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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师徒结对实施条例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8

  师徒结对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学师徒结对实施条例,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学“师徒结对”实施条例

  (一九九六年九月起施行)

  鉴于我校青年教师逐年增多,为继承和发展学校的优良传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师资素质,确保我校的办学质量不断向新的目标攀登,我校多年来在中老年教师与青年教师之间所开展的“师徒结对”活动有必要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实施条例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师徒结对”,使青年教师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等方面全面迅速地提高,实现“一年入门,两年过关,三年达标”的基本要求,为结业后继续参加高层次的“师徒结对”活动打下扎实基础。

  二、指导老师人选

  指导老师原则上必须是思想作风正派,教学作风严谨,工作踏实负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的中老年教师。由校长室直接聘任。原则上“一师一徒”。

  三、指导老师职责

  1.帮思想。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勉励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在思想作风、师德规范上为青年教师作出表率。

  2.带业务。主动无私地传授教育教学经验,对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给予充分的具体的指导,及时肯定青年教师的点滴进步,善于挖掘青年教师的长处,鼓励他们勇于改革、大胆创新。

  3.传作风。言传身教,使青年教师具有优良教风,严于执教,勤于学习,善于工作,做到作风实,教学效果好。

  四、拜师要求

  1.青年教师应虚心学习指导老师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诚恳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督促和帮助,切忌妄自尊大。

  2.尊重指导老师,经常主动向指导老师汇报思想情况、教学和业务进修情况,取得指导老师的帮助和指点。

  3.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对新事物富有敏感性,适应性较强等长处,争当教改的开拓者。

  五、师徒关系

  1.师徒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

  2.师徒关系一般为2-3年。

  3.师徒关系的确立、调整和终止,由校长室决定。

  六、师徒活动

  1.师徒之间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性研讨活动,内容可以备课为主,师、徒非同教材者,可间周进行。

  2.指导老师至少间周听青年教师一节课。

  3.指导老师每学期初应指导青年教师制订好教学计划,适时进行质量分析以及撰写教学专题小结。

  4.指导老师每学期应指导青年教师上好两节以上试验课,并作好听课、评课记录。

  5.根据学科特点,指导老师应对青年教师开展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并检查活动效果。

  6.指导老师在每学期期末应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作出鉴定。

  7.青年教师至少每周听指导老师一节课。非同教材者可以减半。但听课总时数不少于每周一节。

  8.青年教师应将每次质量考核的试卷、考核结果交指导老师审阅。

  9.青年教师每学期期末应将拜师活动情况写入“自我鉴定”。

  10.师、徒应分别设立备忘录,以备校长室、教务处等部门抽阅、检查。

  七、考核、结业和奖励

  1.每学期末,师徒各自对活动开展情况作出专项总结。每学年末,由校长室以及教务处等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一般情况下,青年教师在期满三年、经学校全面考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学校设立“指导老师岗位津贴”,对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按月发给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记功嘉奖。

篇2: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范本

  中学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繁荣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尽早实现学校创建国际一流水平学校的总体目标,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科研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运用正确的教育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进一步认识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以应用研究、实验研究为主。

第二章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教育科研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校长全面领导。

  第四条学校领导主持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规划,主持和参与重大课题的研究。

第三章教育科学研究室的性质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教科室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的组织、管理、指导和从事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教科室要大力宣传教育科研的意义,动员广大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教育科研理论和方法的学习,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教科室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对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教科室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有关专项课题的研究。

  第九条教科室要及时搜集教育科研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改革提供情报资料。

  第十条教科室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必要的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教科室要办好学校教育科研的有关刊物,并通过多种形式推广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教科室要主动争取上级教科所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兄弟学校教科室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章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求和鼓励每一位教职工参加和从事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和其他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确定相应的科研课题。

  第十五条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计划》,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体现形式等。《研究计划》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发还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室存档。

  第十六条学校规划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者或负责人至少应于每学期初订出本学期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教科室每学期集中检查一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或阶段性成果报告会。

  第十七条上述课题研究正常终止后,承担者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室递交研究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等,并接受成果鉴定。

第五章教育科研经费及其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每学期初确定其数额列入学校预算。必要时,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追加。

  第十九条教育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料的购置、印刷、复印、举办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对于积极从事教育科研并取得成果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6月初开始进行论文(成果)申报评选工作。暑假前召开颁奖大会。

  第二十二条评奖步骤是,由论文作者(成果所有者)向教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苏州中学教育科研论文(成果)评奖申报表》,同时递交相应的论文(成果)。教科室接受申报后,进行综合评估,写出评审意见,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评奖办法如下:

  (1)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10分;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6分;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3分;在校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千字记2分。

  (2)以上计分方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在相应级别上交流的论文。

  (3)以上积分之和为论文作者学年科研总分。

  (4)同一篇论文凡在不同等级的刊物上先后发表过或又在会议上交流的,记分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按有关人员学年科研总分,学校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和人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3月起试行。

篇3: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

  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可以参加市或者县级市、区组织的统一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本市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将保险费用和专项资金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不包括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本条第(一)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是指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七)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中学生行为品德考评奖励条例

一、减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在周一和重大集体活动时必须穿校服,进入学校必须佩戴校徽,发式要符合中学生身份。不穿背心,拖鞋、过短短裤入校上课,上课不戴帽。男生不留长发、不烫发染发、不理奇异发型。女生不烫发、不穿高跟鞋。男女生一律不许化妆、不许佩戴首饰、不留长指甲。违反其中之一者,除责其改正外减1分。

  第二条尊重全体教职工及外宾,路遇、见面要主动问好,进入办公室前要报告,经允许后方可入室。回答师长问话不起立,直呼教职工姓名,给教职工起外号者,一次各减1分。

  第三条使用礼貌用语,举止文明。互助互尊,谦恭礼让,在校园道路和教学楼内一律靠右行走。不打架,不说脏话,不起侮辱性绰号,不欺侮、敲诈弱小同学。不偷盗、骗取公私财物。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或办公室。不随便拿别人东西,借人钱物要及时归还。违反其中之一者减2分。动手打人、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敲诈、偷盗、骗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受警告以上处分(并减相应分值)。

  第四条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尊重父母、长辈,服从管理教育,对长辈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不顶撞。不服从正当管理教育,顶撞者一次减1~3分。

  第五条遵守公共秩序,参观、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迟到,不早退,不起哄,不喝倒彩。瞻仰烈士陵墓要保持肃穆。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1分。

  第六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早到、迟到、早退或中途出校者一次减1分。旷课一节减2分。每学期早到、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或旷课累计达6节及以上者,受通报批评。旷课每增加12节,增加一个处分级别。

  第七条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作业缺交一次减1分。每学期缺交作业累计20次以上者,受警告处分。

  第八条上课坐姿端正、专心听讲,与教师配合问答,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上实验(实习)课时遵守实验规则,按要求操作。随便说话、做小动作、看课外书、睡觉,不遵守实验(实习)室规则、影响课堂秩序者一次减1分。无理取闹,顶撞教师者一次减2~5分,情节严重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自习课不随便出入教室和离开座位,不聊天、不看小说(图书报纸)、不唱歌、不听收音机、不吃零食,保持教室安静,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1分。

  第十条认真做眼保健操、早操和课间操。不做眼保健操或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出操各减1分。做操不认真被全校点名批评者减2分。

  第十一条遵守考场规则,不作弊。违者一次减5分,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骑车进校、校内骑车、车辆摆放不符合要求者一次各减1分。

  第十三条严禁课间出校门(特殊情况由班主任开出入证);规定时间外不随便进出寝室。无出入证离校者一次减2分,规定时间外进出寝室者一次减1分。

  第十四条在教室、实验室、寝室、阅览室、楼道及周围,不准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或踢球、打球、跳绳、溜旱冰,不准在楼道或门口轧堆聊天。不准掷抛粉笔等杂物。违反一次减1分。

  第十五条不准坐栏杆,违反一次减1分。不准爬越栏杆、门窗或围墙,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3分。

  第十六条各种*做到静、齐、快,遵守会场规则和*要求。说笑打闹或做其它与会无关事情者一次减1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在校门口聚集、逗留。未经登记允许,严禁带外人进入校园。按时进校。在校门口聚集、逗留或未经允许带外人来校者一次减2分。

  第十八条不传看、不张贴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玩牌、不赌博,不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或网吧、溜冰场、舞厅,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一次减3分。

  第十九条课间餐时,在指定窗口排队购物,不得插队、拥挤,不喧哗,不在餐厅外就餐,不乱倒剩菜饭。保持餐厅安静和卫生,节约水电、粮食,违反之一者一次减1分。

  第二十条遵守住宿纪律,按时起床、就餐,熄灯后,不吃零食,不讲空话,宿舍内物品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寝室保持清洁、干净。不随意调换床位,不在寝室内洗澡、洗衣服。未经允许不在寝室内使用明火,无故不进入异性寝室。违反之一者减1分。

  第廿一条未经学校或家长同意,在外住宿或擅自带外人来校住宿;寝室内乱拉、乱接电线,擅自使用各种用电器者一次减3分。造成后果者按学校奖惩条例处理。

  第廿二条及时、认真参加值日或大扫除,不参加者除补做外一次减1分,劳动态度不认真的减1分。

  第廿三条爱护校园环境,维护校园整洁,不随地吐痰,不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果皮和食品纸袋等,保持厕所和下水道卫生,违反之一者一次减1分。未经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者一次减2分。

  第廿四条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吸烟,不喝酒。违反之一者减2分,吸烟、喝酒情节严重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廿五条爱护校舍和各种公共财物,不在黑板、墙壁、门窗、课桌椅、布告栏等处涂抹或乱写乱刻。不用脚踢、踏门窗。爱护实验仪器、用具和各种设施。爱护图书,不损环,借阅书刊按时归还。违反之一者一次减1分。破坏公物者除赔偿外,一次减3分。有偷盗行为或故意破坏公物者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廿六条爱护校园花草树木,不攀折,不在草坪、花丛中穿越、躺坐或晒物。违反之一者一次减1分。

  第廿七条关心热爱集体,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服从班级管理或损害班集体荣誉者一次减1-2分。

  第廿八条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各类各级活动,努力为校为国争光。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一切事情。违反者一次减2~5分。第廿九条爱护国旗。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得注目礼。违反之一者减1-3分。

  第三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违反者一次减2~5分。

二、奖励分条例

  1、保持月全勤者加1分,一月考评未减分者加2分。

  2、给学校广播台、校刊、舟山晚报撰写稿件,并被录用者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积极向市(地区)、省、国家级报刊投稿并发表者,每件分别加2、4、6分(附复件或证明材料),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4、参加各类各级竞赛但未获奖者每次加1分。

  5、在校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同一事件(例:校运会)中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县、市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4、2分;省、国家级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8、6分。

  6、自愿打扫卫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到图书馆修补图书或参加校园建设等各项劳动者,经班主任核实后可加1~2分。

  7、助人为乐,帮助他人解决困难,经班主任核实或来信来稿表扬者加1~5分。

  8、拾金不昧,按上交物品的贵重程度,加1~5分。

  9、担任科代表职责且工作出色,受到课任教师表扬者;学校值周工作认真、负责者期末总评时可加5分。

  10、校播音员、广播室管理人员、班和校园广播编委、寝室长、值日生、校园卫生监督员能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并有成效者,经班主任核实后在期末总评时加2~6分。

  11、担任班委、学生会、团委等社会工作,能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任务出色,受到同学信任者,经班主任核实后在期末总评时加2~8分。

  12、对班、年级、学校各项工作及时提出各种积极性建议,避免工作出现较大失误者加2~5分。

三、学生“行为品德”考评办法

  1、各班成立“行为品德考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纪律委员、值日班长、班主任五人组成,纪律委员担任组长。

  2、“行为品德加减分记录本”每人每学期一页,由纪律委员负责记录和保管。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记录,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汇总:计算总分(每人基础分75分)并确定等级,经班主任审核签名后交政教室。下学期初领取新记录本。本手册中的“行为品德加减分记录表”供学生自评记录使用,每人每学期一页,以便学生个人及时了解自己的行为品德分。

  3、等级的评定:

  (1)全学期扣分不超过3分,总分在85—100分,该学期行为品德为优秀。

  (2)全学期扣分不超过6分,总分在75—84分,该学期行为品德为良好。

  (3)全学期总分在60—74分,该学期行为品德为合格。

  (4)全学期总分低于60分,该学期行为品德为不合格。

  4、学校每学期对行为品德优秀者,给予公开表扬,并作为评定各项先进的必备条件,对行为品德不合格者,给予公开批评。初中六个学期中,有两个学期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篇5:校内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我校内部各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证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加强校内的消防工作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治安保卫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案,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保障校内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治安工作管理纳入我校内部各单位的责任制中。学校成立治安保卫组,学校从人力、物理、财务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学校治安组,行政上受学校校长室管理,业务上接受红旗派出所指导。

  第八条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应相对稳定,应选择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人来任职。

第三章治安保卫人员的任务和权限

  第九条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第十条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侦查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校内各单位的治安工作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做好本部门的各类治安预防工作,对治安隐患不处理的单位,治安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处罚,按责任人的当月奖金的50%给予罚款。对不负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工作责任人为各处室的主任和年级组长。

  第十七条驻校的外来单位,不及时预防和处理治安隐患的以及造成重大灾害事故,处以三百元以上的罚款,治安责任人为在校的外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各单位发现治安隐患或刑事犯罪,应及时报告治安组或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的工作,做好节假日或下班的门窗关闭,切断电源,消灭火种等防范治安隐患的工作。

  第二十条住校教师和其它住校人员,必须接受和支持治安保卫人员的夜间宿舍抽查,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者,视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五章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领导为外来人员管理的治安责任人(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我校临时出入证。

  1、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施工人员均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劳工证、待业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我校用人单位(总务处、食堂等)出具的用工证明。办班、实习等外来人员,在校期间(两星期以上者)都应到治安组办理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押金20元,工本手续费5元,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2个月以内的不需照片)证件期限最长至年底。

  3、证件到期后,必须在10日内办理退证手续,由于违反管理规定被扣证,一律重办(证件遗失,一律重办)。

  第二十三条外来单位来校临时参加会议、学习等,一律报治安单位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填写“来访登记表”,并通报治安组,否则不得入内。不在正常时间内补课或开展其它校内活动的,政教处、教务处等单位应及时通报治安组,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于校内没有家属区,凡是经过学校校长批准的教师家属或外来长期寄住人员,必须到治安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五条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遵守国法、校规以及校内治安制度,随时携带我校发放的出入证,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

  2、严禁寄住人员赌博、打架斗殴、私拿、损害公物、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3、严禁伙同其他外来人员私闯校园,严禁私自留宿。

  4、长期居住我校的外来人员携带临时“暂住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瑞安市十中校长室。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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