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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治安管理条例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日常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治安管理相关资讯,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写治安管理相关的工作文章,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内治安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我校内部各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证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加强校内的消防工作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治安保卫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案,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保障校内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治安工作管理纳入我校内部各单位的责任制中。学校成立治安保卫组,学校从人力、物理、财务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学校治安组,行政上受学校校长室管理,业务上接受红旗派出所指导。

  第八条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应相对稳定,应选择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人来任职。

第三章治安保卫人员的任务和权限

  第九条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第十条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侦查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校内各单位的治安工作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做好本部门的各类治安预防工作,对治安隐患不处理的单位,治安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处罚,按责任人的当月奖金的50%给予罚款。对不负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工作责任人为各处室的主任和年级组长。

  第十七条驻校的外来单位,不及时预防和处理治安隐患的以及造成重大灾害事故,处以三百元以上的罚款,治安责任人为在校的外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各单位发现治安隐患或刑事犯罪,应及时报告治安组或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的工作,做好节假日或下班的门窗关闭,切断电源,消灭火种等防范治安隐患的工作。

  第二十条住校教师和其它住校人员,必须接受和支持治安保卫人员的夜间宿舍抽查,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者,视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五章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领导为外来人员管理的治安责任人(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我校临时出入证。

  1、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施工人员均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劳工证、待业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我校用人单位(总务处、食堂等)出具的用工证明。办班、实习等外来人员,在校期间(两星期以上者)都应到治安组办理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押金20元,工本手续费5元,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2个月以内的不需照片)证件期限最长至年底。

  3、证件到期后,必须在10日内办理退证手续,由于违反管理规定被扣证,一律重办(证件遗失,一律重办)。

  第二十三条外来单位来校临时参加会议、学习等,一律报治安单位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填写“来访登记表”,并通报治安组,否则不得入内。不在正常时间内补课或开展其它校内活动的,政教处、教务处等单位应及时通报治安组,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于校内没有家属区,凡是经过学校校长批准的教师家属或外来长期寄住人员,必须到治安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五条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遵守国法、校规以及校内治安制度,随时携带我校发放的出入证,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

  2、严禁寄住人员赌博、打架斗殴、私拿、损害公物、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3、严禁伙同其他外来人员私闯校园,严禁私自留宿。

  4、长期居住我校的外来人员携带临时“暂住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瑞安市十中校长室。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一、综治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学习,召开工作会议,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

  二、防范和打击并举,不能偏废,大力加强防范工作,尽可能把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本单位无事故发生。

  三、综治专班人员要懂法制,懂消防知识,有组织纪律,经常对本单位的防范工作进行普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奖优罚劣,使全园治安力量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五、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加大综治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深层次问题。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一、严格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坚持做到不准乱动各种电气设备。

  二、全体师生不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师生私自到溪河、池塘等处游泳,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四、严禁购买腐烂、变质的食物,严禁学生乱吃零食。

  五、严禁酒后骑车,严禁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骑自行车,保证不出交通事故。

  六、学校图书室、仪器室、电教室要配置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七、学校建立各项制度。

篇3:高中学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为落实科研兴教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鼓励并要求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科研型、学者型教师。同时使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全程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课题研究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批、管理、经费、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等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条课题管理的组织

  1、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科室是学校教育科学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2、教科室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进行课题的过程管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与科研工作者,组织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处理日常性工作等。

  第三条课题立项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题指导思想正确,科学,立论依据充分。

  2、创新性原则:课题要在前人或他人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3、实用性原则:课题必须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4、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具有研究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组织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

  第四条课题的内容和申报

  1、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教育调查、教育实验、科学的经验总结、文献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2、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3、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须以本校为主方可提出申报。

  4、课题的时限一般为2年,超过时限必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课题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课题应先由申报人填写《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议定书》,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体现形式和经费预算等,《议定书》一式二份,上报学校教科室。

  2、教科室接受申报后,主持召开课题论证会,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作开题报告,并对有关质询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由评审组评议审批,批准的课题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

  3、课题批准后,教科室将《议定书》加盖公章,一份发还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室存档。

  4、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又申请到了更高级别的课题,应报教科室备案;该课题的管理、鉴定,经费等不由教科室负责,但该课题享受学校奖励(见本例第九条)。

  第六条课题的管理

  1、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加强领导与督促检查,学校应在时间、人力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把课题研究的时间和成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2、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本学年工作计划,学年末写出工作报告,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室每学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提出意见,亦可组织经验交流。

  3、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教科室批准,予以备案。

  4、课题组要严格执行《议定书》,无故不执行《议定书》或拖延时间太久者,教科室要对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5、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宽限期满未完成者,撤消其承担的课题。

  6、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室递交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全部科研成果。

  第七条课题的经费

  1、凡经教科室审核、学校同意立项的科研课题,学校将视课题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2、课题经费的使用仅限于有关课题的开支,如资料购置、资料印刷,举行研讨、咨询、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及调研差旅费等。

  3、课题的经费由教科室审核,校长审批。

  第八条成果的鉴定

  1、由教科室根据鉴定成果的指标体系与方法,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2、到了课题结题阶段,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归档和财物清理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对取得的成果作出自我鉴定并呈报教科室。

  3、教科室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议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作出成果鉴定报告。

  4、将研究成果的评语填写在《申请议定书》内,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成绩和评奖的依据。

  第九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请与结题

  1、申报的课题必须是与中学教育教学密切相关,而且最好是与申报人执教学科的教育教学相关。

  2、课题选题一定要小,不宜过大,以免研究时不好操作,也不利于结题。

  3、所有申办报课题必须填好课题申请表,交教科室审查批复。

  4、要有具体的实施计划、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课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责任必须明确到人,并且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

  5、课题结题时必须达到以下几个要求:

  (1)有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论文集(至少有一篇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或省级以上表彰);

  (2)必须有开题报告书、每个阶段的计划、总结;

  (3)必须有四个报告(查新报告、结题报告、成果自评报告、研究报告);

  (4)课题研究资料必须齐备(包括文字材料、图片、影音材料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5)课题开展过程中,除外出开会、资料印刷、材料购置等正常开支由学校承担外,其它如加班等费用一切等课题结题后,由课题奖金支付。

  第十条成果的奖励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发给获奖证书和一定数量的奖金。课题经评审并得以结题,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具体见“教育科研奖励条例”)

篇4:学校临时工聘用管理条例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使得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条例。

  政治思想:

  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会议和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发扬奉献精神,努力为办好学校多作贡献。

  不损坏公物,不吵架、斗殴,不赌博,不私拿学校财物、食品。

  工作纪律与职责:

  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每天在校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旷工。因病因事休息须事先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以便学校妥善安排好工作。

  工作认真、细致、踏实,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福利待遇:

  奖金:按各临时工的工种、工作量、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分类考核,上半年预发部分奖金,年终一次评定发放(发放奖金办法另订)。

  被聘临时工不享受国家正式教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寒暑假期间,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发工资;如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工作的,作加班处理;平时休假日,如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工作,作加班处理,按学校规定发给加班费。

  聘用办法:

  合同每学期(开学前)签订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人事安排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人员来校签订合同。

  奖惩事项: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工作者”的活动。评选名额,由校行政按有关规定确定。对评出的“先进工作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应聘职工,如违反以上条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经济罚款直至辞退的处理。

篇5: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5)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章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三十条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

  第四十条市教育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实验课教师应当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当参加市、区教育卫生部门组织的体检。

  第五章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到校学生的安全。除情况允许或者有监护人陪同外,学校不得让到校学生自行离校;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安全场所避险。

  第四十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教育、公安、卫生、环保、城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区域是指学校红线内区域;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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