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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

编辑:管理文库2024-04-09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违法违纪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我们收集整理了以下苏州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篇2: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篇3:晶华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华晶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格纪律,整顿考风,净化学风,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正气,压邪风,齐抓共管,特作以下规定:

  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并对该生班主任通报批评:

  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该生在班内做书面检查,记班主任工作失误一次,学校对班主任通报批评,任课教师的教学成绩按0分计算。

  三、考生不按规定填涂班级、姓名、考号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3分,属于考生自身问题,学生在班内做检查,属于班主任没有讲清,学校对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10分,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交书面检查: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无故不交卷(卡)的;

  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五、学生两科以上考试中,违反上述第四条中所列情况之一的,班主任做检查,给违纪生警告处分,做书面检查。

  六、因考试引起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篇4:江南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南江小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学校管理服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教导处领导,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负责指导其他各部门做好当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档案工作实际需要,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管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各部门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立卷、归档

  第四条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五条 各类文件、资料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上级文件,内部资料,活动资料及簿、册、图表,出版物、照片、光碟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七条 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立卷方法。学校档案按文书、教学(含学籍和教师业务档案)、会计、基建分类,声像档案独立编目组卷。

  1、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由档案管理员组卷归档。

  2、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会计文件材料分别排列,由财务室整理归档。

  3、学籍档案,按教学年度、届分类,按年级、班级组卷,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4、教师业务档案,以人为单位分类、整理,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5、基建档案,按基建项目组卷,由总务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档案室。

  6、声像档案,按载体性质、形状分类排列,由电教室人员整理、归档。

  7、学校各部门每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年终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资料,划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

  第十条 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办法、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名称组合。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十一条 档案盒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十二条 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复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1、阶段归:凡专项工作、基建工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相关部门一个月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好,由专项负责人审定后,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2、随时归:上级文件、通知,人事调动材料,在落实好文件精神或办好调动手续后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3、年度归:各项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部门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好,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各部门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学校各项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

  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系统齐全、完整。

  3、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黑色笔书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4、档案盒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五条 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以电子文档保存。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按照学校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盗。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九条 借用档案人员必须做到:

  1、调阅人员应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

  2、调阅的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室查阅,借用前必须登记,用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要进行清查、核对和注销。

  3、调阅一般档案由教导处主任批准。调阅带密级或重要的管理档案,须经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只有在上一级党政领导机关或司法机关必须以档案原件作为证据或者学校某项工作必须的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将档案原件借出室外使用。

  4、调阅人员摘抄、复制档案时,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到:

  1、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2、要仔细检查归还档案,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3、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4、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以便存档和查阅。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分管档案的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档案鉴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 制定各类档案保管期限,作为档案鉴定销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程序

  1、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要拟写销毁报告并登记造册。

  2、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3、其他档案销毁应由学校鉴定领导小组签字,两人以上参加销毁,密件按规定要求销毁。

  4、销毁的文件要造册存档备查。

  五、建立档案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统一制发的“保密守则”和本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对涉及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机密守口如瓶。

  第二十六条 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二十七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履行借阅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利用档案中的密件,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在调阅室内阅读,不准带走。

篇5:江南小学档案管理员职责

  南江小学档案管理员职责

  1、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搞好档案工作。

  2、模范执行档案管理条例和档案管理制度。

  3、对应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时认真地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字迹工整,分类合理,编目清楚,组卷科学,排列整齐,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符合规范要求。

  4、协助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便及时归档,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性。

  5、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好各种检索工具,认真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做好借阅登记工作。

  6、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严格领取登记手续,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工作。

  7、负责保持库房内卫生清洁及库房内设备维护。

  8、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档案资料,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9、负责库房门、柜架钥匙的安全。

  10、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严守本单位档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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