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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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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泰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参照《州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教职工差旅费(不含出国出境)、参会及培训差旅费、探亲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凭票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汽车票、轮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必须是与出差日期、出差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机打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者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如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省内地区,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需租赁车辆的,需先报告校办公室,经校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校长批准后方可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驾车辆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限额标准(见附件);教职工在省内、市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日期相符,实报金额不得超出相应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规定限额标准包干计算。如已报销会务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不再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学校车辆以及租赁车辆出差的,跟车随行公务期间不计算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地区限额标准如下:

  地区伙食补助费(元/人,天)市内交通费

  青海、西藏、新疆地区12080(元/人,天)

  江苏省内(大市外)10080(元/人,天)

  大市内

  靖江、兴化5080(元/辆,天)

  姜堰、泰兴5060(元/辆,天)

  第五章 参会、外派、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通知文件回学校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在途期间,会议、培训期间不享受。通知文件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通知文件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市教育局或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城区内培训,培训通知要求食宿的,培训学习期间食宿费凭培训通知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阅卷及高考阅卷的差旅费报销执行如下规定:往返常驻地至阅卷地的城市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半,伙食补助费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配偶一次,未婚教职工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探父母一次。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教职工探亲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和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按照本办法执行。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父母及已婚教职工探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如连续乘车时间较长可选乘硬卧)、轮船的三等舱和公共汽车。教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以上探亲待遇。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包括参会、培训)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即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到办公室填写出差审批单,分管校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路线,改变后所发生的多余差旅费用均自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州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经学校同意私自外出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______元

  省份住宿费限额(人,天)伙食补助费(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

  北京800500350100

篇2: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化兴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统一定编、分类定资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培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按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人员由校长室集体讨论确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外聘人员适用岗位

  第四条聘用人员适用岗位:

  1、准军事化管理员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技术、培训管理、网络管理等教辅技术岗位。

  3、行政协管岗位:管理部门的协管性岗位。

  4、持证技术岗位:教学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医务人员等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

  5、工勤岗位:保安、维修、宿舍管理等工勤岗位。

  6、保洁、绿化和其他须聘岗位。

  第三章 聘用岗位的核定

  第五条 聘用岗位、职数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予以核定。凡擅自超编聘用人员的,一律不得核发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编制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十天,书面报校长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编。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必须做到条件公开、工资公开、招聘公开、程序公开。拟聘用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用工合同。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特殊岗位最多可放宽1-3周岁。

  4、不得聘用本部门正式人员亲属亲戚在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 应聘岗位条件,职责、工资待遇等由聘用部门拟定报校长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试用规定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数,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招聘文件由用人部门拟稿、学校审核并在校园网、劳务市场或有关媒体公开。

  2、审查考核。聘用部门依据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各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填写《化兴职教中心校外聘人员登记表》

  3、审核试用。由校长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定,审核合格的由聘用部门试用1-3个月,签到试用合同。

  4、签订合同。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

  聘期一年,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符合续聘条件的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以前已在岗工作的外聘人员,用人部门依据聘用条件对其重新审核,在岗位职数限定范围内经聘用部门考核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继续聘任,签定聘用合同。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对重新考核聘用上岗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由用人部门负责按月制表发放。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法定假日、寒暑假待遇按聘用方案和用工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司炉工、电工、等特殊岗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外聘人员聘期内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凡聘期内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解除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审核后辞退。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如出现违章用人、违章辞退,冒领聘用人员工资、奖励等违纪现象,由学校追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向学校人事考核部门上报外聘人员的考勤情况,负责在每月规定时间前上报当月工资方案,并将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职责、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试用期满时将考核结果和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纪律:

  1、用人部门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直接隶属的部门受聘。

  2、用人部门必须实行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的审查考核由各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用人部门不得超编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工作中隐瞒受聘人员真实情况。

  4、用人部门辞退人员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合同规定或学校减员要求进行,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服从指挥的;

  2、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学期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天;

  5、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有权提出解除聘任合同,除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之外,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受聘人员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人员达到学校规定解聘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3、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因政策原因,聘用单位聘用条件丧失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员均可单方面解除合本同。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聘用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着合同的约定为外聘人员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合同书由学校统一制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学校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篇3:小学网站管理办法

  龙三小学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三小学数字家园”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是大丰市龙三中心小学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学校官方“网站”,是加强龙三中心小学教育宣传,开展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

  第四条 “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展示龙三中心小学教育风貌,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关的教育信息服务,推动我校教育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丰市龙三中心小学电教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网站”的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应经电教中心审议,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与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要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交分管校长审核,再向“网站”发布。

  第七条 学校各科室主要负责本科室责任栏目的建设与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网站”建设分工一览表

  栏目名称责任科室栏目名称责任科室

  校园动态教科室家长会校长室

  校务工作校长室工作通知校长室

  党建工作校党支部上级来文教导处

  教导工作教导处校本研修教导处、教科室

  教研工作教科室课题研究教导处、教科室

  后勤工作总务处活动剪影教科室、大队部

  德育工作校长室学科教研教导处、教科室

  少先队工作大队部中队在线大队部、班主任

  第八条 学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站”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编排、数据统计、上传信息的总体管理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学校教科室负责“网站”上的新闻和工作动态等宣传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并及时向“网站”上传,确保日常工作的及时部署和新闻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条 学校各科室负责向“网站”上传本科室的政务公开信息以及发布有关业务信息的电子文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

  (二)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按要求参与专题宣传报道;

  (三)及时提供本部门“负责栏目”的相关信息;

  (四)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网站”留言板及论坛由信息中心负责查看,对其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职能范围,督促相关科室(或部门)解答。各有关科室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周)予以解答;原则性问题、重要问题需经分管校长(校长)审阅后,上网回复,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学校各科室及教职工均可向“网站”提供有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重大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在职教师每月至少向“网站”和“教研社区”投稿2篇以上。“网站”可以发布哪些方面内容请参见网站栏目。

  (二)学校职能科室负责将网上来稿进行分类整理,需发布的信息按发文的程序审批(及保密检查)通过后,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在相关版块发布。

  (三)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者其他信息,信息中心要定期进行删除或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关于教研社区的使用,教导处、教科室要定期或随机地组织在线教研活动;少先队大队部和各中队辅导员要定期或随机地组织学生的在线活动或发布少先队大队和中队的相关资料和活动信息;学校各科室要充分利用教研社区和网站进行资料的发布、上传与下载。

  第十三条 “网站”所发“工作通知”、以及各科室信息是大丰市龙三中心小学电子政务专栏,所发布的信息与纸质文件具同等效力。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四条 网上信息和相关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十五条 上网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宣传教育,服务教育,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1、业务工作信息,应有一定新闻和业务交流价值;

  2、转载领导讲话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利于教育工作;

  3、信息应讲求时效性,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图像清晰;

  4、新闻类信息要署明作者,转载信息要署明转自何种媒体及刊登时间。

  第十六条 加快网上信息更新速度,动态性信息应及时更新,相对固定性信息应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以教育信息为主。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 “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由于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各科室和全体教职工重视“网站”的建设,学校将通过“网站”通报各科室和全体教师上网用网的情况。同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科室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学校教育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网页内容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四)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网站”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4、不按要求定时浏览“网站”信息的(教师个人每周至少登录“会员报到”处报到一次)。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2、不按要求按时浏览“网站”信息,造成工作失误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丰市龙三中心小学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中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港条中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用活的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按照重庆市电力工会对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重庆市电力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教育局工会考核。

  7、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重庆市电力工会的经费。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为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分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工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工会部门、厂队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工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宣传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分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工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补助费。

  14、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港条初中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港条初中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3、本管理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中学公物管理办法

  达明中学公物管理办法

  1、学校公共财物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2、各班教室、专用教室的桌椅和学生宿舍床铺及有关设施,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

  3、学期初由各班主任、专用教室的负责人、学生宿舍负责人向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总务处和用物责任人签字,各存一份备案。

  4、办公室、教室、宿舍的清扫用具实行包干办法,由总务处确定用物定额,每学期分发一次,不作校产登记入册。如不慎失落或损坏,由各办公室、班级、宿舍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5、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各班级要专门召开一次以爱护公物为主题的班会,平时要加强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6、实行公物使用责任制。学生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风扇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锁门窗。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损坏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故意损坏,按2-3倍价值赔偿。教室内的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总务处将安排人员维修。总务处不定期对各班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全校通报。

  7、班主任每周至少要巡查教室二次,每天检查宿舍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宿舍由舍长负责),班级公物管理员(舍长)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管理员的职责:

  ⑴学期初参加总务处与班级、宿舍的公物验收签约;

  ⑵平时实施对班级、宿舍公物的管理,制止学生损坏公物的现象,对损坏公物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班主任、宿舍负责人汇报;

  ⑶督促损坏公物者按学校规定赔偿。

  9、有意损坏公物的同学不能评为三好学生,班内公物损坏严重的不能评为先进班级,班主任不得评优。

  10、公物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宿舍负责人签字,公物管理员凭签字单、损坏公物到总务处调换或由班主任、宿舍负责人到总务处填写“维修申请单”,由总务处安排修理或更换,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应在三天内做好维修工作。人为损坏赔偿后由总务处安排修理或更换。

  损坏赔偿办法:

  1、无意损坏,照价赔偿。

  2、故意损坏,能主动认错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承担手工费、手续费等,免予纪律处分。

  3、故意损坏,事后态度恶劣,除按原价2-3赔偿外,另承担手工费、手续费等,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因班级、年级不负责而造成的公物损失,由班、年级负责赔偿。5、赔偿钱款的数额,应按市场价格或按总务部门购买此件公物时的价格或维修的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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