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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襄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3-11-04

  现如今,校园网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校园网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襄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校园网是为全校的教育教学、校务管理、教科研以及其他教育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Internet与其它教育同行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的教师、学生和相关的单位。建襄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管理、维护工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襄小学校园内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内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包含学校各职能办公室、学科办公室、专用教室和学生教室,下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校园网内各用户,在必要时必须配合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的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在校长和分管教导的领导下,规划、建设和维护校园网;

  (二)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和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

  (三)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对校园网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由组室长担任相应的部门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的安全及维护。

第三章网络设备

  第六条校园网各接入点前的线路及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摆弄,如果出现故障,将由信息中心会同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维护。

  第七条各部门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的网卡、线路及相关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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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和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各用户接入校园网前,需由教导处、组室长、相关学科老师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十条各用户只能使用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提供的相关帐号和其它网络资源,不得随意改动和盗用。

第五章资源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需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信息,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用户需在校内交流、存档或共享的数据,应按规定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校园网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因此不允许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也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利用校园网及资源编制的程序、数据库、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第十五条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校务管理、信息资源和机密,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第六章安全与道德

  第十六条各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七条上网冲浪时不传输危害电脑安全的黑客程序和病毒;不在网上传输无用的信息和发送过大的电子邮件,以防网路堵塞。

  第十八条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外来软盘、光盘必须用病毒检测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第十九条不在知名度不高的网站上随意下载软件、软件、程序,同时下载的资料、软件、程序同样必须经病毒检测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安装使用,以防黑客程序和病毒程序侵入计算机。

  第二十条上网下载各种文档、多媒体资料时,要预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后果由下载者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树立正确的计算机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信息素养,不盗用他人帐号,不擅自进入别人的电脑系统,不破坏、窃取别人的资料;不在网上乱开玩笑、辱骂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努力做个"文明网人"。

第七章用户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用户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部门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测试计算机设备的性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擅自安装影响计算机性能和影响上网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四条各用户应认真做好本部门所有计算机的维护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中心将定期对各部门的计算机使用、管理及清洁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用户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口头警告、停止上网、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已由建襄小学校长室、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

篇2:学校校园网管理条例

  教育研究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信手段,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和现代化高效管理,并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开展广泛的教学科研交流活动。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和安全保护,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守则的规定。

  二、校园网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各部门不允许与其它互联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各部门和用户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利用校园网进行经营性活动。个人用户要求入网统一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并须向学校按时缴纳有关费用。学校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一切非管理人员人为过错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计算机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和盗用,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指定一人协助网络管理员管理本部门网络运行,并负责相应的计算机及周边设备日常保养、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及时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其对各自负责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五、校园网上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发布的信息负完全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六、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发布虚假和涉密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侵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网上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和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七、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各部门应定期对相应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八、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对于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相应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诉诸法律等惩罚措施。

  十、凡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并保证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

  十一、本条例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十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校园网管理规定范本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Int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管理、维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条入网单位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三条入网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干扰正常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四条入网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联网管理规定

  第五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管理、规划、维护工作。

  第六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未经网络中心许可,入网单位不得擅自对校园网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进行改动。所有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的增减和改动方案须经网络中心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入网单位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权限、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限于本单位使用,若转让他人使用出现问题,入网单位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入网单位用户须由主任(处长)负责,并设立网络管理员一名对网络进行管理,采取分层负责的运行机制,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室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的干部考核。网络管理员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信息组织、信息管理、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的工作。

第三章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条入网单位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一条入网单位须对自己的上网信息负责,学校责成各入网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凡涉及学校的科研、训练和教学的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信息在未公开发表之前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入网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三条入网单位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承担由于您的网页所导致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管理员拥有管理各单位主页的一切权力。

  第十七条入网单位要保持本单位网页的学术性,如果入网单位需要利用校园网网络资源提供商业服务,必须经网络中心许可。

  第十八条入网单位主页要按时完成网页内容的组织工作,以确保学校的网站建设,并且,要做到内容的及时更新,定期维护。

第四章惩罚条例

  第十九条学院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条作为桂林医学院校园网的入网单位须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定,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网络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入网校园网安全责任书

  一、接入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提供的业务和上网发布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接入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查询、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淫秽黄色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信息和内容。

  三、接入用户应遵守网络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放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不得未经客户同意发放商业广告和垃圾邮件,严禁利用校园网传播或研究黑客软件。

  四、接入用户应承担如下责任:

  1、配合网管中心作好有关监控方面的工作;

  2、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3、协助网管中心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4、及时将用户网上发生的重大问题上报网管中心;

  5、主动接受网管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安排;

  6、有健全的电脑安全保密管理方法,自觉遵守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方案规定的内容;

  7、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统一购买并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每周至少杀一次毒。

  五、当发现用户有危害校园网的安全的行为和其它恶意行为发生时,网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用户网络的接入。

  六、用户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系统正常的工作程序、进程等,以免给网络或服务器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网络内部的通畅联系。

  七、用户不得进入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校园网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不得在上校园网的同时用电话线拨号等其它手段上广域网。

  八、用户一旦完成接入工作,以上内容就自动生效。接入申请人(中文签字):工作部门(或教研组):办公室地点(楼名、门牌号):使用电脑配置:使用电脑计算机名(用户名拼音简写):使用电脑来源:学校自己准备使用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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