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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劳动合同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9

  相关文章是否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相关文章的写作格式与内容,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养生堂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老苗医养生堂

  本约定以老苗医养生堂管理制度为基础而制订,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约定事项。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店管理制度,服从并接受本店领导的管理,尊重本店的企业文化,以积极的工作心态工作。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对乙方作出劝退或开除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本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2、乙方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违法行为,但尚未被司法机关追究。

  5、乙方泄露本店机密。

  6、乙方严重失职、吃单或飞单。

  二、遵守相关上班制度;

  1、考勤按本店考勤制度执行。

  2、奖罚按本店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3、请假期间薪资按本店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三、乙方确保留存与甲方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有效,否则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工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无法联系到乙方本人,乙方须提供可直接联系本人的联系地址;

  四、如不按正常程序离职,乙方将扣除违约金¥500~¥1,000不等;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行政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老苗医养生堂

  日期:

  日期:

篇2: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5号),决定于20**年3、4、5三个月在全国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原省劳动保障厅下达了通知并提出了任务要求及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和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

  抄报: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县直有关单位

  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20**年“春暖行动”的基础上,继续以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实现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其中,工业园区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其他城镇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

  二、组织领导

  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开展春暖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作领导小组”,由邬宇标局长任组长,陶红根、王态春、龚洪荣、黄静、熊虎为副组长,局劳动股余建新、工资股胡卓琼、仲裁办邓振威、劳动监察大队邓振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态春兼任,副主任由余建新、胡卓琼、邓振威、邓振诗、张斌华、周胜喜、曹雪亮、徐贵斌担任。

  三、时间安排

  1、宣传阶段(3月18日至3月31日)。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此次春暖行动活动宣传到位,对所辖区内街道、社区进行宣传。

  2、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全县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对辖区内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3、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春暖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四、工作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全县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将《劳动合同法》有关知识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和服务。全县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本本,及时提供给用人单位下载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免费印发劳动合同简易文本。要结合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继续搞好调查摸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准确把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继续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进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

  3、发挥联系示范点的带头作用。确定工业园区为此次春暖行动的重点联系点,各乡、镇也要确定3至5个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推动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以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引导其他单位尤其是非有制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新建县劳动监察大队及各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年度用工年检和执法的重点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妥善处理好柔性与刚性执法的关系,本着宣传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的困难企业,坚持宣传教育在前、责令整改先行、处理处罚在后,帮助企业依法用工、减少违法成本。

  5、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新建县劳动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同步联动,对辖区内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将《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情况表(基层表)》(见附件一)发至辖区内企业填报后进行汇总并填写《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二)。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填写并报送基层表的企业,由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乡、镇(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请于20**年5月1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至新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由局机关将汇总表报送至市劳动工资处。

  联系人:熊艳华、周亚敏。联系电话:13155814617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这项工作,把开展“春暖行动”作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明确到人。同时,要加强与工会、城建、建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春暖行动”取得实效。在开展“春暖行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上报好的做法和经验,6月1日前,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将“春暖行动”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劳动监察大队。

  附件一: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情况表(基层表);

  附件二: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情况表(汇总表)。

篇3:劳动合同(转正)

  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_*年*月*日。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相应顺延。

  第九条

  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4:厦门劳动合同范例

  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乙方:员工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___从事____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____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____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____(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人民币____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____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当月)

  日至(上个月/当月)

  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进乙方档案,另一份甲方须在和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保存两年以上)、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章)

  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签章)*年*月*日

  二O一0年八月版

篇5: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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