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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编辑:管理文库2023-10-31

  日常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公安相关资讯,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写公安相关的工作文章,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福建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福建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配备、佩带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森林公安民警执勤、执法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是指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分必配项目和选配项目。必配项目包括:

1、伸缩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急救包;

6、多功能腰带;

7、防割手套;

8、警用制式刀具;

9、警用水壶。

选配项目包括:

1、枪支;

2、警绳;

3、对讲机;

4、警务通;

5、防刺服;

6、警用装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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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应当以提高单警战斗力和森林公安民警自我防护能力为目标,依照公安部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进行配备,保障森林公安民警执勤、执法工作需要。

第四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做到配备合理、佩带规范、使用得当、科学管理。

第二章单警装备的配备

第五条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范围必须是在编在职的森林公安人民警察。

第六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符合单警装备配备条件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配发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监督检查及审批、发放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七条

森林公安民警在配备单警装备前,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会同治安管理、装备等部门对配备公安单警装备的民警进行培训,确保受训民警在配发单警装备前做到正确佩带、熟练操作,并掌握维护保养基本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装备性能、使用规程、动作要领、保养常识等。民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备单警装备上岗。

第八条

森林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上缴配发的单警装备和有关证件:

(一)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二)退休、调离、离职的;

(三)长期病休或借调在外,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三章单警装备的佩带

第九条

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时,按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佩带单警装备。

第十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严格控制使用武器警械。现场公安民警应携带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戴警帽或者警用头盔,保持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并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的佩带应充分体现便于携带、便于使用、便于保护的原则。佩带在多功能腰带上的单警装备,从左至右按逆时针顺序依次为: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警务包、警用水壶、伸缩警棍、手枪、催泪喷射器。

第十三条

森林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佩带单警装备:

(一)从事非警务活动的;

(二)女民警孕期,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四章单警装备的使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使用单警装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民警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和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等制服性警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用制式刀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当以制服违法犯罪人员,有效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民警自身安全为限度,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民警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进行正当防卫时,应尽量使用警械。当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犯罪行为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

森林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将使用枪支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森林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告。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他人伤亡的,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组织勘验调查,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并报告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使用单警装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五章单警装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单警装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为一级管理实体,应当建立完善单警装备的领导管理和使用制度,指定专(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单警装备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为二级管理实体,负责本部门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森林公安民警个人为三级管理实体,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单警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和技术状态良好、使用可靠,减少单警装备的非正常损耗和锈蚀、霉变。严禁私自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单警装备,严禁将单警装备交给非公安民警携带、使用或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装备部门和单警装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装备建设和使用保管制度;加强计划编制,严格执行单警装备入库、出库、维修、回收、更新等制度,认真办理集中保管和登记管理手续,每季度对所配发的单警装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检查,确保账物相符。对于单警装备中的枪支装备,应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保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单警装备保管制度,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警装备非佩带时,枪支弹药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保管。其他单警装备应集中存放在警械室,并以科、所、队、室为单位,统一放置在装备柜内。禁止将单警装备存放到其他场所。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民警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由单位组织修复。本单位无法修复的,应按上级装备管理部门要求,送指定的厂家维修点维修,不得擅自将单警装备送其他单位维修。

第二十五条

枪支弹药、警用制式刀具的报废、更新,由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上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再由设区市森林公安局集中上报省局审批后按规定处理。其他单警装备的报废、更新,由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审批后处理,并在三十日内报省局装备科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安民警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督察。森林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森林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单警装备的案件,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规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制止或扣留其单警装备。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的,应将其带离现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佩带或违规使用单警装备的,森林公安民警所属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纠正,造成贻误战机或致人伤亡的,应依法追究公安民警个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单警装备被盗、被抢、丢失及其它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通报民警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民警因公丢失、损坏单警装备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逐级上报丢失、损坏单警装备的品种、编号及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装备部门认真审核、登记。因个人原因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损毁的,须按价赔偿。对单警装备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丢失装备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规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收缴,查清装备来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篇2: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摘录赔偿部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广场良好的信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摘要如下:

一、服务原则

1、真诚面对顾客,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树立品牌。

2、真心为顾客着想,顾客的事是我们最大的事。

3、真实标价,不搞虚假、反对欺诈、明码实价。

4、真情对待顾客,不烦不燥,不推诿,相信顾客。

二、投诉程序

1、看凭证:首先请消费者出示购物凭证,查看凭证是否符合退换范围。无凭证者概不受理。

2、做登记:详细记载投诉对象、购物日期、投诉者姓名等。投诉者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作调查:根据投诉者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投诉分类处理

1、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1)按国家《消法》规定执行,无条件退货;

(2)如顾客要求赔偿,可直接由公司客服部与顾客协调解决处理方案

3、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商品

(1)已售出的食品;

(2)已开封的食品;

4、无购物凭证,因使用或保存不当而变质的,均可推荐到客服部进行统一处理。

对于具体规定,可向公司客服部咨询。

02423863281

客服经理:02462537845

附:省市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12315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贯彻落实公司的“不满意就退换”、“首问负责制”、“快速退换,延误补偿”、“无障碍服务”。

2.为杜绝卖场中存在的拖延顾客投诉情况,门店推出“五分钟负责制”、“层层负责制”,要求各卖场在处理顾客投诉过程中,无论当事人能否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都必须在五分钟以内给顾客答复。如果当事人的解决方案不能让顾客满意,则必须在五分钟以内将顾客引领到下一管理层解决顾客问题,实行层层负责制。

3.在各专卖店设立顾客投诉意见本,其内容包括:顾客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当事人及跟踪回访等。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商品退换规定:

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商品售出15天后,在保修期

C、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若属假冒商品,应依照〈消法〉第49条予以赔偿。

3、下列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

A、无购物凭证的。

B、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营业员未提示或无产品说明书提示的除外)。

C、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D、“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三包”凭证。

E、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震、火灾、战争等)。

A、化妆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如使用过敏,凭医院诊断证明及实际目测可予以退换货。

B、穿着类商品无质量问题因兴趣转移等原因要求退换货的参照第1条执行,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穿着的,7日内免费退换,15日以内免费换货或维修。

5、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6、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按原购买价退款;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若遇价格调整,现价高于原购货价的,按原价退换;现价低于原购货价的,按现价退换。

7、与顾客发生权益争议时,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A、与顾客协商解决,及时向顾客服务部反映,报公司相关领导。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建议顾客向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申诉,鉴定后属质量问题,除按前述条款处理外,应支付鉴定费和国家规定的车船费;非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顾客自理。

C、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投诉接待和处理。投诉接待和处理执行首问负责制和全程陪同制。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接待人必须热情接待顾客,做好投诉登记,疑难投诉及时按程序上报,积极为顾客处理问题。全程陪同制是指在处理的各环节中,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处理,不得推委、刁难或冷落顾客。

9、处理投诉遵循高效、主动、善意原则。善于把握投诉关键,判断准确,处理及时;买和退换同样重要,更热情地接待投诉顾客,积极主动为顾客解决问题;认真理解和善于评价顾客的内心世界,言行要体贴、尊重顾客,防止矛盾的发展。

篇3:店铺装修管理规定

店铺装修管理规定

总则

1.1根据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为公司内部文件,任何个人非经批准不得外借、复印和拷贝。

目的

2.1为了规范**商场店铺装修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与岗位对店铺装修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维护**商场整体形象和租户利益,确保店铺装修的安全。

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商场范围内的店铺装修与装饰。

职责

4.1商业运营部负责店铺的移交工作。

4.2商业运营部客服人员受理租户装修申请。

4.3商业运营部装修工程师负责办理租户装修手续,审核租户的装修图纸和装修设计,确定装修施工各项费用并列出收款清单,对施工单位进场装修材料、用电、用水、空调、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装修店铺的验收以及整改工程、遗留问题的跟进处理。

4.4工程部负责落实店铺遗留工程问题的整改与完善工作。

4.5财务部负责根据商业运营部开具的费用清单核收租户装修应缴费用。

4.6商业运营部运营主管(清洁)负责维持施工店铺的环境,内容包括施工店铺周边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运输线路安排,店铺围蔽的检查、监督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垃圾池清理、货梯与卸货平台的使用管理。

4.7商业运营部运营主管(安保)负责维持施工店铺的秩序及安全管理,办理租户装修申请中的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在日常监管中负责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治安巡查、安全检查。

4.8商业运营部营销主管负责对店铺招牌、广告位等的形象、店铺装修围挡方案与文稿进行审查,并对实际装修的效果进行验收。

4.9商业运营部招商主管负责装修过程中在租户、施工单位和公司部门间的协调。

店铺移交

5.1公司与租户签订《**商场店铺租赁合同》后,商业运营部确定与租户办理验铺手续的时间,并根据签订的《**商场店铺租赁合同》中的交场条件要求做好店铺设施设备的检验工作。

5.2依据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商场店铺租赁合同》,商业运营部装修工程师、客服人员、招商人员协同租户进行验铺,并将验收情况记录在《**商场店铺验铺表》上。符合《**商场店铺租赁合同》交场条件要求的店铺,装修工程师、客服人员、招商人员以及租户在《**商场店铺验铺表》上签字确认验铺合格,由客服人员向租户交付店铺钥匙。

5.3交场条件与《**商场店铺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店铺未能移交给租户的,由装修工程师联系工程部负责修复、改造,再按5.2条规定重新办理店铺移交手续,直至符合约定的交场条件为止。

房屋装修

房屋装修流程

房屋装修注意事项

房屋装修效果图

房屋装修经验

房屋装修设计

5.4租户接收店铺后,必须向商业运营部提出装修申请。

店铺装修

6.1装修申请与资料审核

6.1.1租户在商业运营部客服人员处填写《店铺装修申请表》,并提交店铺装修的施工图、效果图及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身份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文件,由接待人员进行初审后转交工程主管处理。

6.1.2商业运营部装修工程师按规定对店铺装修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店铺装修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开具《**商场缴款单》,转客服人员通知租户办理进场装修缴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在《店铺装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返回客服人员,由客服人员退回租户修改,直至租户提交的资料全部通过审核为止。

6.2装修费用缴纳

6.2.1客服人员在收到装修工程师对租户店铺装修申请审核合格通知后,并根据其开具的《**商场缴款单》,通知相关租户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凭表办理店铺装修缴费手续,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装修保证金:按每平方管理面积(计租面积乘分摊系数)20元收取,每间店铺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装修管理费:按每天每平方管理面积0.2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最高每月收费不超过5000元。

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管理面积(计租面积乘分摊系数)3元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每间店铺最低收费不少于500元。

图纸审核费:首次审核费为每平方管理面积3元,最低收费不少于10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500元,需经多次审核的,还需增加每次100元的审核费。

证件费《施工人员临时进入证》):55元/个,其中工本费5元,押金50元。

施工用水费:店铺计租面积小于100M2的施工用水按每月100元收取,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大于100M2的由施工单位安装经当地政府计量鉴定部门鉴定合格的水表计费,计费用水量为水表的行读数加上8%损耗值,水费单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费用在装修完成后结算。

施工用电费:使用店铺内用电线路为施工提供用电的,在客服人员处预先购买用电量后再投入施工(包含6%的损耗);施工单位自设临时用电线路为施工提供用电的,由施工单位安装经当地政府计量鉴定部门鉴定合格的电表计量施工过程的用电量,费用在装修完成后结算,计费用电量的计算方法为在电表的行读数上再加行读数的6%的损耗电量,电费单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6.2.2财务部收费人员根据《**商场缴款单》的收费项目向租户收取各项费用,并出具各项收费项目的收据或发票后在两份确认表上分别签字确认收取并加盖费用收讫章,收费人员将《**商场缴款单》一份交给客服人员,另一份留存。

6.2.3租户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缴纳费用完毕后,在客服人员处领取相关的文件(《委托授权书》、《店铺装修手册确认书》、《店铺装修安全承诺书》、《店铺装修保险责任承诺书》等)。

6.3施工手续办理

6.3.1租户或其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缴纳所有费用并签署法人代表(机构)或负责人(个人)的《委托授权书》、《店铺装修手册确认书》、《店铺装修安全承诺书》、《店铺装修保险责任承诺书》并交回客服人员后,客服人员为其办理《**商场场内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进入证、动火施工许可证、临时用电用水许可及线路安排、物品放行许可等)。

6.3.2客服人员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小1寸彩色相片一张,为每位进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进入证。

6.3.3客服人员根据施工负责人提供的操作人员有效电工证、焊工操作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给施工负责人填写《**商场动火作业申请表》,转交装修工程师和运营主管(安保)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客服人员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并由客服人员转交给租户。

6.3.4客服人员根据施工负责人提供的《**商场临电、临水申请表》及操作证明资料转交装修工程师办理临时用水、用电许可与线路安排。

6.3.5客服人员根据施工负责人填写的施工店铺物品放行申请办理《货物放行申请表》,运营人员

(安保)根据放行单对物品检查核实后予以放行。

6.4店铺进场装修通启客服人员按规定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向公司各部门发出关于**商场店铺进场装修的《通启》。

6.5装修施工监管

6.5.1装修工程师在店铺装修期间对装修店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与质量、施工用水电、店铺公共设施设备等按《**商场店铺装修手册》、《**商场店铺装修监管细则》的要求严格检查。

6.5.2运营人员(清洁)在店铺装修期间对装修店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对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卫生、施工垃圾清运、货梯使用、公共区域保护、运输线路安排等按《**商场店铺装修手册》、《**商场店铺装修监管细则》的要求严格检查;

6.5.3运营人员(安保)在店铺装修期间对装修店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对施工人员行为、消防安全、现场治安、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按《**商场店铺装修手册》、《**商场店铺装修监管细则》的要求严格检查;

6.5.4营销主管在店铺装修期间对店铺店面、招牌及广告位装修施工按《**商场店铺装修手册》及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检查。

6.5.5客服人员在施工店铺内设置《**商场店铺装修施工现场巡查表》,装修工程师、运营人员、营销人员按照规定每天巡查装修店铺并将巡查情况填写在表内;客服人员负责回收、整理、更新该表格。

6.5.6对于店铺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重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的,一旦发现立即通知当值装修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确认后按《**商场店铺装修手册》的相关规定出具《**商场缴款单》,店铺施工负责人认可后至财务收费处缴纳违约金,财务部收费后开具票据。

6.6店铺装修竣工验收

6.6.1租户向客服人员提出装修竣工验收申请,客服人员收到店铺装修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申请后,

通知装修工程师、营运人员、营销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在验收中发现店铺装修与设计不符导致不良后果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客服人员根据验收意见向租户发出《**商场店铺装修整改通知书》,通知该租户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整改工程完成后,客服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前述各人员会同租户、施工单位进行二次验收,验收项目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与设计图纸的吻合程度;

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灭火器的配备;

装修材料与消防要求的一致性;

电气线路的敷设及实际负荷情况;

空调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情况;

检修口的开启情况;

弱电系统的完好及使用情况;

对其他店铺及公共区的影响程度。

6.6.2店铺装修验收完成后,需经各参检系统主管在验收表格上签名确认该店铺装修验收合格。若局部工程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或验收的,应先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商业运营部对应负责人方可在验收表格上签名确认。

6.7店铺自设施工用电用水结算

6.7.1店铺装修完成后,装修工程师对施工店铺自设的临电、临水线路予以切断并统计使用情况,按本管理规定的6.2.1款向租户或施工单位出具《**商场缴款单》。

6.7.2租户到财务部缴纳相关费用,财务部收取费用后,向租户开具票据。

6.8装修保证金及证件按押金的退还

6.8.1租户或施工单位授权人在店铺验收合格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服人员提供有效单据、证件原件,填写《**商场费用退还审批表》,申请办理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或其他押金的退还手续;

6.8.2客服人员初审租户单据及证件原件的的有效性,审核无误的转财务部办理租户装修保证金的退还审批手续;财务部在受理租户装修保证金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租户退还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

附件

7.1**商场店铺装修监管细则(附件1)

7.2**商场店铺验铺表(附件2)

7.3**商场店铺装修申请表(附件3)

7.4**商场场内施工许可证(附件4)

7.5**商场店铺装修工程验收表(附件5)

7.6**商场店铺装修施工现场巡查表(附件6)

7.7**商场动火施工许可证(附件7)

7.8**商场临电、临水申请表(附件8)

7.9**商场店铺装修整改通知书(附件9)

7.10**商场动火作业申请表(附件10)

8附则

8.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规定条款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篇4: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爆破工上岗条件: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采煤爆破工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干燥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1)我矿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需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或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般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矿用增安型除外)。

6、放炮母线使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破皮、漏电的爆破线路。采煤爆破线不得有接头,掘进爆破母线接头数不得超过一个,不得有明接头。

7、发爆器发生故障时,无论其程度如何,严禁在井下拆修,应交专门维修人员上井检修。严禁使用失爆的发爆器。

8、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9、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二、引药(炮头)的制作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爆破需用数量为限。

2、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先用木、(竹)棍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也眼;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

三、装药规定

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质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扭结。

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3、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清晰掌握正向起爆和反向爆破的装药方式。

5、装要前,爆破工要与带班长、瓦斯员对采掘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定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4)采掘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5)工作面有时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20米以内,破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8)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9)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9)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塑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8、井下严禁裸露爆破(放糊炮),严禁明火和短线放炮。

9、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10、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1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大水炮泥的外端再塞炮泥。

11、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12、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岩块是,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四、警戒的高置规定

1、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接绳。

2、放炮前,所有人员都必须撤离到警戒线以外。

五、连线规定

1、爆破母线盒连接线、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体相接触。

2、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作。

3、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4、爆破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措施后,可不受限制。

5、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6、只准采用绝缘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做回路。

7、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通电爆破规定

1、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接起爆。

2、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采煤工作面不得小于是30m。

(2)掘进直巷不小于100m,拐弯巷道不小于75m。

3、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4、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5、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并全部撤至警戒线以外时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7、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破。

8、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9、爆破后,必须立即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险情,必须立即处理。

七、拒爆、残爆的检查和处理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查找原因,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爆破工交代清楚。

3、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接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篇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MBA培养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MBA培养的有关规定

一、培养目标

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是专为培养工商企业或经济管理部门而设置的硕士研究生学位。MBA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类、金融、财务、法律等,注重案例教学和能力训练,使学生掌握生产、财务、金融、营销、经济法规、国际商务等多种知识和管理技能,并具有战略规划眼光和敏锐的把握全局的能力,在市场和竞争中不断发展、不断取胜的能力,实现企业的最高目标。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

2、掌握较宽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基础理论,了解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3、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本职业务、处理人际关系以及综合管理(决策、组织指挥、沟通、激励、监督与控制等)方面的技能。

4、比较熟练的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处理外事业务及对外交往、商务洽谈的能力。

5、健康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可以脱产学习,也可以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MBA学制为三年。学生上课应严格记录出勤情况,凡每门课程累计缺课1/3以上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因特殊情况(如休学创业、患病等)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提前向管理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最多不超过五年。

三、课程设置(见附表)

1、按照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年半左右,学生在学习阶段至少应修满45学分。大部分学分应通过考试取得。

2、根据各课程的特点,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每门课程教学中至少应采用一定的案例数,各课程的最少案例数如下:

课程名称

案例数

课程名称

案例数

管理经济学

生产运作与管理

财务管理学

战略管理

现代会计学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市场营销学

管理运筹学

管理信息系统

组织行为学

其它课程都鼓励使用案例,各选修课程至少应有一个案例。

四、中期筛选(参照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

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一般在第三至五学期进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学生自己的调查研究独立完成。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企业经营诊断报告或、高质量的案例分析。论文应有一定的新见解或实用价值,字数在3万字左右。论文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在职MBA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论文答辩至少由三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包括导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负责进行,通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者发给MBA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MBA课程设置

课程

类别

课程编号

60课程学习总要求

课程总学分≥45(EMBA≥40),各单科成绩≥60,

核心课总平均成绩≥75

文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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