后学校统一下发纸张,装在玻璃框内)

  9、教室前走廊:

  (1)地面清洁,无矿泉水桶、拖把等杂物;

  (2)磁面清洁,木线条无灰尘;

  (3)护栏无灰尘。

篇3: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

  各处室、系: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高职学生。

  本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挂靠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复核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篇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成林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成林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篇5: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树立勤奋学习、开拓进取的精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立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习成绩优秀,名列所在系(专业)前茅。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体育合格标准》。

  4、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人数10%之前,且获得本学年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生”评选条件第1、3条。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注重技能培养,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绩。

  3、积极、主动承担班级、系、学院布置的有关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创造性开展活动并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工作任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是老师的得力帮手。

  4、学年综合测评名次一般应在班级人数20%之前。

  三、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名额分别为班级人数的4%和3%(不足一人以一人计,一人以上按四舍五入计)凡被评为本学年度校先进班级的可增加一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2、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衡量,推荐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向系务会提名推荐;系务会审核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综合推荐名单,并初步评审后报院领导审定。

  4、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新学期(九月份)开学第三周前完成。

  四、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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