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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后进生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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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化后进生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工作的重点之一。为全面加强转化后进生工作,规范转化后进生工作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班科任老师应于每学年初,对所接任班级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列出后进生名单,并填写《转化后进生情况登记表》送交教务处统一填造《后进生花名册》。

  二、学校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对全校后进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学校《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并印发全体教师执行。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必须包括: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具体工作目标和措施;

  (三)、月份工作安排。

  三、学校及全体教师应加强对转化后进生工作的研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转化后进生工作。同时,应积极转化后进生工作经验总结,做好推广交流工作,做到每学期一小结,每学年一总结,并做好后进生工作资料建档工作。

  四、转化后进生工作列入学校及教师工作考核的很需要内容,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转化后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

篇2:中学课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学校行政决策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以课题研究带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促使教育科学研究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1、课题的选择应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贴近教育教学的实际,以教育教学中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尤其提倡针对教育理论及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研究,力求体现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统一。

  2、申报市级以上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中学高级职称和相应的教育科研能力。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组织课题的实施。

  3、申报市级课题,应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有关要求向学校教科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认真填写申报表。由教科室统一受理后,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4、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申报时间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安排确定。

二、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

  5、课题管理工作由江苏省苏州中学教科室负责。教科室负责对课题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课题研究情况,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汇报。

  6、课题组负责人应主持课题全过程的研究,负责协调课题组内外各种关系,合理配置人员、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7、学校教科室每学年对市级以上课题的研究进度和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各课题组负责人需向教科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和下一阶段课题研究计划。

  8、课题负责人调离岗位,应妥善安排课题组相关工作,以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

  9、研究质量明显不合格或严重偏离研究方向以及长期没有按研究计划开展课题研究的课题,不得申报结题。

  10、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上报学校教科室,在进行初步鉴定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成果鉴定申请书。

  11、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要重视材料的积累,切实加强课题资料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1)课题申请书、研究方案、立项通知书(2)研究工作中的各种文字、照片、声象记录材料、阶段成果报告(3)课题研究结题报告、论文、专着、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等成果资料。

三、课题奖励办法:

  12、课题组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将计入个人教科研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13、能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正常开展工作并根据课题管理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学校年度检查的课题组,每年度提供科研经费500元。

  14、能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正常开展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顺利结题的省级课题奖励1000元,市级课题奖励500元。

  15、在课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课题组成员在职称评定中将予以优先考虑。

篇3: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二、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五、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小学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聘任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和规范我校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新形势下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学校中层机构的设置和干部管理任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公开聘任上岗。具体操作参照市教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学校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职数

  1、中层机构设置

  学校中层机构设置为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总务处设主任一名(****学年教导处主任业务校长兼任,副主任二名)。

  四、聘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岗位任期制及公开聘任原则

  1、学校中层岗位实行任期制。

  中层岗位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为三年。同一岗位可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任。

  个别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超期留任的,经校长提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后(镇、街道所属学校报教办审批),可适当延长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期限。

  2、学校中层岗位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开聘任上岗。

  3、在原任中层岗位上表现优秀的中层干部,原岗位任期满两任后,学校党组织可优先推荐为其它中层岗位的聘任候选人。

  4、因各种原因空缺的学校中层岗位,均须按规定进行公开聘任。

  (二)聘任条件和聘任对象范围

  1、聘任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②具有应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③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积极准确地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④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⑤身体健康。

  ⑥中层岗位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⑦参加应聘人员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中层参加其它中层岗位聘任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

  2、聘任对象范围。本单位公办教职工中聘任。

  (三)、学校中层岗位聘任程序和方法

  1、制订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成立学校中层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聘任岗位、选拔范围、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事项。将实施方案、中层机构设置和岗位职数审核表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同意。

  2、由学校中层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原任中层干部会议。

  3、公布拟聘岗位。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拟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办法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原任中层干部在教职工大会作任期述职报告。

  4、候选人推荐。一般可采取教职工民主推荐(含个人自荐)、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办法确定正式聘任候选人。原则上每个拟聘岗位的正式候选人数应不少于2名。

  个人自荐(包括原任中层)报名应填报个人自荐意向书,个人自荐意向书应填报不少于二个志愿岗位,以利于学校党组织统一确定聘任候选人。

  在民主推荐中,如出现个别中层岗位候选人空缺时,可由校长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并推荐给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在讨论确定中层岗位正式候选人前,须征求教办意见。

  5、民主测评。中层聘任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6、组织决定。根据民主测评、平时表现和相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由校长提出中层各岗位拟聘人选,提交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层岗位正式拟聘人选。正式拟聘人选应在学校内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作出任用决定。

  7、聘任、解聘、调整

  ①、聘任: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作出任用决定后,由学校行政任命中层干部。干部任职前由校长负责谈话,并由校长和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和任期责任书。校长在学校教职工大会上宣读任命文件。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文件应连同《学校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并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学校干部任免呈报表》归入干部档案。

  ②、解聘:受聘的中层干部,由校长组织每学年考核一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经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在任职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应予解聘。

  ③、调整: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研究,可对原受聘者工作岗位作适当调整。

  中层干部非因受处分被解聘,如年满50周岁或连续在中层岗位任职满六年,且工作表现好的,可保留原职务工资等级待遇。

  解聘、调整后空缺中层岗位的聘任,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个别岗位公开聘任。

  五、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学校图书馆(图书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图书馆(室)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积极为师生提供教育信息和教学参考资料,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条学校图书馆(室)必须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济南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我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我市学校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学校图书馆(室)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授权的教育图书报刊征订发行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学校图书馆(室)装备用书供应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对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配备专人从事该项工作。

  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为学校装备用书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农村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配兼职图书管理员。

  第九条提倡学校图书馆试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由一名教务主任具体负责。

  第十条图书馆(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小学应当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中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图书馆工作。

  第十一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为学生学习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及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属学校图书馆(室)图书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书刊资料及征订与发行

  第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新购图书,必须是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列入学校装备用书目录的优秀图书。

  第十四条学校书刊资料的配备应当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重点采购各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

  第十五条图书的购置应当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制定购书计划时应当注意征求、采纳教研组、备课组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各类教育教学工具书、参考书和学习资料不少于新书购置量的60%。其它用书应当精选。

  第十六条学校图书馆(室)购书应当依据市教育局提供的目录,分年度制定购书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图书代办站审查批准,由市教育局统一订购。

  第十七条学校图书馆(室)购书经费不得少于当年公用经费的2%,学校必须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资金补充购书经费。

  第十八条县(市)区图书代办站应当按要求每年分两次与市图书供应社结算书款。市属学校应在提书的同时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向学生做好优秀图书报刊的宣传推荐工作,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报刊,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好学生个人的征订工作。

第四章书刊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中学图书馆应当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分类目录。

  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及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积极开发、引进先进的图书馆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编目要以《文献著录总则》为依据,做到归类正确、反映充分、前后一致、方便检索。

  第二十二条新书到馆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周内完成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工作,不得积压。

  第二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有计划、适时地剔除内容陈旧过时、破损严重、副本量过多、无参考实用价值以及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藏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书刊外借、阅览、丢失赔偿、图书注销等规章制度,完善图书馆(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向师生宣传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进行爱护书刊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师资料室应当对教师整日开放。图书室、学生阅览室应当根据需要在午休和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七条中学图书馆(室)应当对学生发放借书证,实行个人或集体借阅。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读书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积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第二十九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依据高效、安全、互联、共享的原则,加快电子图书、电子阅览室建设,配备现代化设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馆舍、设备

  第三十条中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书库、教师资料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藏书室和学生阅览室,并配备通风、照明、防火、防潮、防蛀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室)应当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装订等设备。并逐步配备微机及视听、复制等现代化设备。

  第三十二条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非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位置应当设在平房或楼房一层,且与阅览室相通或相邻。

  第三十三条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阅览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中小学教师阅览室应当按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1/3设座;学生阅览室中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12设座,小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20设座。

  报纸、杂志中学应当在7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中学应当在15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100种以上。

  第三十四条阅览室应当整洁、安静,悬挂适量名人画像、格言、制度等,充分体现教育氛围和人文关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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