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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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班级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基层组织。它应在班主任组织和领导下,在各任课教师的通力协作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政教处、团委、班主任必须充分发挥团支部和班委会的作用。
学生干部岗位原则上一人一职。班干部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和培养为人民服务的品德和社会工作的能力。
二、班团干部的职责:
团支部
(一)团支部书记
1.主持支部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督促和帮助支委做好分管工作;
2.贯彻上级团委、学校党组织和团委的决议和指示,并结合本班实际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注意掌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研究、报告,取得党组织和团委的支持;
4.负责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
5.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写出工作总结。
(二)团支部副书记
1.协助团支书做好团员民主评议和推优工作。
(三)组织委员:
1.掌握团员的模范事迹和遵守团纪的情况,建议支部委员会进行表扬、批评或处分;
2.督促和指导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3.负责团员的统计和新团员的编组工作;
4.负责收缴团费,分发团徽的工作;
5.了解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研究发展团员的工作。
(四)宣传委员:
1、组织和领导团内外青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重大时事、英雄模范事迹;
2、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团课学习。在各项工作中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3、经常向团委宣传部门投稿,反映本班的好人好事、典型事例以及活动的情况;
4、负责办好本班的黑板报、墙报;
班委
(一)班长:
l、全面负责班级工作,直接对政教处和班主任负责,领导本班创“优良班集体”,及时向老师反映情况;
2.召集班委会和小组长会议,主持主题班会;检查和帮助各班委分管工作情况;
3.根据班主任的工作计划,提出执行意见,写出期中与期末的总结;
4.带领全班同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
5.组织同学参加全校性或年级的会议,领取和发放奖品;6.协助班主任做好评选、品德考核等项工作。
(二)副班长:
1.在班长请假和不在的情况下,行使班长职责,平时全面配合班长工作;
2.执行请假制度,统计缺旷课,定期向教务处汇报出勤情况;
3.保管教室的钥匙和公共财物,检查教室门窗,督促损坏公物者主动赔偿损失;
4.协助班长维持好纪律;
(三)学习委员:
1.及时了解同学的学习动态,学习情绪;
2.向有关部门领取书籍簿册等学习用品;
3.召开科代表会议,征询对各科教学的意见并及时向有关任课老师反映;
4.了解和反映学生作业负担情况,提出增减作业的具体意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班上同学作业情况;
5.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互帮互学活动,总结和推广本班学习经验;6.每天写好日课表,及时提醒同学做好课前准备。
7.负责班级电教工作。
(四)体育委员:
1.组织同学完成“达标”任务;
2.组织本班同学做好广播操,并检查早操(跑步)的人数;
3.负责体育课的课前整队并向老师报告人数;
4.组织运动会或其他体育竞赛(如班级小型体育比赛、班际竞赛);
5.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负责体育用品的出借和按时归还。
6.督促同学认真做眼保健操,组织好全班进行视力检查。
(五)文娱委员:
1.组织班级课余文娱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2.负责班级教唱歌曲;
3.组织文娱节目,参加学校演出;
4.全校或年级开会时,组织和指挥同学唱歌;
5.组织和分发电影票和其他各种文娱活动的入场券。
(六)劳动委员:
1.组织同学参加校内外各种义务劳动和大扫除,负责督促检查;
2.向总务处领取必要的劳动工具;
3.负责评定同学的劳动成绩;
4.分派每天的卫生值日人员;
5.及时检查卫生,做好防治工作;
6.确保劳动安全,处理和保管劳动成果。
(七)生活委员:
1.了解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2.协助班主任收交书费和学杂费;
3.负责班会费的收交、使用和保管,并及时公布帐目;
4.关心同学健康,协助医务室做好防病保健工作;
5.征集和反映食堂工作的意见。
6、做好住校生相关工作。
(八)纪检委员:
1.带领全班同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
2.维持和督促班级日常纪律;
3.协助班主任做好品德考核、违纪扣分的登记等工作
4.监督班干部工作纪律,协助班主任对全体班委成员进行评议、考核。
三、干部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1.团支部委员由班级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团委审批。
2.班委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主,报政教处备案。
3.班团干部一人一职,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宜过长。
4.对班团干部进行评议、考核,工作成绩出色者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载入学生档案。
5.班团干部如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者,除免去职务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篇2:慈溪中学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办法
高中学生品德行为考核是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中学德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选拔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根据《浙江省普通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中学生品德行为考核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学生的升学、就业、学校评选各级各类先进提供必要依据。
二、考核原则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评价考核对象,真实反映每个学生品德行为。要防止片面性,坚决克服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以学科考分代替思想品德等错误做法。
2、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中学德育目标所包括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个性心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的15个项目,47条内容为指标,对照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等第,在此基础上,确定初评或总评等第。
3.学生自评、班级评定和班主任评定相结合原则,加强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教育。
三、考核办法和步骤
1.根据《中学班主任工作的暂行规定》,高中年级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所在班级学生品德行为的考核工作。
2.高中学生品德行为考核要与平时德育工作和考核记载结合。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学年末进行总评,在总结学生一学年来各方面成绩,主要是品行面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定。
3.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学年开始时,学校公布高中学生品德行为考核项目、内容和标准,作为始业教育内容,并告诉家长,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2)学期和学年末组织学生进行初评和总评。先由学生个人总结,对照考核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每一项的考评等第,填写在“个人自评”栏内。
(3)组织班级考评小组,负责考核班级内同学的平时表现,分别确定考评等第并填在“班级考评”栏中。
(4)班主任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分析观察情况及学生、班组考评情况,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各个学生进行综合分析,在“班主任考评”栏中分别确定考评(初评、总评)等第,总评后交政教处审定。班主任还须填写“奖惩情况与主要特点”栏,对学生所受奖惩及主要表现等情况作简要说明。
(5)考核结果要与学生见面。班主任应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指出努力方向,鼓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
4.学生品德行为考核的总评等级,根据考核项目、内容指标和评定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要求如下:
优秀:对考核项目规定的诸方面内容都做得好,或在某些方面有突出好的表现。
良好:对考核项目规定的内容基本能做到,其中许多项目做得好或比较好;
合格:对项目规定的内容大部分基本做到,但无突出的良好表现,或者少数项目做得不好,或有过严重缺点,甚至有错误,但已改正。
不合格:对项目规定的内容大部分不能做到,或在某些方面有严重错误甚至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无改正表现。
在实施过程中,对15个项目归结到总评等第的关系处理上,采取以下办法:
(1)优秀:15个项目中优项目达13个以上(含13个,下同,其中前6项必须优),其他项目良好者(量化考核分95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凡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受警告处分者,有经常迟到、旷课现象者,考试作弊者、打架斗殴者、破坏公物者及明显违反校纪校规者。
(2)良好:15个项目中优、良项目达13个以上(其中前6项中有3项必须优,其它3项为良)其它项目合格者(量化考核分75分以上),可评为良好。
(3)合格:15个项目均在合格以上,但未能达到良好者,前6项中,有两项及格者(量化考核分60分以上),评为合格。
(4)不合格:前6项中,有一项不及格者,评为不合格;其他项中有二项不及格者,评为不合格;当年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评为不合格。当年受学校警告处分,但未撤销者或量化考核分为不及格者,评为不合格。
因有突出贡献而受奖者,由学校政教处、班主任视情况提高等级或作其它处理。
四、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班团主要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适当考虑男女学生比例。
2.每学年结束后,班主任应将学生品德行为考评表上交政教处。
3.政教处负责审核三级考评情况,并进行协调,确定学生考评等第,盖上学校公章。对考核总评定为优秀和不及格的学生,需经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4.考核中需要把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大致比例。优秀级:高三、高二年级控制在25%之内,高一年级控制在20%之内。
5.学生品德行为考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各种先进的重要依据。
篇3:慈溪中学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等评选条例
一、评比条件
1.先进团支部
(1)组织建设好。做到班子健全,责职明确,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基础工作和日常工作。团干部责任心强,表率作用显著。
(2)制度执行好。严格遵守团内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使用好工作手册和笔记,执行“三会二制一课”制度,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经常开展谈话和细致的思想工作。
(3)活动开展好。能结合学校工作中心和团员青年实际,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样的团支部活动,努力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三结合”,自觉接受班主任指导,受到师生好评,有一定创新精神,并能与班委共同配合在校级大型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团风建设好。团支部积极发挥核心作用,团员组织观念强,按时交纳团费,佩带团徽,积极履行团员义务,先进性强,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团的利益,民主气氛浓、团员青年自觉遵守团纪校规,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
2.优秀团干部
(1)政治素质好。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共青团事业。
(2)理论学习好。能带头学习党、团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上进心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优秀;勤奋学习,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必须在70分(满分100分)以上,无不及格;体育达标合格。
(3)工作开展好。能积极主动做好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工作效率高,成绩显著。
(4)民主管理好。能广泛联系团员青年,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威信。
3.优秀团员
(1)政治素质好。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共青团事业。
(2)组织纪律好。热爱团组织,严守团的纪律,勇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3)民主参与好。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出色完成任务,勇挑重担。关心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团活动献计献策。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模范作用好。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班团事务。以身作则,勤奋学习,品德高尚,勤奋学习,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满分100分)以上,无不及格;体育达标合格;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优秀。
4.团工作积极分子
(1)政治素质好。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共青团事业。
(2)能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工作积极性高,态度认真、诚恳。学习勤奋,团员民主评议等第合格级以上。
二、评选办法:
1.先进团支部的评比办法
(1)根据年段交流及平时各团支部的表现,各所在年级的团支部相互推荐。
(2)各班可推荐2个先进团支部,但不要推荐自己班团支部。
(3)根据各团支部的推荐情况,校团委结合各团支部平时的工作绩效,确定本学期的先进团支部。
2.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团工作积极分子评比办法
(1)各班要层层发动,全员参与,真正使评选过程成为宣传、学习、教育的过程。
(2)推荐程序要规范。班主任要组织班团干部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生当中进行投票表决。(优秀团干部指团小组长以上团干部)
(3)评选中应克服考虑学生成绩多,注意全面发展少的现象。各团支部一定要把各方面表现一流的,出类拔萃的团员推荐上来,真正评出方向,评出榜样。
(4)每班原则上允许推荐优秀团干部1~2名、优秀团员4名、团工作积极分子4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确需增加者,须请示校团委同意。
(5)被推荐的学生必须认真填写推荐表,并经所在班级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推荐表上报团委审批,逾期作弃权处理。
3.团支部活动优秀奖,一般在活动结束后,由团委组织评选。
共青团溪慈中学委员会
篇4:慈溪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总支、校长室领导下,在学校政教处、团委的管理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兴趣爱好和团队协作精神,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社团活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社团应有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本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活动形式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每一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与撤消,必须经校政教处、团委的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展开活动。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政教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推选产生,报校政教处正式确认和备案,社团负责人按在校学生干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九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发布活动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举办全校规模或跨校际的活动,必须事先报校政教处或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危险性大或有损学校集体及中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请示校政教处、团委予以协调。
第四章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三条、受活动时间,范围限制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活动经费,确需收取的须事先报学校批准,自行筹集。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场地、器材、指导老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同意收费的社团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政教处、团委审查。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应在由校政教处、团委及学生会负责监督下公开处理。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校政教处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每学年末,校政教处、团委、学生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六章学生社团中止
第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社团作出暂停、撤销或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产生恶劣影响;
(三)成员人数不足五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五)冒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六)暂停活动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溪慈中学政教处
共青团溪慈中学委员会
篇5:慈溪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溪慈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全体教职工都有责任和权利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的处分由政教处决定;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室公布。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市教育局批准。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学生应向班主任如实反映违纪学生的情况,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政教处或校长室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对确实违反纪律的学生,班主任及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认为属严重违纪应予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政教处确认该生的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应会同班主任、年级段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材料上报校长室。
4、校长室核实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依据本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处分一经决定,在学生大会上宣布;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书面形式公布。
分 则
第一条 严重违反课堂教学纪律应受处分:
1、上课讲空话、做小(怪)动作、互相打架谩骂等致使任课教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认真听课、做作业,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虽没有影响其他同学上课,但不听从老师劝止的,甚至无理顶撞的,由任课教师上报班主任或政教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3、自修课(包括晚自修)期间高声喧哗、随便走动、追逐嬉闹等严重影响其他同学自学,经教育不加以改正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4、不遵守午休纪律,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5、上课无理取闹,故意顶撞、辱骂甚至或殴打任课老师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后果严重的,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条 考试犯规舞弊应受处分:
1、下列行为属考试犯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并扣除犯规科目所得分数的40%。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自行答卷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窥视他人试卷的;
(6)私自调换试场或座位的;
2、对考试舞弊者,无论何种情况,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
(1)抄袭他人答案的;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有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答案的;
(5)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
(6)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考场内交换答卷的;
(9)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10)请他人代考的;
(11)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1)经查实有盗窃试卷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
(2)有舞弊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老师的;
(3)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第三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受处分:
1、互相斗殴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对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
3、参与打架斗殴屡教不改的,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名誉等)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公开辱骂、诽谤同学的,加重处分。
5、故意污损同学身体、衣物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第四条 损坏、侵占公私财物应受处分:
1、故意损坏校产及其它公共财物的,处公开点名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饰物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3、偷窃同学学习用品、公私财物,或对同学敲诈勒索的,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视情节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应受处分:
1、*、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故意大声喧哗,严重影响正常活动开展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2、在校酗酒、猜拳、吸烟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骑自行车、教学区打球而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4、不戴胸卡(校徽)迟到、早退又不接受门卫、值周教师、同学检查管理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处警告处分。
5、住校生在就寝时间内高声喧哗、洗衣服、敲盆摇床等影响他人睡眠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6、不按规定做好寝室卫生、内务工作,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7、乱倒垃圾脏物,乱泼水,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公开点名批评,并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屡教不改的,处警告处分。
8、在教室、寝室吃早点或吃快餐等,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屡教不改的,处警告处分。
第六条 违反体育锻炼有关规定应受处分:
1、无故不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两次公开点名批评的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又屡教不改的,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寝室看书、做作业、闲聊、吃零食、擅自外出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或警告。
第七条违反考勤、住校生管理制度应受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节,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7节计1天,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旷课累计达3天的处警告。旷课累计达5天的处严重警告。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2天,逐级累加处分直到自动退学。
2、无故不参加升国旗仪式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旷课节数,屡教不改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到放学时间擅自外出而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4、住校生未经准假擅自外出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5、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全学期旷课累计达两周以上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6、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处,并加重处分。
第八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处分:
1、穿着拖鞋、背心、奇装异服上学,经教育劝告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2、佩戴金银首饰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抹的,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3、进网吧、酒吧、电子游戏室或营业性舞厅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
4、违反学校规定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分:
1、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有关物品。
2、传抄、视唱***、荒涎、淫秽、黄色的书刊、画册、图片、歌曲、电视录像等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并没收销毁以上物品。
3、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并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4、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老师的,处记过及以上处分。
5、参加***组织并不知悔改的处记过及以上处分。
6、参与吸毒、贩毒等触犯刑律而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劳教或判刑的处勒令退学。
7、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家长或监护人不和学校密切合作,教育不力的,给予劝退、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八月十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