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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校电化教育管理条例

编辑:管理文库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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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电化教育管理,促进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委《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各级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规划,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和研究。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省市重点中学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其它市直中学、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学和中心完小(城市小学)称为电化教育组,其他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乡、镇、街道成立电化教育联系组。

  第五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进、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资料。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六条:市直中学,乡(镇)中学和12个班以上的完小配备专职电教员,其他小学应配备兼职电教员,其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确定,工作量根据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七条:学校电教机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保持电教机构负责人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八条:从事学校电化教育的专职人员和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一般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考核应结合市仪电站有关要求进行,市教育局逐步推行电教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九条:电教专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各学校在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岗位异动一般情况下应征求市电化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条:电教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

  1、各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材料、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材料、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2、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要把电教课题研究列于电教专职人员工作评估指标。

  3、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要作为电教负责人、电教专职人员、任课教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经费与设备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除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增加对学校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外,学校应在学校经费预算中确定合理的经费比例(不低于自筹经费的20%)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三条: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在市仪电部门指导下,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制定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章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学校都加强电教教材(幻灯、音像、电子软件)、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选择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性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

  第十七条:各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各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领导

  第十八条: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由教育局主持制定,各级学校根据规划,制定本校五年、三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局每年组织检查、评估、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的工作,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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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仪电站(市电化教育中心)是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内部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科学指导各级学校的电教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极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鼓励教师自学进修,创造条件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职业中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篇2:星级学校奖学金管理条例

  某四星级中学奖学金管理条例

  (1)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例

  一、奖励目的

  本奖学金为了激励报考阜中的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二、奖励对象

  初中毕业考取阜中高中、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奖励办法

  1、本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奖励人数和奖金额根据当年情况而定。

  2、新生入学注册后,凭中考成绩单和获奖名单发放。

  3、本奖学金的发放将受当年招生政策的制约。

  (2)学期奖学金奖励条例

  一、奖励原则:

  1、本奖学金为了激励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生动活泼地主动学习,使文化成绩拔尖。

  2、本奖学金获奖人数为:普通班10人,强化班15人,奥赛班20人。

  3、本奖学金每学期颁发一次。

  二、奖励对象:

  本奖学金奖励本校非毕业年级本学期考试成绩总分(期中、期末2次成绩之和)名列前茅的优秀学生。

  三、奖励办法:

  1、每学期末由各班级提供候选名单和2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出本班各等次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批准。

  2、各班级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为1:3:6,由学校统一发放相应的奖品。

篇3: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范本

  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繁荣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尽早实现学校创建国际一流水平学校的总体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科研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运用正确的教育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进一步认识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以应用研究、实验研究为主。

第二章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教育科研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校长全面领导。

  第四条学校领导主持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规划,主持和参与重大课题的研究。

第三章教育科学研究室的性质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教科室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的组织、管理、指导和从事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教科室要大力宣传教育科研的意义,动员广大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教育科研理论和方法的学习,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教科室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对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教科室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有关专项课题的研究。

  第九条教科室要及时搜集教育科研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改革提供情报资料。

  第十条教科室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必要的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教科室要办好学校教育科研的有关刊物,并通过多种形式推广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教科室要主动争取上级教科所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兄弟学校教科室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章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求和鼓励每一位教职工参加和从事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和其他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确定相应的科研课题。

  第十五条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计划》,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体现形式等。《研究计划》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发还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室存档。

  第十六条学校规划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至少应于每学期初订出本学期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教科室每学期集中检查一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或阶段性成果报告会。

  第十七条上述课题研究正常终止后,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室递交研究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等,并接受成果鉴定。

第五章教育科研经费及其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每学期初确定其数额列入学校预算。必要时,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追加。

  第十九条教育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料的购置、印刷、复印、举办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对于积极从事教育科研并取得成果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6月初开始进行论文(成果)申报评选工作。暑假前召开颁奖大会。

  第二十二条评奖步骤是,由论文作者(成果所有者)向教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论文(成果)评奖申报表》,同时递交相应的论文(成果)。教科室接受申报后,进行综合评估,写出评审意见,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评奖办法如下:

  (1)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10分;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6分;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3分;在校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2分。

  (2)以上计分方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在相应级别上交流的论文。

  (3)以上积分之和为论文作者学年科研总分。

  (4)同一篇论文凡在不同等级的刊物上先后发表过或又在会议上交流的,记分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按有关人员学年科研总分,学校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和人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3月起试行。

篇4:校内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我校内部各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证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加强校内的消防工作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治安保卫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案,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保障校内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治安工作管理纳入我校内部各单位的责任制中。学校成立治安保卫组,学校从人力、物理、财务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学校治安组,行政上受学校校长室管理,业务上接受红旗派出所指导。

  第八条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应相对稳定,应选择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人来任职。

第三章治安保卫人员的任务和权限

  第九条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第十条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侦查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校内各单位的治安工作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做好本部门的各类治安预防工作,对治安隐患不处理的单位,治安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处罚,按责任人的当月奖金的50%给予罚款。对不负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工作责任人为各处室的主任和年级组长。

  第十七条驻校的外来单位,不及时预防和处理治安隐患的以及造成重大灾害事故,处以三百元以上的罚款,治安责任人为在校的外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各单位发现治安隐患或刑事犯罪,应及时报告治安组或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的工作,做好节假日或下班的门窗关闭,切断电源,消灭火种等防范治安隐患的工作。

  第二十条住校教师和其它住校人员,必须接受和支持治安保卫人员的夜间宿舍抽查,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者,视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五章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领导为外来人员管理的治安责任人(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我校临时出入证。

  1、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施工人员均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劳工证、待业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我校用人单位(总务处、食堂等)出具的用工证明。办班、实习等外来人员,在校期间(两星期以上者)都应到治安组办理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押金20元,工本手续费5元,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2个月以内的不需照片)证件期限最长至年底。

  3、证件到期后,必须在10日内办理退证手续,由于违反管理规定被扣证,一律重办(证件遗失,一律重办)。

  第二十三条外来单位来校临时参加会议、学习等,一律报治安单位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填写“来访登记表”,并通报治安组,否则不得入内。不在正常时间内补课或开展其它校内活动的,政教处、教务处等单位应及时通报治安组,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于校内没有家属区,凡是经过学校校长批准的教师家属或外来长期寄住人员,必须到治安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五条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遵守国法、校规以及校内治安制度,随时携带我校发放的出入证,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

  2、严禁寄住人员赌博、打架斗殴、私拿、损害公物、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3、严禁伙同其他外来人员私闯校园,严禁私自留宿。

  4、长期居住我校的外来人员携带临时“暂住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瑞安市十中校长室。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高中学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为落实科研兴教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鼓励并要求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科研型、学者型教师。同时使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全程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课题研究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批、管理、经费、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等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条课题管理的组织

  1、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科室是学校教育科学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2、教科室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进行课题的过程管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与科研工作者,组织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处理日常性工作等。

  第三条课题立项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题指导思想正确,科学,立论依据充分。

  2、创新性原则:课题要在前人或他人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3、实用性原则:课题必须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4、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具有研究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组织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

  第四条课题的内容和申报

  1、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教育调查、教育实验、科学的经验总结、文献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2、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3、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须以本校为主方可提出申报。

  4、课题的时限一般为2年,超过时限必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课题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课题应先由申报人填写《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议定书》,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体现形式和经费预算等,《议定书》一式二份,上报学校教科室。

  2、教科室接受申报后,主持召开课题论证会,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作开题报告,并对有关质询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由评审组评议审批,批准的课题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

  3、课题批准后,教科室将《议定书》加盖公章,一份发还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室存档。

  4、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又申请到了更高级别的课题,应报教科室备案;该课题的管理、鉴定,经费等不由教科室负责,但该课题享受学校奖励(见本例第九条)。

  第六条课题的管理

  1、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加强领导与督促检查,学校应在时间、人力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把课题研究的时间和成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2、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本学年工作计划,学年末写出工作报告,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室每学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提出意见,亦可组织经验交流。

  3、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教科室批准,予以备案。

  4、课题组要严格执行《议定书》,无故不执行《议定书》或拖延时间太久者,教科室要对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5、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宽限期满未完成者,撤消其承担的课题。

  6、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室递交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全部科研成果。

  第七条课题的经费

  1、凡经教科室审核、学校同意立项的科研课题,学校将视课题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2、课题经费的使用仅限于有关课题的开支,如资料购置、资料印刷,举行研讨、咨询、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及调研差旅费等。

  3、课题的经费由教科室审核,校长审批。

  第八条成果的鉴定

  1、由教科室根据鉴定成果的指标体系与方法,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2、到了课题结题阶段,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归档和财物清理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对取得的成果作出自我鉴定并呈报教科室。

  3、教科室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议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作出成果鉴定报告。

  4、将研究成果的评语填写在《申请议定书》内,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成绩和评奖的依据。

  第九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请与结题

  1、申报的课题必须是与中学教育教学密切相关,而且最好是与申报人执教学科的教育教学相关。

  2、课题选题一定要小,不宜过大,以免研究时不好操作,也不利于结题。

  3、所有申办报课题必须填好课题申请表,交教科室审查批复。

  4、要有具体的实施计划、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课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责任必须明确到人,并且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

  5、课题结题时必须达到以下几个要求:

  (1)有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论文集(至少有一篇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或省级以上表彰);

  (2)必须有开题报告书、每个阶段的计划、总结;

  (3)必须有四个报告(查新报告、结题报告、成果自评报告、研究报告);

  (4)课题研究资料必须齐备(包括文字材料、图片、影音材料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5)课题开展过程中,除外出开会、资料印刷、材料购置等正常开支由学校承担外,其它如加班等费用一切等课题结题后,由课题奖金支付。

  第十条成果的奖励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发给获奖证书和一定数量的奖金。课题经评审并得以结题,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具体见“教育科研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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