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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构成职责制度

编辑:管理文库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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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构成职责制度

  一、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构成:

  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乡镇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企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工会联合会主席担任,办公机构设在乡镇工会。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的指导下履行职能,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

  1、指导本区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法调解本区域的劳动争议。

  2、依照《工会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省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事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使调解协议得到全面落实。

  4、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三、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对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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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3、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4、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5、召集由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七、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

  1、指导本区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依法调解本区域的劳动争议。

  3、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4、自当事人申请调解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5、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及时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7、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篇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3、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4、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5、召集由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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